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592878027/2018-83755 | 生成日期 | 2018-08-31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编号 | 越政办发〔2018〕91号 | 统一编号 | DYCD01-2018-0006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
|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越城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越城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越城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绍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区气象台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面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和标准按照《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执行。 第四条区气象局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有关工作。 第五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区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 第六条区气象台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防灾减灾救灾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 区气象台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影响的危害程度、受灾范围和发展态势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防灾减灾救灾部门通报全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 第七条 明确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网(http://www.12379.cn/)、越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xyc.gov.cn)、越城区气象局官方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yuechengqixiang)及越城区气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微信号:sxsycqqxj、公众号名称:越城气象)为我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 其他媒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转播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从本地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获得;转播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必须完整,应当规范使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名称、图标、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同时说明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发布时间;不得删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或传播失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八条区级电视、网站、新媒体等传播媒体和通讯运营企业应当与区气象台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获取机制,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播发或刊登实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收到区气象台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变更、解除通知后,应当在15分钟内播发。 第九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图标形式发布的,应当保证图标刊播位置相对固定、图案清晰;以文字或语音形式发布的,应当明确指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名称、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 第十条区气象局应当会同区新闻中心和相关通信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具体播发和刊登办法。 第十一条车站、码头、景区、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等途径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 第十二条各镇街、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完善户外电子显示大屏、公交车载显示屏等社会传播设施接收和显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功能,扩大信息传播覆盖面。 第十三条承担防灾减灾救灾职能的相关部门自接收到区气象台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 第十四条各镇街、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