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绍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绍法制办发〔2015〕5号)有关规定,现就报送备案的《绍兴市越城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背景
一是完成越城区事权划转承接需要。2017年6月,根据《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与越城区相关事权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17〕58号),绍兴市本级与越城区就城市建设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三大领域事项权责进行调整,其中规定由越城区负责实辖区范围内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审批,同时设立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与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越城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自2017年7月1日起,进入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因此,越城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有相应的管理办法作为监督管理的规范依据。二是落实巡察问题整改措施的需要。2017年度市委巡察组对越城区巡察反馈的问题,其中就涉及工程招投标方面,因此我们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落实整改意见,通过出台本管理办法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纳入制度化管理。三是配合越城区机构改革与部门调整的需要。2019年1月,根据绍兴市委、市政府批复的《绍兴市越城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越城区委统一安排部署,越城区机构改革顺利完成,新组建的部门均已挂牌并开始正常运行,其中就包括新组建的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等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职能监管部门。同时区公管办原先与区行政服务中心合署办公,根据本次机构改革与调整的要求,现已明确为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所设立的工作部门,因此《管理办法》中监管部门也有了一定的变化。四是理顺我区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实际的需要。鉴于越城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区内开发区授权等诸多历史因素,区内对于工程招投标监管既有职能监督部门,原先还有开发区内设机构,政出多头,人员力量相对散乱,监管无法形成有效合力,影响了监管工作效率和重大项目推进。因此需要完善顶层制度设计,明确监管职责与职能边界,通过统一的制度进行规范,保障工程招投标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有效推进我区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与各类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
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2006)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
5、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
6、《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2007)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至第六条),规定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的具体范围与金额标准。明确规定越城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采用集中监管模式,越城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作为越城区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监管权统一委托区公管办集中行使。
第二章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第七至第二十八条),主要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过程的程序性规定,在招标与投标阶段规定了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况以及审批程序,规定了项目施工招标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明确由区公管办负责招标文件审核把关,各环节的程序时限。在评标阶段,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组成的程序要求与纪律要求等。在定标阶段,规定了中标公示制度、异议投诉处理程序及业主标后核查机制。
第三章信用管理(第二十九至第三十三条),设定了“黑名单”制度,规范约束投标企业诚信经营,有序参与投标竞争,并明确了纳入“黑名单”的具体情形。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四至第三十九条),明确了区公管办招标文件备案、评标专家监督考核管理、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考核管理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同时也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与履约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至第四十二条),规定省、市重点项目监管依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规定限额以下项目由各镇、街道、部门(单位)、国有投资公司自行负责招标,本办法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解读人:李研
联系电话:89116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