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绍兴市越城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越城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效实施社会救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和《绍兴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区范围内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以下简称家庭经济核对)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各类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核对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建立越城区家庭经济核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家庭经济核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成员单位由区农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计卫局、区统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工商分局等组成。各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协助做好家庭经济核对工作。
第五条 区民政局是家庭经济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区财政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给予保障。区民政局社会保障科是负责越城区范围内家庭经济核对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家庭经济核对的日常工作,家庭经济核对信息系统信息的上传下达,家庭经济核对工作的宣传、协调、检查、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辖区内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审核、上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可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辖区内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评议、公示和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范围,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和财产。
家庭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是指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拥有的家庭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期货等动产和非生活必需的不动产。
第八条家庭总收入包括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成员得到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不包括出售财物和借贷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是家庭总收入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收入。其中: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及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稿酬等收入。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转包等收入;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等。
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保险收益、彩票收益等收入。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困难补贴、失业保险金、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赠与和赡养等。
第九条国家、省、市有明文规定应计入家庭收入和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类收入的核对计算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城镇居民按个人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不能提供证明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属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农村务工人员根据工作单位相关证明计算实际收入。不能提供的,按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或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中较低的标准计算。
(三)从事种植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国家对粮油作物的财政补贴资金应计入,自留地收入可忽略不计)。不能确定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域平均产量确定。从事养殖业在一定数量以上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平均收入计算。从事捕捞业的按实际产量和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平均效益计算收入时,应减半作为实际收入。
(四)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五)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计算。
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以及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1.5倍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数。
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六)个人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按家庭经济核对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
第十一条各类财产的核对计算方法:其价值按家庭经济核对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必要时可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正确使用绍兴市家庭经济核对信息查询系统,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家庭经济核对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用相关政府部门信息等方式,申请救助家庭和相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家庭应主动填报下列与申请人有关的信息,并书面授权:
(一)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的情况;
(三)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出租房屋的情况;
(四)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注册登记、年检验照情况;
(五)个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
(六)车辆拥有的情况;
(七)享受有关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的情况;
(八)家庭成员有关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期货的情况;
(九)根据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需要应当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家庭经济核对工作,并建议有关专项社会救助部门停止提供社会救助,待符合规定条件时,再行开展相关工作: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形式主动放弃财产所有权或应得合法收入的。
第十五条申请专项社会救助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申请方应先向相应的专项救助主管部门申请基本条件的审核,在其基本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由相关受理部门委托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申请家庭以户主为申请人,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同时提供: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类证明;
(三)婚姻状况类证明;
(四)家庭成员收入类证明;
(五)住房和缴纳社会保险类或领取社会保险金(含社保发放的各类待遇)证明;
(六)车辆拥有的情况;
(七)核对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八)诚信承诺书;
(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第十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后,可委托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民主评议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公开评议。民主评议会由所在社区、村(居)进行,成员由社区、村(居)“两委会”成员、民政联络员、村(居)民代表、已确定的同类救助对象等组成。评议结果张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结束后,将调查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在公示阶段经查证确认不符合核对申请条件的家庭,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同时将有关核查材料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
第十八条区民政局应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并出具书面核对结果反馈给专项救助主管部门参考。
核对机构需相关部门协查的,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核对工作。因情况特殊需延期完成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申请家庭对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区民政局申请复核。
第二十条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变动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报送区民政局。
第二十一条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户建立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档案,及时将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核对和变动情况登记归档。家庭人口及经济状况变化的,根据变动情况对其重新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核对审核后,区民政局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专项救助主管部门和申请家庭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二条家庭经济核对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核对对象隐私和秘密的信息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单位或个人泄露。
第二十三条家庭经济核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申请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有关社会救助待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追回救助款物,相关情况记入个人(户主)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当地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及组织应当向核对机构如实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相关情况。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核对机构提请其上级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同时,记入个人(户主)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当地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越城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越城区家庭经济核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越城区家庭经济核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王静静
副组长: 蒋竹君区府办
邵越区民政局
成员: 李斌区农办
黄志鑫区发改局
戴志根区教育局
钱成根区公安分局
娄国庆区民政局
季德华区司法局
汤晓燕区财政局
黄鲁江区人社局
寿林峰区住建局
章意忠区计卫局
董湘颐区统计局
高国荣区总工会
余丹团区委
周湘莉区妇联
金向东区残联
童妙灿区工商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娄国庆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以上成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更替。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