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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1330602307548409X/2018-83752 生成日期 2018-06-11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越政办发〔2018〕57号 统一编号 DYCD01-2018-0002
绍兴市越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越政办发〔2018〕57号 统一编号: DYCD01-2018-0002 有效性: 有效 打印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绍兴市越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绍兴市越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越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更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管辖区域内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和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协作配合、执法巡查、投诉举报受理等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均有权劝阻或者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 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第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 是指履行责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任主体。

  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责任人。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可以约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具体责任。

  下列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街巷、里弄、公共广场、城市河道(内河)等城市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环境卫生保洁,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河道及其附属设施、沿岸绿化(公共绿地),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

  (四)隧道、公路、铁路、地下人行通道、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旅游景点、公园或广场(公共绿地)、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产权单位负责。

  (六)商品交易市场、商场、超市、饭店、展览展销等场所及周边区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及周边区域,由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负责。

  (八)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单位负责。

  (九)报刊亭、候车亭、电话亭、户外广告等城市家具和空中管、杆、线,由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区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在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责任人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服务公司承担责任区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倡导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商铺租赁、单位装饰装修等合同时,将责任要求纳入合同内容。

  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刻画、乱停车、乱堆放、乱晾晒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清洁,地面无垃圾、粪便、污水、痰迹、废弃物,清除积水、积雪、积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具体明确责任区范围和责任要求,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条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可以要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责任人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按照《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