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绍兴市越城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意见》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全省县域医共体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2号)和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印发的《绍兴市推进县域医共体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细则》(绍市医保〔2019〕30号)文件精神,在2019年年底前,各区、县(市)要制定贯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相关文件。
二、制定依据
(一)2017年6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
(二)2019年7月10日,经省委改革委员会通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县域医共体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2号)。
(三)2019年8月19日,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印发《绍兴市推进县域医共体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细则》(绍市医保〔2019〕30号)。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重点工作、组织保障和其他四个部分。
1.总体要求
根据省、市有关部门要求,以保障基本、多元管理、因地制宜、激励共担为原则,明确对医保基金支出年增速、基层就诊率和县域就诊率的要求,并制订医共体支付方式改革未来三年的工作目标。
2.重点工作
从加强医保基金预决算管理、实施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协同推进配套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3.组织保障
从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加强机构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争取通过三年努力,全面建成医保基金预算更加合理、分类方法更加科学、协同保障更加有力、资源配置更加有效的医保支付体系。
4.其他
《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特点
一是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防范化解医保基金运行风险。坚持以医保基金预算管理为基础,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合理优化基金支出结构,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全区所有定点医药机构。
二是明确医保支付方式实施分类改革,激发医共体和医生控制医疗成本的内生动力。根据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在现有医保支付方式基础上,加快推进在总额预算管理下的DRGs点数法付费、按床日付费、按项目付费等相结合的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突出强调分步骤推行DRGs点数法付费。鼓励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多使用性价比高的药物和材料,减少不必要的检查,节约医疗成本,增加医疗机构收入,鼓励医生成为人民群众健康和医保基金的“双守门人”。
三是协同推进“三医联动”,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安全感。强调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一系列的协同配套机制,深化医保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支持促进分级诊疗,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健全医药机构评价体系和管理机制,提高医保监管能力,减少过度医疗、欺诈骗保的发生。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医疗保障局越城分局
解读人:徐演
联系电话:0575-89102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