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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绍兴市越城区快阁苑农贸市场125号潘建香销售不合格深海黄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0- 10- 27 11: 17 浏览次数:

 

关于绍兴市越城区快阁苑农贸市场125号潘建香销售不合格深海黄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绍兴市越城区快阁苑农贸市场125号潘建香销售不合格深海黄鱼核查处置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表1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NCP20330602312832237

样品名称

深海黄鱼

购进日期

2020-07-10

规格型号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绍兴市越城区快阁苑农贸市场125号潘建香

检验结论

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黄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0-08-05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0-08-10

  (二)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数量:(4.5),货值(270元);

(2)销售数量:(4.5公斤);

(3)封存库存数量:(0公斤);

(4)下架数量(0公斤);

(5)召回数量:(0公斤)。未完全召回的原因: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抽样数量1.5公斤,销售数量3公斤。

原因排查

不明原因。

行政处罚

1、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2020年10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在进货时不知道所采购的深海黄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提供供货者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3、已于(2020年10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绍越市监罚字〔2020〕427号。具体处罚:免予处罚。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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