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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越城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07- 01 08: 02 来源: 越城区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绍兴市越城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越城区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越城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及其他设施等工程),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依照相关规定由绍兴市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以及全部使用集体资金或者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工程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入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

全区各级各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不得以项目拆分或其他方式规避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第四条 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其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第五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越城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集中交易场所,负责交易场所的建设和管理、为各类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提供集中规范、统一便捷的交易服务,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越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为根据本办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

第六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是越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设立的工作部门,受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区建交局”)、区水利局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越城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行集中监督管理。

区建交局、区水利局是本区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部门职能规定,负责对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行业管理、工程建设现场监管及履约管理。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分工,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监察委依法对与招投标活动的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 招标 投标 评标 定标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二)全部使用非国有(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并自主组织交易活动;非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可以选择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审批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应急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规划设计、设计方案等特殊工程;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本款中(1)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以上,小于1000万的施工项目,(2)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以上,小于300万的货物采购项目,(3)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以上,小于200万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服务采购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的分管区领导牵头组织专题协调会议审议决定;相应额度以上的项目,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 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插手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依法提出招标项目、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组织资格审查、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受理处理异议等招投标活动全过程。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招标事宜,按照规定应当通过招标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委托开展代理活动。招标人应当有效约束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检查督促其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严格防范其利用代理招标人的地位,违法操纵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条 招标人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三)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越城区重点工程、民生项目等建设时间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在自然资源与规划、建交等主管部门出具相关书面意见的前提下,允许相关审批手续与招标手续并行办理。如项目实施确不涉及国土、规划等审批程序,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后,允许项目进入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承担古城更新、危旧棚户(城中村)拆迁改造、指定区域整体开发、特定区域景观提升及区级以上政府重大节会活动配套工程等持续性建设任务的区内政府投资公司,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可以事先采用预选招标方式组建阶段性优选企业承包商库。

上述区内政府投资公司通过预选招标方式完成优选企业承包商库后,在具体项目实施时,在库内以竞争性方式或随机方式确定承包商承担相关重点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并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使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区公管办共同审定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示范文本中规定由招标人在制作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时自行填入的内容和经审定的补充条款,应根据规定的格式写入或注明。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采用低价中标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报区公管办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后方可进入下一招标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时间不得少于5日;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0日;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截止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有关公示(公告)截止时间、投诉有效期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对招标投标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项目应采用资格后审,技术复杂或设计有特别需求,或区政府对工程质量、工艺、时间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区公管办同意可采用资格预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前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明确由其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予否决。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人缴纳不超过工程招标估算价2%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按规定时间退还投标保证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专户统一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并实施规范管理。

符合规定的投标人可采用年度保证金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年度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公管办会同区交易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或总监)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准时参加开标,未派员参加的视为放弃投标。

第二十条 到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区公管办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越城区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在绍兴市统一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招标人可采用抽签方式,最多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区公管办批准,招标人可以邀请或推荐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邀请或推荐数量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比例不低于3倍。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放弃或拒绝签字但未陈述不同意见及理由的,视作同意评标结论。

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评标活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进行保密。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越城区政府网站公共资源交易栏目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规模、开标时间、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中标项目业绩(如有)、被否决的投标情况、受理异议投诉单位等。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区公管办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四十四条、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提起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由招标人依照规定作出答复,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区公管办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区公管办应当予以驳回。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由招标人依法确定,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的过程中,应当对中标候选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况进行核查,重点项目或重大工程必要时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查证,查证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经营、财务状况是否发生较大变化;

(二)中标候选人资质、资格、相关证明材料、业绩等投标文件内容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中标候选人是否存在其它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人有依据认为中标候选人可能存在影响履约能力情形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发现在本次投标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向区公管办提起投诉,由区公管办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和廉政协议,最长不超过30日。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越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的合同、协议须报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或违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协议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建交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公管办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完善行政处罚、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信用考核、信用评价、职称管理等信息的信息化管理措施,并根据规定及时公布信用状况、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等企业或个人信息,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投标人的信用要求。招标人应当拒绝被行政监督部门(机构)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参与竞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供应商)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和中标后履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公管办查实后,作出处理决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明确责任追究方式与限制时限。

(一)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的行为:

1、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限额以下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寻衅滋事,干扰开标、评标秩序,威胁恐吓其他投标人(供应商)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2、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等材料或者相关人员冒名顶替的;

3、有挂靠、允许他人挂靠、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

4、向其他招投标主体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恶意投诉,或经告知后仍不依照法定异议投诉程序投诉,导致项目招投标活动延误或停滞的;

6、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中标后履约过程中的行为: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签订合同的;

2、中标后,非法转包、违约分包、未经批准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总监)的;

3、中标后,违反合同约定,不按合同约定工期、质量竣工的,或不按时交货、提供服务的;

4、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5、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6、在履约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严重违约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向招标人做出承诺和声明,承诺投标中不提供虚假材料、不参与串标围标等行为。若违背承诺,将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做出的取消中标资格、解除合同、拒绝后续工程投标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对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交易机构提请要求认证的属于本部门或其他地区相应部门管理职责的资格资质信息、业绩中涉及的施工许可证信息、信用记录、职称信息等,给予及时查证并回复。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公管办在受理招标人招标文件备案后,发现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区公管办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纠正后重新备案。虽不违法违规,但其合理性存疑的,可以要求招标人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在越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招标方式、资格条件、评标标准及方法、其它特殊要求等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区公管办应当加强对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的考核与管理。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评审过程出现的各种不良行为予以记录。根据日常考核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和奖罚的依据,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专家暂停或取消其越城区政府投资项目评标专家资格。

第三十六条 区公管办应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在越城区政府投资项目交易中招标代理(咨询)机构服务工作的评价、培训与监督管理,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及时公布评价结果,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参加越城区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单位的投标行为实行诚信管理,投标单位需进行企业基本信息年度登记入库,并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年度诚信协议。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年度对投标单位进行诚信考核,实行扣分制度,对考核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暂停或禁止其参加区中心内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公管办会同区中心另行制定。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投标企业基本信息库,为招标人提供正确及时的信息和便利。要做好交易场所的秩序维护,保障各项设施设备及网站平台的正常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现场管理内容应当包括项目班组是否与投标承诺一致、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现象。

第三十九条 监察机关对项目建设单位履行招标人主体责任不到位、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监管不力、行政监督部门未依法实施监督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实施监察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在越城区范围内实施的省、市重点政府投资项目依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越城区范围内规模标准以下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各镇、街道、部门(单位)、国有投资公司自行负责招标,具体办法由区公管办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越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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