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信息索引号 592878027/2019-83774 生成日期 2019-12-17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越政办发〔2019〕69号 统一编号 DYCD01-2019-001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越政办发〔2019〕69号 统一编号: DYCD01-2019-0014 有效性: 有效 打印

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越城区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17       

(此件公开发布)

 

越城区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实行 人地对应的实施办法

 

为维护被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完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政策,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际情况,就进一步落实我区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障政策,切实做好参保人员人地对应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根据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耕地及其他农用地(不含林地、园地、草地,下同)确定参保人数。参保对象为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的人员且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成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下列人员不列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对象:

1.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劳教在押期间人员以及出国(境)定居人员等。

2. 征地公告发布后户籍迁入或公告发布前已迁出本行政村的人员。

二、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办理流程

(一)核定参保人数

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确认的行政村或自然村耕地及其他农用地数量和区公安部门按传统口径确认的农业人口比,作为核定参保指标的基本参数(以下简称基本参数)。参保人员名额控制数为批准征收农用地数除以基本参数后取整数,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报批地类与实际地类不一致的,由被征地对象提出申请进行书面举证,有承包权证的要以承包权证记载地类为基础,并提供相关图表、清册等资料,经村民小组户主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和所在镇(街道)审查核实后,报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可按确认的实际地类计算参保名额指标。

(二)确定参保人员名单

各被征地村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将被征收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农户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成员作为参保对象进行上报。

对规定期限内放弃参保而节余的指标,可优先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

被征地农户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后,经被征地人员确认,及时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者预留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人员承包经营的,参保指标可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

确定参保指标、参保名单、调剂名单要公开、公平、公正,必须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即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表决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主任签字确认,公示七天。

无人调剂或调剂后仍有节余的指标,由镇(街道)及时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区人力社保部门核销。逾期未核销的,节余指标视作自动作废,并由区审计、监委部门依法对相关镇(街道)进行审计监督。

各被征地村需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发布之日期间内,及时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要求办理社保,同时提供《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加盖村公章)、本协议根据人地对应要求确定的人员总名单及村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决议(复印件加盖骑缝章)、本次需办理人员名单公示原件、相关资料在村公开栏张贴照片证明(清晰近照、远照),由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参保指标有效期最长为1年,起始日按被征地村首次书面报告要求办理社保之日计算,迟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发布之日的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发布之日计算。

参保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被征地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社会保障。

(三)审核参保人员名单

镇(街道)对被征地村提供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加盖村公章)、本协议根据人地对应要求确定的人员总名单及村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决议(复印件加盖骑缝章)、本次需办理人员名单公示原件、相关资料在村公开栏张贴照片证明(清晰近照、远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绍兴市越城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审批表》上签署经审核后人地对应无异议,同意,经办人、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区公安部门在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对上报材料中需办理社保人员的户籍信息进行审核,确认上报人员是否属于被征地村且户改前为农业户籍,经办人在《绍兴市越城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四)变更或注销土地承包权证

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被征地村上报的相关资料及镇(街道)上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申请表》、《征地补偿款发放清单》等资料及土地承包基础资料,按照人地对应原则审核确认被征地村、队(组)人均承包耕地面积、农户享有土地承包面积,并进行相应的承包土地变更或注销登记,经办人、分管负责人在《绍兴市越城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五)管理参保指标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被征地村上报的相关资料及镇(街道)、区公安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审核被征地村剩余参保指标并在参保指标台账上登记核减,经办人、分管负责人在《绍兴市越城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六)办理参保手续

区人力社保部门根据被征地村《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加盖村公章)、本协议根据人地对应要求确定的人员总名单及村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决议(复印件加盖骑缝章)等资料及《绍兴市越城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审批表》上相关单位意见,审核后办理参保手续。

三、明确工作职责

为保障参保审核工作顺利推进,在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区人力社保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区财政部门、区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及镇(街道)负责审核被征地村上报的参保指标数量、参保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由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办理参保手续。

(一)被征地村根据人地对应要求,公开、公平、公正的按照五议两公开程序,依法确定本村被征地人员安置名单,并填写相关资料报镇(街道)审核。参保指标不得违规转让、买卖,指标调剂必须由集体决策办理,符合相关要求和程序。参保指标分配不得损害集体和村民的合法利益,不得私自分配参保名额,不得调剂给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保。要及时按规定落实参保对象,及时办理参保人员审核手续,避免参保指标超出有效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镇(街道)要根据安置范围和对象对被征地村上报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切实把好参保人员名单确认关、基础数据审核公示关。要督促协助被征地村及时办理参保相关手续,无人调剂或调剂后仍有节余的指标,及时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核销。

(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把好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征收面积和可安置人口数核定关,根据村、镇(街道)上报材料,核定被征地人员参保指标名额,做好参保指标管理工作。

(四)区公安部门要对被征地人员安置名单的户籍情况进行核对,确保被安置人员系土地征收时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改前为农业户籍。

(五)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资料,并根据镇(街道)上报的被征地人员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情况,作出变更或注销土地承包权证手续。

(六)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办理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保具体工作,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合建立参保指标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七)区财政部门负责确保被征地人员社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八)区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区监委、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因服刑、服役等特殊情况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社保的被征地人员,待服刑、服役期满或相关情况调查清楚后,户籍所在村及时提出书面申请,镇(街道)审核后上报区政府。区政府根据镇(街道)上报情况,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审会议进行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按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办理流程予以办理。

(二)在征地过程中,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发给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三)相关镇(街道)、部门要经常听取广大群众对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在实施被征地人员参保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联系沟通、整理上报。

(四)相关镇(街道)、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群众信访,认真查处纠正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对严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买卖参保指标的,坚决予以清退。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有相关文件内容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信息来源: 区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