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总局要求,现将绍兴市闽越餐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黄鱼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XC20330602300433081 | 样品名称 | 黄鱼 |
生产日期 | 2020-06-20 | 型号规格 |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 绍兴市闽越餐饮有限公司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 检验机构 | 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0-07-29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0-07-31 |
(二)流通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生产数量:(1.5公斤),货值(45元);已销售数量:(1.5公斤)。 (2)封存库存数量:(0)。 (3)召回数量:(0)。 |
原因排查 | 可能养殖户人为添加。 |
行政处罚 | (1)于(2020年08月12日)立案,(2020年10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2020年7月1日,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绍兴市闽越餐饮有限公司的食品原料老鸭、老母鸡、黄鱼进行了抽样,并由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8月12日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明,绍兴市闽越餐饮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从绍兴市裕善农产品有限公司采购老鸭7.9斤,进货价格18元/斤,货值142元;2020年6月18日采购老母鸡5.4斤,进货价格10元/斤,货值54元。2020年6月20日从上海市宝山区兴红食品经营部采购黄鱼3斤,进货价格15元/斤,货值45元。上述食品原料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食品原料未加工成菜品销售。当事人在采购食品原料过程中索要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同时当事人在采购食品原料过程中索要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3)已于(2020年10月16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绍越市监罚字〔2020〕4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