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陶堰镇委员会
关于转发中共越城区委组织部关于发展党员和党员档案规范化管理负面清单100条的通知
各基层党组织:
现将《中共越城区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和党员档案规范化管理负面清单100条的通知》(越组通﹝2018﹞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对照清单,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中共陶堰镇委员会
2018年8月28日
陶堰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印发
中共绍兴市越城区委组织部文件 |
越组通〔2018〕4号
中共越城区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和党员档案规范化
管理负面清单100条》的通知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工委、党委):
根据全市“支部建设年”活动要求,前期,市委组织部对我区发展党员和党员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从督查情况看,我区发展党员和党员档案管理工作虽然有了长足进步,但仍存不少问题,经汇总梳理,制定《发展党员和党员档案规范化管理负面清单100条》(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请基层党委对照《负面清单》内容,做好以下工作:
一、压实工作责任。请各基层党委要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和党员档案管理工作,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出发,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文件,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把党员档案这项基础工作抓实抓好。各基层党委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强化保障,有效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各镇街组织委员、组织员和部门党(工)委分管领导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要切实做好指导工作。基层党支部要主动参与,做好具体工作,把党员档案管理与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紧密结合起来。
二、加强自查自纠。各基层党委要组织有关党务工作者认真学习发展党员有关政策规定和《负面清单》,切实提高业务水平。要对2014年以来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针对《负面清单》中所列问题和7月份区委组织部对全区党员发展、党员档案归档工作专项督查中通报的不规范问题,建立问题清单,逐一销号整改。对面上具有普遍性的共性问题要加强研判,采取针对性举措立行立改。
三、严肃执纪问责。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必须进行严肃查处。对不坚持党员发展标准、不严格履行党员发展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培养考察失职、应预审的重点人员不预审、审查把关不严和弄虚作假、带病入党、违规异地发展、党员发展业务不精通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严肃处理。
9月11日起,市、区两级组织部将开展专项督查,如再次发现《负面清单》所列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情况,将在全市全区面上予以通报,该取消党员资格的取消党员资格,该追究责任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发展党员和党员档案规范化管理负面清单100条
中共越城区委组织部
2018年8月23日
附件
发展党员和党员档案规范化管理
负面清单100条
根据前期专项督查发现的问题,经梳理,制定《发展党员和党员档案规范化管理负面清单100条》,请各级党组织对照负面清单内容自查整改。
一、申请入党环节存在的问题
1.入党申请书没有采取手书形式,为全文打印,个别申请书甚至连申请人姓名和落款时间都非手书。
2.入党申请书抄袭拼凑,个别甚至全文一字不差地抄袭。
3.入党申请书未体现入党申请时最新的党的理论知识,对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等引述不完整不准确,与党章规定不一致。
4.入党申请书中个人入党动机、入党态度等表述过于简单、含糊不清。
5.入党申请书落款时间书写不规范,有的落款时间只写“*年*月”,没有具体到“日”,有的只写“*年”,有的甚至连落款时间也没有。
6.入党申请书落款时间与其他入党材料的时间存在不相符的情况,如入党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16年,但其他材料显示申请人已于2013年成为入党积极分子。
7.入党申请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识。
8.申请人提交入党申请书时还未年满18周岁。
9.申请人未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个别申请人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未按规定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而是到户籍所在地(非实际居住地),甚至到无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申请入党。
10.党组织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未在1个月内派人与申请人谈话。
11.党组织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之外的其他人员与入党申请人谈话。
12.党组织在收到入党申请书之后,未按要求将入党申请书统一保管,只是由党组织书记甚至非党员文书个人保管,个别入党申请书因保管不慎导致遗失。
13.党员档案内没有入党申请书原件。
14.个别区、县(市)实行入党情况公示制度,但部分入党申请情况公示时间距离申请人提交入党申请的时间太久,如某入党申请人2014年7月17日提交入党申请,相关支部于2016年1月5日才对其申请入党事项进行公示。
二、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和培养教育环节存在的问题
15.将“入党积极分子”称为“建党积极分子”。
16.入党积极分子公示材料落款时间存在不符合发展党员工作流程的逻辑错误,如“公示时间”为“2016年6月17日至2016年6月24日”,但公示单落款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
17.个别党员(非高知群体和高校学生)提出入党申请日期与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日期两者间隔未到6个月,高知群体间隔未到1个月,高校学生间隔未到3个月。
18.入党申请人被接收为入党积极分子后,所在党支部没有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及时收集相关资料。
19.党支部未按照每半年一次的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
20.《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栏内没有填写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具体时间,个别虽然填了时间,但没有精确到“年月日”,个别《登记表》甚至此栏空白。
21.《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中“培养考察情况”栏未按照每半年一次的要求填写培养考察情况,个别联系人没有签名、没有落款日期,个别《登记表》甚至此栏空白。
22.《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中“培训情况”栏内没有填写该入党积极分子在培养考察期间参加培训的具体时间、考试是否合格等情况,个别《登记表》甚至此栏空白。
2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中“支委会意见”栏内没有填写支委会召开时间以及是否同意将该入党申请人列为发展对象的决议,而是错误地填写“拟吸收该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建党积极分子)”“拟吸收该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同意”等内容,个别《登记表》甚至此栏空白。
24.《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中“党委审查意见”栏没有填写结论性意见,组织委员(或组织员)没有签名、没有落款时间,个别《登记表》甚至此栏空白。
25.《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栏、“培养考察情况”栏、“支委会意见”栏和“党委审查意见”栏没有落款时间,个别《登记表》上述栏目的落款时间存在先后次序颠倒的情况。
26.党员档案内没有《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27.思想汇报拼凑抄袭痕迹明显,存在明显“跑题”,偏离党内重大政治活动,脱离个人思想实际,没有汇报人签名,没有落款时间。
三、发展对象确定和考察环节存在的问题
28.将“发展对象”概念混同于“入党积极分子”概念。
29.发展对象公示材料落款时间存在不符合发展党员工作流程的逻辑错误,如“公示结论”栏填写“经2016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7日进行公示”,落款时间为“2016年7月9日”,3个时间之间无逻辑可言。
30.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日期与被列为发展对象的日期两者间隔不到1年,甚至是同一天。
31.将支委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入党申请人为发展对象的时间作为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时间。
32.入党申请人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没有参加相关集中培训。
33.发展对象集中培训时间不到3天或24学时。
34.支委讨论决定将相关入党申请人列为发展对象之后,未报基层党委审查同意。
35.基层党委不上报应预审的重点人员(注:重点人员是指省组《关于健全落实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制度的指导意见》所列五类人员),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未对重点人员进行预审。
36.接到支委将相关入党申请人列为发展对象的审查报告之后,基层党委未及时出具审查意见,个别基层党委在多年之后才出具审查意见。
37.支部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关于某入党申请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建议的时间,晚于支部召开支委会讨论通过将该入党申请人列为发展对象的时间。
38.被列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晚于被吸收为预备党员的时间。
39.开展政审的时间不正确,有支部在上级党委还未审查同意将相关入党申请人列为发展对象就对其开展政审,有支部在已经作出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之后才对相关入党申请人开展政审。
40.支部在政审之后没有如实出具综合性的政审结论报告。
41.政审结论报告出具时间早于相关函调单位复函的时间。
42.党员发展联审、政审等存在走过场或明显后补现象,如某单位在2014年6月才成立,但在2013年1月的联审表上该单位已盖章并出具联审意见。
43.相关联审单位在出具联审意见之后没有落款时间。
44.基层党委在联审表中没有填写对联审结果的审查意见。
四、预备党员接收环节存在的问题
45.党支部将发展对象报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没有在1个月内出具预审意见。
46.基层党委预审发展对象合格后,党支部没有在1个月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事宜。
47.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未逐个讨论和表决。
48.不以支部为单位,而以总支或党委为单位召开党员大会表决接收预备党员事项。
49.接收预备党员时,支部大会未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50.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本人、入党介绍人未到会。
51.支部大会表决通过接收某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后,上级党委无特殊情况未在3个月内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找其谈话。
52.支部大会表决通过接收某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后,上级党委派党委委员、组织员之外的人员(主要为组织干事)找其谈话,甚至个别基层党委没有派人找其谈话。
53.上级党委在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接收预备党员前就派人找其谈话,如某支部于2016年6月27日召开党员大会接收某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上级党组织派人与该发展对象谈话的时间为2016年6月21日。
54.支部大会表决通过接收某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后,上级党委无特殊情况未在3个月内进行审批,个别甚至超过6个月未进行审批。
55.基层党委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未逐个审议和表决。
56.预备党员公示材料落款时间与档案中其他材料的落款时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57.预备党员没有及时交纳党费。
58.未组织预备党员在转正前进行入党宣誓。
59.发展对象未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提前下发、填写《入党志愿书》。
60.《入党志愿书》未张贴本人照片,本人未签名,没有落款时间,“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栏填写不够详细,甚至空白,发展对象不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重要事项。
61.《入党志愿书》中“入党志愿”栏填写时间晚于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吸收该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时间。
62.《入党志愿书》中“入党介绍人意见”栏只填写了1名入党介绍人的意见,入党介绍人没有签名,没有落款时间,有些落款时间晚于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表决接收预备党员的时间或早于志愿填写时间。
63.《入党志愿书》中“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栏中没有写明支部大会召开的确切时间,没有写明应到党员数量,没有记录表决票发放数量及回收数量,没有记录回收票中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的具体情况,或者只写了票数,没有具体写明“是否接收该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64.《入党志愿书》中“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栏由党委委员或组织员之外的人员代为谈话、代为填写,没有具体写明“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没有落款时间,有些谈话时间早于支部大会召开时间,个别甚至此栏空白。
65.《入党志愿书》中“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党总支没有填写是否同意发展对象入党的意见。
66.《入党志愿书》中“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基层党委没有填写审批意见,没有基层党委盖章,没有审批落款时间,个别审批时间超过3个月甚至超过6个月。
67.无审批权限的二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接收事宜。
五、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环节存在的问题
68.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材料有关时间与档案中其他材料的落款时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69.预备党员未在预备期满前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转正申请报告拼凑抄袭,脱离个人思想实际。
70.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事宜时未逐个讨论和表决。
71.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本人、入党介绍人未到会。
72.不以支部为单位,而以总支或党委为单位召开党员大会表决预备党员转正事项。
73.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未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74.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1年就转正。
75.无特殊情况,党支部未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1个月内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用拖延讨论转正时间的办法来变相地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
76.党龄计算错误,将讨论转正的支部大会召开时间作为党龄的起算时间。
77.基层党委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事宜时,未逐个审议和表决。
78.《入党志愿书》中“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栏没有写明支部大会召开的确切时间,没有写明应到党员数量,没有记录表决票发放数量及回收数量,没有记录回收票中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的具体情况,或者只写了票数,没有具体写明“是否同意该预备党员按期转正”。
79.《入党志愿书》中“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党总支没有填写是否同意该预备党员转正的意见。
80.《入党志愿书》中“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没有填写党龄起算日期,基层党委没有盖章,没有审批落款时间,个别基层党委无特殊情况审批时间超过3个月甚至在6个月以上。
81.无审批权限的二级党委审批党员转正事宜。
82.没有落实发展党员工作基层党委发文、定期督查检查和年度情况报告等制度。
六、发展党员存在的其他问题
83.入党申请人与入党积极分子总数下降,有些村多年不发展党员,没有入党积极分子储备,甚至多年没有入党申请人。
84.党员队伍结构分布不够优化,在产业工人、35岁以下青年农民、高知识群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领域发展党员力度不大、数量不多、比例过低,尤其是农村地区老龄党员比重增长迅速。
85.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不够精准,导致基层反映发展党员名额不够,但县级层面发展党员年度指标却完不成。
86.发展党员年度指标计划执行不到位,有的单位时间进度执行不到位,上半年不发展党员,在年底之前集中发展;有的单位发展数量执行不到位,个别省双管两新组织年度指标一个都没有完成;有的地方结构指标执行不到位,尤其是高知群体、青年农民、社会组织等重点领域的发展指标不落实。
87.谈心谈话制度不落实,有的入党介绍人从未与发展对象好好谈过话,新发展的党员连入党介绍人是谁都讲不清楚,有的乡镇街道组织委员(组织员)与发展对象从未见过面、谈过话。
88.弄虚作假、带病入党、近亲繁殖、人情党员等违规违纪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党组织将触碰政治不合格“红线”人员吸收入党,有的党组织将不符合规定的曾违法违纪人员和其他“带病”人员吸收入党,有的党组织将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近亲属、宗族家族人员吸收入党,有的党组织将没有任何先进性可言或群众口碑差的人员吸收入党。
89.上级党组织对违规违纪发展党员情况不追责问责。
90.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等信息没有及时输入全国党员信息管理系统。
91.预备党员转正之后没有在全国党员信息管理系统里及时更新有关信息。
七、党员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92.党员档案材料涂改现象较多。
93.党员档案材料整理不够及时,内容不够完整,材料不全没有及时进行补档。
94.县域内党员档案资料收集归档没有采用统一条目、统一格式、统一标准、统一档案盒,个别基层党委党员档案资料内容过于繁杂。
95.党员档案编码不规范,归类不合理,党员死亡、开除党籍或劝退除名后的档案没有单独保管。
96.部分《发展党员工作全程纪实表》中没有详细记录每个环节工作开展情况,各发展环节的时间节点填写不规范,没有精确到“年月日”。
97.没有设置独立的党员档案室,亦未用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党员档案与其他工作资料混放在一起。
98.党员档案保管、查阅等规范化管理制度和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及管理人员职责未上墙。
99.档案室没有配备灭火器、防虫药等工具,不能达到防盗、防火、防光、防虫、防尘等档案保存要求。
100.党员档案室内部卫生状况较差,部分档案材料杂乱堆积,室内桌面及地面上布满灰尘,档案室存在墙面发霉、屋顶掉灰等现象。
中共越城区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