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592878027/2018-83761 | 生成日期 | 2018-09-25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失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编号 | 越政办发〔2018〕97号 | 统一编号 | DYCD01-2018-0011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越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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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越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越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我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越城区实辖区内进行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节约、集约利用农村资源原则; (三)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原则; (四)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地类性质,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原则。 第四条 农村产权可实施的交易品种有: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的经营权或所有权; (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五)符合规定的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六)符合规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农村集体股权; (八)涉农知识产权; (九)其他依法可交易的相关农村产权。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产品的承包(租赁)期限: (一)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最长为15年; (二)集体林地承包期限最长为30年; (三)农村集体土地及其它自然资源承包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5年; (四)农村集体房屋、农民私人房屋租贷期限不超过20年;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对区内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设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内(以下简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区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有关农村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二)负责受理权限内的农村产权交易的委托申请、提供交易场地(设施)、依法组织公开交易、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三)负责发布农村产权交易的信息、公告; (四)负责对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平台建设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 (五)负责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情况的统计、分析、反馈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六)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与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合署办公、一体交易。各涉农镇(街道)成立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的机构设置、制度配套、人员配备(其中至少有1名分管领导,2-3名工作人员)、窗口设置(1名专职工作人员在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内)和平台建设等工作。各涉农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负责本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登记、资料审核及组织开展权限内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定期上报交易情况。 第九条 区农办负责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农村集体股权交易的业务指导管理; 区公管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完善越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负责制定交易实施细则及交易工作流程; 区科技局负责涉农知识产权交易的业务指导管理; 区农水局负责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交易的业务指导管理; 区国土分局负责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符合规定的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和符合规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业务指导管理; 其他农村产权职能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行政监管职能负责归口管理农村产权交易的业务指导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农村产权交易专项业务经费。 第十条 各行政村(居)设立1名农村产权信息员,负责交易信息收集、报送以及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采用招标、拍卖、竞价、协议及其他合法的方式进行。具体交易方式,分别由区、镇两级交易中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活动按照交易底价或评估价的大小,实行区、镇(街道)分级负责制。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单项(笔、宗)评估价或底价200万元(含)以上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申请;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受理单项(笔、宗)评估价或底价5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申请。单项(笔、宗)评估价或底价5万元(不含)以下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由各村(居)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操作。 各类市场及其摊位交易由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负责。如各类市场及其全部摊位整体交易评估价超过200万元/年以上,各镇(街道)发布交易公告前应事先将公告及交易文件提交区公管办备案。 符合规定的个人农村产权,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依照相关政策与程序规定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交易申请。受理申请后,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交易。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由村级组织提出申请,农民个人产权交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办理有关委托手续。进入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应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进行操作;进入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交易的,一般直接委托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进行操作,各镇(街道)可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中介机构协助操作组织交易。 (二)审批。进入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的交易项目,应事先经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进入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限额以上交易项目,经对口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农村产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方可进场交易。 (三)公告。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经审批同意后,应统一在区政府网站公共资源交易栏目公开发布,同时应在本村村级公开栏公布。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审查。报名的意向受让方,应接受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的资格审查。 (五)交易。在公告期限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交易机构按照公告载明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农民个人产权可自主选择竞价或协议交易。 (六)签约。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后,根据负责交易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中标通知书或交易凭证,到镇(街道)三资办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按以下几种方式确定交易底价:由镇(街道)统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区域内的集体资产资源评估确定底价(3年内至少评估一次)或由村集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确定底价(3年内至少评估一次)或底价5万元以下的由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底价。农村集体产权已确定底价的,原则上交易的价格应不低于底价。农村集体产权转让应按规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镇(街道)农村产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农民个人产权转让价格由转让者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在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农村产权,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意向后,经公示无异议,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根据交易项目规模,有关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根据产权交易合同和《农村产权交易凭证》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鉴证手续。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交易: (一)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镇(街道)或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镇(街道)或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被审核同意的; (三)产权已被设置抵押、诉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无效: 1、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出让、受让资格的; 2、双方恶意串通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九条 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操作的交易项目免收交易服务费。
第五章 争议处理和监管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投诉的,限额以下项目由各涉农镇街负责调解和处理,限额以上项目由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品种)的对口行业管理部门(单位)负责调解和处理。已签订交易合同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村级组织有关人员在组织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教育、通报批评、扣减年度奖金等处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赔偿;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擅自对集体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处置,规避公开交易的; (二)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实现产权交易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民主决策,徇私舞弊交易集体产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试行一年。区级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越城区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试行)
附件
越城区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绍兴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市委农〔2016〕18号)、《越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越城区实辖区范围内进行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以及农村产权交易当事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人员应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遵循规范操作、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交易主体 第四条 交易主体是指参与农村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交易转让方是指将其拥有的产权发包、流转给受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交易受让方是指在交易活动中承受转出方产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鼓励农村个人产权在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进行交易。凡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交易的个人产权项目,由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出具《农村产权交易凭证》,各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农村产权交易凭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进行鉴证,《农村产权交易凭证》经各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下属管理机构盖章后即起到鉴证作用,不再另行出具证明文件;取得《农村产权交易凭证》的农村产权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办理鉴证手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交易客体 第五条 交易客体为: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的经营权或所有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五)符合规定的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六)符合规定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农村集体股权; (八)涉农知识产权; (九)其他依法可交易的相关农村产权。 第六条 下列产权不得在交易机构交易: (一)法律、法规规定和规章明文禁止的; (二)权属不清或处分权限有争议的; (三)已实施抵押、担保、质押和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的; (四)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的; (五)委托方提交文件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七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农民个人产权交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办理有关委托申请(详见附表)。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申请书; (二)标的物权属的证明文件(村集体产权也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盖章证明); (三)转出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四)准予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五)中介机构评估报告或标的物底价依据; (六)交易标的物的情况介绍; (七)其他应提交的农村产权交易资料。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竞价、协议及其他有利于竞争的方式进行,由受理申请的交易中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产权交易涉及优先权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申请受理后,办理有关委托手续。进入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应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进行操作;进入镇(街道)交易的,一般直接委托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进行操作。 第十条 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当事人的要求,应在越城区政府网站公共资源交易栏目内与本村村级公开栏公开发布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同时可在有关媒体(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或采用其他公开方式发布农村产权交易信息。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转让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天。 第十二条 对农村产权交易项目有受让意向的单位和个人,须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提交报名申请。报名时应按公告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负责对产权交易公告规定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并通过资格审查后,方能取得交易资格。 第十四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按照拟订的交易规则组织实施。交易成交后,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出具中标通知书或《农村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四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将交易情况通过网站及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成交后,交易双方应按照区农办提供的格式合同范本签订书面合同(一式三份),并提交各涉农镇(街道)三资办进行合同备案。 第十六条 除农村集体产权外的农村产权交易成交后,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出具中标通知书或《农村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可按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交易价款划付至转出方帐户,转让方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交易双方持《农村产权交易凭证》和交易合同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鉴证手续。 第十七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交易项目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并定期向区、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农村产权交易情况。 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投诉的,限额以下项目由各涉农镇(街道)负责调解和处理,限额以上项目由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品种)的对口行业管理部门(单位)负责调解和处理。已签订交易合同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交易双方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操纵交易市场、扰乱交易秩序及其他有损于公平交易等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集体、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区级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表:1.越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申请受理表(区级以下农村集体产权适用) 2.越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申请受理表(区级适用) 3.越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申请受理表(农村个人产权适用) 4.越城区农村产权交易凭证
附表1 越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申请受理表 (区级以下农村集体产权适用)
备注:此表一式二份,申请人、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各执一份。
附表2 越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申请受理表 (区级适用)
注:1.行业主管部门指区农办、国土分局、农水局、科技局等相关部门; 2.此表一式四份,申请人、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区农办各执一份。
附表3 越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申请受理表 (农村个人产权适用)
备注:此表一式二份,申请人、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各执一份。
附表4 越城区农村产权交易凭证
备注:1.本凭证由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出具,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下属机构盖章确认后即起到鉴证作用; 2.行业主管部门指区农办、国土分局、农水局、科技局等相关部门; 3.此表一式四份,转让方、受让方、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下属机构各执一份。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印发
信息来源: 区府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