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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越城区委办公室 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7- 11- 24 10: 26 来源: 越城区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为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运行,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4〕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推进与发展,有利于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增加村集体和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创新农村投融资机制,推动农村经济繁荣发展;有利于实现农村产权交易阳光操作,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切实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培育和发展,优化农村资源配置,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

  二、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建立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中心设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面履行农村产权交易各项服务职能,为全区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交易组织、政策咨询等服务。镇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平台)与镇街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合署办公,一体交易。

  三、依法有序推进农村产权交易

  (一)农村产权交易原则。坚持依法、自愿、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原则;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

    (二)农村产权交易范围。农村产权交易产品范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的经营权或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符合规定的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符合规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村级集体经济股权;涉农知识产权;其他依法可交易的相关农村产权。

  (三)农村产权交易规范。凡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资源都必须按规定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交易。鼓励农村个人产权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交易。按照交易底价或评估价大小,实行区、镇街两级负责。区级负责单项(笔、宗)评估价在200万元以上交易申请,镇街负责单项(笔、宗)评估价在200万元以下的交易申请。

  (四)农村产权确权发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承包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房屋产权、集体经济股权等各项农村产权的确权发证。

  (五)农村产权交易审批与监管制度。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可以根据交易品种及规模标准向所在地镇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农村产权交易。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单位)对转让标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审核、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并对交易现场进行现场监督、受理处理投诉纠纷。

   (六)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区、镇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培训机制、统一网络建设“五统一”标准开展建设。通过交易平台,及时发布各类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实现农村产权交易的网上上报、审核、公开;创新探索农村产权的网上竞价交易机制;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信用评价体系,规范产权交易行为。

  (七)分步推进农村产权交易。现阶段主要规范完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和交易程序,为农村产权规范交易累积经验,条件成熟后,全面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

  四、加强农村产权交易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的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委办、区府办、区农办、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农水局、区公管办、区法院等组成。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越城区内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办。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交易的运行及具体交易项目的审批监督管理;

  区农办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的业务指导管理;

  区公管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完善越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负责制定交易实施细则及交易工作流程;

  区科技局负责涉农知识产权交易的业务指导管理;

  区农水局负责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交易的业务指导管理;

  区国土分局负责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符合规定的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和符合规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业务指导管理;

  其他农村产权职能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行政监管职能负责归口管理农村产权交易的业务指导管理;

  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产权交易场所、设施、网络的建设及日常维护进行支持。

  (三)严肃责任追究。未按规定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而被通报的行政村,取消当年度区级各类财政资金奖励及补助。对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由纪检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社会中介机构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主管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共越城区委办公室  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信息来源: 越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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