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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592878027/2019-83765 生成日期 2019-09-10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越政办发〔2019〕54号 统一编号 DYCD01-2019-0002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 越政办发〔2019〕54号 统一编号: DYCD01-2019-0002 有效性: 有效 打印

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96号)精神,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绍兴市创建国家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为契机,到2020年,每个镇(街道)建有1家以上兼具日间照料与全托服务功能的示范型居家养老中心;大力发展养老产业,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总床位数比例不超过30%;社会化运营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比例不低于70%;公办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比例不低于80%;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养老服务队伍岗位培训实现全覆盖。

二、政策措施

(一)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1.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该项目总建筑面积2‰(不列入社区配套用房面积),并且不得少于20平方米。

在新建连片小区规划时,须明确该区域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集中配建的具体要求、位置、面积和结构等,并征求民政部门、镇(街道)和社区意见。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根据服务范围和所在区域其他社区配套用房情况,相对集中规划、合理布局,并按照功能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设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项目规划条件书中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集中配建要求及面积。

需集中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其纳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设计、检查验收、投入使用。集中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在规划评审、论证、建设和验收等过程中,民政部门、镇(街道)和社区应指定专人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加强监督。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移交镇(街道),镇(街道)应及时接收。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作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附带建设的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其建设成本列入住宅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其产权、使用权归属所在地镇(街道),日常管理、维修、改造由镇(街道)负责,并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未按规划要求和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2.推动居家养老服务转型升级。依托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镇(街道)级居家养老中心(以下简称“居养中心”),实现助餐、助浴、助医、助洁等基础性服务基本覆盖,逐步提高健康保健、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有效覆盖。

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改革,由社会资本投入建设(改建)的居家养老中心,达到星级标准且实际投入资金(含建筑物建设、装修和设施设备采购,下同)四星级超过100万元、五星级超过200万元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社会化运行的镇(街道)居家养老中心日常运行经费,实际运营1年后,经考核验收,每年分别给予四星级20万元、五星级30万元的补助。

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日常运行,实际运营1年后,经考核验收,每年分别给予一星级3万元、二星级5万元、三星级7万元的补助。

鼓励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居养中心实行市场化运行。支持有条件的居养中心向社区护理型养老机构转型,鼓励养老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形成专业服务与一般服务相结合,收费服务与免费服务相补充,机构全托、社区日托、居家服务相衔接的居家养老服务格局。

3.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智慧化。依托绍兴市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公安、民政、卫健等部门信息交换,构建老年人数据、养老服务信息、行业服务管理等养老服务大数据库。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提供专业化、一站式智慧养老服务,涉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等补助经费,除绍兴市财政补助支出外,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4.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为经评估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半失能、半失智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补贴,失能、失智老年人参照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中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档次标准实施补贴,半失能、半失智老年人参照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中的“生活基本不能自理”档次标准实施补贴。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0元。为80周岁及以上独居(子女在绍兴市外半年以上)且生活不能自理及子女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有效照顾(子女弱智、肢残、重病等)的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100元。为9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200元。以上养老服务补贴按老年人实际使用情况给予补贴。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老年人不列入养老服务补贴范围。

(二)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发展

1.深化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建立入住老人评估机制,发挥政府托底作用,确保特困、低收入的老年人得到无偿或低偿的服务。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以公建民营等多种方式引入市场机制,完善公建民营激励政策,加快养老服务企业(组织)孵育、培育。优化调整敬老院功能布局和服务范围,除专门收住特困人员的敬老院外,其他敬老院更名转型为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由专业机构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政府现有存量养老机构要转型为面向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对符合建设标准的敬老院按投资决算额的40%—60%给予补助。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政府制定的有关民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运营补贴等扶持政策。

2.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逐步提高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比例,其养老床位数不低于总床位数的70%。依法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床位补贴标准。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依法登记的新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自建用房按核定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4000元的补助。租用用房且租期3年以上的,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800元的补助,连补3年。属于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待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在省财政床位补助基础上,自建用房的额外再给予每张床位1400元的一次性补助,租用用房的额外再给予每张床位8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依法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入住6个月以上且为本行政区域户籍(县级)的老年人实有入住数,按照星级评定结果,从一星级至五星级,分别给予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50元、80元、100元、150元。接收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的,在星级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入住的,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老年人入住星级养老机构的,其床位费、餐费和护理费按当年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的差额部分,经核定后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其余部分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三)落实养老服务保障措施

1.加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保障。公办福利性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为非营利性的,可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或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用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部门应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帮助。

   2.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各类依法登记的公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须按规定参加全省统一的政策性商业保险,切实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对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补助平均保费的三分之一。

(四)强化护理服务人才培养机制

加强政校社三方合作,打通养老护理人员发展通道,多渠道吸引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等从事养老服务,多模式培养养老护理专业学生。成立优秀护理员讲师队伍,定期巡回培训、指导。健全养老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对优秀护理员(含外地户籍),在养老服务机构累计服务时间满3年,并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养老护理员、养老护理比赛三等奖及以上名次等荣誉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累计服务时间满5年,并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养老护理员、养老护理比赛三等奖及以上名次等荣誉的,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由养老服务机构统一申请。

三、工作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体系领导体制,充分发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政策协调,研究推进措施,有效整合资源。健全各级养老服务组织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功能建设,承担组织指导、服务补贴审批发放、监督检查等职责。

(二)加强资金保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保障和引导作用。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扶助力度,鼓励发展民办机构,同时不断激励社会投入,争取上级财政、福利彩票资金支持,完善社会养老服务资金多元投入格局。

(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快建立养老服务管理机构的定编标准,确保政府养老服务管理机构人员编制配备与我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实际需求相适应。加大养老人才培育力度,发展养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人才队伍保障。

本意见中涉及的相关补贴政策,除省、市财政资金补助外,所涉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为鼓励优质社会资本进入我区的养老服务业,项目投资金额较大,并列入区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的(不包括养老地产),可通过“一事一议”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项补贴政策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发布后,原各类补贴政策不再执行(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各类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11—20211231日。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10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 区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