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越城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公建民营”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越城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公建民营”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激发越城区养老服务业市场活力,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提升我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需求。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14〕41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4〕1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老年人群体为主体,按照“公益性为主、经营性为辅”的原则,深入贯彻实施绍兴市智慧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积极推进我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公建民营”工作,努力为全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二、目标任务
2018年7月底前,实现全区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公建民营”全覆盖。同时,逐步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公建民营”。
各街道要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制定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公建民营”计划,抓好工作落实,通过街道整体打包或者社区(村)单独实施等方式,在民主决策或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服务公司并报街道同意后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实现“公建民营”工作目标,使我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继续走在全市前列。
三、监督管理
(一)建立目录,开展评定。由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全区所有照料中心的日常运行星级评定工作,不定期开展照料中心运行情况暗访,并做好记录;审核参与公建民营服务公司的资质(资质条件:工商登记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或民非登记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并建立服务公司目录。
(二)整合资料,监督巡查。由镇(街道)指导各社区(村)开展照料中心公建民营工作,督促双方签订公建民营合同,履行各自职责义务,定期对日常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做好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定期(按季)汇报居家养老工作开展情况;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日常运行星级评定的申报、初审工作,将资料整理汇总后按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三)核清资产,配合活动。社区(村)要加强对公建民营照料中心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要按照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照料中心的资产进行登记造册、清产核资,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不得向公建民营服务公司收取房租,不得要求公建民营服务公司承担社区(村)水、电、气等额外费用;要配合公建民营服务公司开展各类居家养老活动,共同服务好本社区(村)老年人。
四、奖惩措施
(一)奖励。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照料中心日常运行星级评定结果,向各镇(街道)拨付照料中心运营补贴经费,镇(街道)及时将经费下拨至社区(村)。社区(村)根据公建民营合同履行情况,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奖励公建民营服务公司,奖励经费原则上不低于运营补贴经费的50%,具体由社区(村)依据服务公司运营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并报属地镇(街道)备案。
为鼓励公建民营服务公司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对开展助餐、助浴、助医及日托等居家养老业务的服务公司,奖励经费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公建民营服务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有创新、亮点工作,受到区级以上政府表扬的,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从区养老扶持资金中给予奖励。
(二)解约。公建民营照料中心运行出现下列情况的,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后,社区(村)有权立即解除公建民营合同,并报属地镇(街道)备案:
1.年度星级评定未通过(考核分65分以下);
2.在照料中心内有违法经营行为或出售不合格产品;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4.未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职责义务;
5.对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工作不配合,与属地镇(街道)、社区(村)沟通交流不畅。
(三)退出。公建民营服务公司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社区提出申请,经报属地镇(街道)同意,进行资产清点,并取消当年度运营补贴经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居家养老工作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公建民营是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各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公建民营工作,按任务要求,按时完成,确保我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公建民营工作顺利推进。
(二)因地制宜,特色创建。在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公建民营工作中,要做到点面结合,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有条件的社区(村)要积极开展老年食堂的建设工作,对资金来源、运营模式、收费标准等持续发展因素进行有效探索,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三)强化监督,规范运营。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公建民营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监督管理,特别是收费项目的有关情况。社区(村)要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对照《越城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星级评定考核表》的要求制定有关考核细则,每年开展考核评估。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12月25日起施行。
附件:1.越城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公建民营运行管理制度
2.越城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公建民营运行星级评定考核表
绍兴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附件1
越城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公建民营运行管理制度
一、制度管理
(一)标准化运行管理。按照绍兴市《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组织)基本规范》等七个标准,规范社会服务组织参与照料中心运行管理,让老年人共享标准化建设带来的更好更优服务质量。
(二)管理服务人员配置到位。一般专(兼)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服务人员不少于1名;提供日间托老服务的,增配服务人员不少于1名。
专职管理和服务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薪酬待遇不低于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提供上门服务的服务人员,需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包括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人员职责、服务承诺、安全责任和意外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各项制度应予以公示。
(四)坚持以无偿和低偿服务为原则。为老年人提供的休闲娱乐、图书阅览、知识讲座、聊天谈心、法律维权、志愿者服务等公益类项目以及健身、康复器材设备使用等实行零收费;为老年人提供的日间委托照护服务、就餐、配送餐、家政等服务,可根据服务成本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96345”同类服务参考价格),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在醒目位置公示。
二、台账管理
(五)加强信息台账管理。健全完善本社区(村)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被服务的老年人健康档案、老年人委托服务协议和工作人员花名册等信息台账;坚持记录服务工作日志。
(六)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应与享受日间托老或上门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七)设立意见反馈箱。经常听取老年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
三、运营管理
(八)签订运营合同。要在运营之前与社区(村)签订合同,明确在收费项目产生的法律责任或管理不善引发的纠纷等行为,均有服务公司自负;合同1-3年一签,同等条件下原服务公司享有优先续约权。
(九)强化安全责任。运营期间,应保持环境整洁,履行安全运行义务,加强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参加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确保老年人安全;对意外事件要有应急机制,定期开展演练。
(十)加强设施维护。运营期间,做好公用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不得改变其用途,民营设施由服务公司自行购置,产生的水、电、气等费用,由服务公司自行承担;收费项目所涉场所面积要受到限制,照料中心50%以上场所面积要免费向居民开放。
(十一)其他要求。运营期间,不得转租、转包、出借,食堂、日托等收费项目必须依法按章运作,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自觉接受社区监督,出现违法行为的,社区(村)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收回运营权。此外,还应积极配合各镇(街道)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
附件2
越城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公建民营”运行星级评定考核表
项目 | 考核内容 | 基本分(分) | 考核细则 | 得分 | ||||||
设施维护(20分) | 标识悬挂 | 5 | 照料中心标识牌统一、美观,悬挂良好,得5分。 | |||||||
环境卫生 | 3 | 环境整洁卫生,按一般、较好、好,视情给予1-3分。 | ||||||||
宣传氛围 | 3 | 敬老文明宣传氛围按一般、较好、好,视情给予1-3分。 | ||||||||
设施设备 | 3 | 设施设备得到较好的维修、更新,得3分。设施设备有较大破损,严重影响使用,甚至停用,发现一起扣2分,至扣完。 | ||||||||
消防设施 | 3 | 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地板等防滑材质,楼道口设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配挂通电疏散标志,每个楼层至少配2只灭火器,得3分。 | ||||||||
防滑及无障碍设施 | 3 | 室内外进出有适宜轮椅进出的斜坡,楼梯、楼道、公共卫生间设有便于老年人行走的扶手,得3分。 | ||||||||
功能运行(20分) | 日托照料功能 | 5 | 开展日托照料功能,得4分;建立日托照料工作日志的,得1分。 | |||||||
家政服务功能 | 5 | 提供上门维护修理服务,得1分;提供卫生保洁服务,得1分;提供代购代缴,商品配送服务,得1分;建立工作台账的,得1分。 | ||||||||
医养结合功能 | 5 | 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合作,为社区老年人建立医疗档案,定期上门体检,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签订医养结合合作协议,得4分;建立工作台账的,得1分。 | ||||||||
文体娱乐功能 | 5 | 开展视听、阅览、棋牌等娱乐活动得2分,提供书法、绘画等老年教育得2分;组织建立兴趣小组,开展团队活动的,得1分。 | ||||||||
管理监督(20分) | 管理制度 | 5 | 照料中心日常管理制度上墙得1分;功能室各项须知上墙得1分;功能室标识牌上墙头,得1分;一览表上墙,得1分;墙面张贴整齐、不杂乱,设计美观,得1分。 | |||||||
安全应急 | 5 | 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得2分;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得2分;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得1分。 | ||||||||
工作人员 | 5 | 配备专职管理人员1人,得2分(兼职管理人员只得1分);开展养老护理工作培训得3分。 | ||||||||
财务核算 | 2 | 建立财务独立核算科目,专款专用,账据相符,得2分。 | ||||||||
监督评估 | 3 | 设有群众意见箱和意见簿,意见回复整改率达到95%以上的,得3分。 | ||||||||
项目 | 考核内容 | 基本分(分) | 考核细则 | 得分 | ||||||
服务拓展(20分) | 信息台账 | 5 | 建有社区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被服务老年人健康信息档案、老年人委托服务协议、工作人员花名册得5分,缺一项扣1分,至扣完。 | |||||||
志愿者服务 | 5 | 建有志愿者队伍,得2分;志愿者服务内容定期上墙公示,得1分;建有志愿者活动日志,得1分;银龄互助结对的,建有名册,开展活动的得1分。 | ||||||||
老年食堂 | 10 | 建有老年食堂,符合食品卫生许可,正常开展就餐或送餐服务,得10分(定点挂钩,老年人可在照料中心就餐,得5分)。 | ||||||||
民意测评(20分) | 老人满意度 | 10 | 组织第三方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相应赋分。 | |||||||
社区满意度 | 10 | 组织第三方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相应赋分。 | ||||||||
合计得分 | 100 | |||||||||
特色加分 | 15 | 工作受到媒体或报纸正面报道、部门表彰、领导批示的,按区级、市级、省级、中央不同级别,每条分别得1分、2分、4分、8分,同一内容不重复计分,取最高分计。(特色加分累计不超过15分) | ||||||||
被评定单位 | 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评定时间 | 年 月 日 | |||||||
评定验收人员 | 姓名 | 单位 | 评定验收人员 | 姓名 | 单位 | |||||
评定验收结果 | □一星级 □二星级 □三星级 | |||||||||
说明:总分100分,按考核分65-75分、76-89分、90分及以上依次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