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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区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0- 02- 25 16: 33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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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加强企业复工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011号)、《关于做好全市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市防控办〔2020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全区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存量防扩散、增量防输入为目标,坚持有序放开受控,按照属地负责、部门协同、企业主体、规范管理的原则,突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行业监管责任,扎实做好企业有序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企业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具体措施

(一)早通知

各镇街要及早将防疫管控要求通知至辖区内所有农业企业、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建筑房地产企业(建筑工地),包括市级以上企业(建筑工地)、个体工商户,确保信息传达无遗漏、无死角、全覆盖。主要传达四个明确要求:一是明确所有企业不得早于29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施工,在做好防控措施的前提下,经审批后可提前复工;二是明确湖北等重点区域返工人员在疫情未正式解除前,一律不得返绍;对14天内有流行病学史(湖北等重点区域旅行史、生活史、与当地人接触史)或与其他区域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一律劝其暂时不要返绍,市内员工不得返工。三是明确市内员工首批返岗,其他人员分批返工,绍外返工人员未经14天隔离观察不得返工上岗;四是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抓疫情防控工作,同时落实1名副总具体负责疫情防控工作,企业复工实行审批制度,符合复工条件经过批准方能复工。

(二)建台账

各镇街要将绍外返工人员相关情况摸排作为当前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把手亲自抓,落实专职人员,做到摸排全覆盖、信息全掌握、排查全到位,建好三类台账确保人员底数清、动态变化清、异常情况清

1.人员底数台账。按照全面排查、突出重点、聚焦筛选的要求,严格落实返工人员一人一表登记制度,在组织企业对节后计划返工的绍外人员开展详细排查、摸清底数,全面掌握和核实相关人员的春节去向、返绍行程、健康状况、接触情况等基本信息,建立一人一档

2.动态变化台账。在建立人员底数台账的基础上,需掌握企业每日新增返工人员详细信息,落实定向跟进制度、进行实时动态更新。

3.异常情况台账。一旦相关企业上报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信息,要详细问询情况,严格落实筛查和管控措施,确保做到全程跟踪、全程管控。

(三)快隔离

1.严格站点检查。严格卡口管控,湖北等重点区域人员或有流行病学史、与其他区域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未过隔离安全期的一律劝返;劝返无效的一律按要求集中隔离;对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绍外返工人员按要求就医诊断并隔离观察;非湖北等重点区域的绍外返工人员在复工前不得返回,如提前返绍由企业劝返,无法劝返的一律由企业负责隔离观察14天。

2.突出重点检查。督查企业要落实好一定数量符合要求的隔离用房,对非湖北等重点区域的绍外返工人员统一进行隔离观察14天,隔离起止日上报属地镇街。

(四)严审批

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施工,在严格落实防疫措施的前提下,经审批可提前复工。其他企业在2924时后实行分类分批有序复工:对疫情防控到位、复工人员底数清、防护物资储备足、本地员工占比大的重要出口企业、上市公司、重点制造业企业和亩均效益高的企业给予优先安排复工。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按照《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申报流程》(见附件)规定,扎实做好复工准备,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尚未达到复工条件的,经审批后可以安排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返岗开展复工准备。未经审批擅自复工的,一经查实,将采取强制关停等措施。

(五)勤报告

1. 日健康报告制度。各镇街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员工上下班考勤制度,实行常态化跟踪,密切关注重点人员,详细记录隔离观察人员、返岗人员每日早中晚3次的体温检测情况。企业要每日向属地镇街报告相关情况。

2.日疫情报告制度。各镇街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日疫情报告制度,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详细情况至属地镇街。

3.日来访报告制度。各镇街要督促企业对上门客户做好情况问询和信息登记,登记其在绍活动和住宿情况,及时向属地镇街报告。

(六)强处置

1.出现症状人员处置。如员工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企业必须及时报告属地镇街,并第一时间用救护车送至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同时积极主动按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的要求对相关人员采取必要防疫措施。

2.涉及区域处置。经查实确有疫情的,区卫健局要组织企业严格做好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对涉疫场所及时采取消毒和封闭等措施,并督促企业停工停产。

3.停工封闭企业处置。对涉疫停工、封闭企业,由区卫健局严格进行排查和检验,符合启封、复工条件的企业,凭区卫健局出具的复工许可意见方可启封和复工。

(七)优保障

1.加强物资储备。区经信局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护应急物资的必要储备。要深入摸排和组织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迅速投入生产,对不配合和违规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2.加强日常防疫。各镇街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卫生防疫制度,

落实专门疫情防控管控人员、设立企业测温点和隔离场所,配备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每日对生产、生活场所进行不少于1次的消毒。建立全员健康监测制度,每日早中晚3次测量体温并进行健康询问。用餐实行简约配餐、错时取餐、分散用餐。防控期间停止召开各类大型会议、禁止聚会聚餐,避免出现整体性疫情及交叉感染。要积极引导员工增强个人防疫意识和能力,务必佩戴口罩上岗,尽量不要外出。

3.加强防疫宣传。区卫健局要利用各种途径加强对企业疫情防控的业务指导与培训,及时向企业提供防疫普及资料,营造全员参与、合力防控的浓厚氛围。

(八)常督查

1.属地巡查。各镇街要对属地企业开展日常巡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网格化巡查方案,明确具体网格化巡查责任人。对未经审批擅自复工的企业,采取强制关停等措施;经审批复工的企业,履行防控措施不到位的,由复工批准单位决定予以关停并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2.部门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属地镇街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企业复工申报材料、群众投诉反映线索等对企业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要及时反馈镇街并督促落实整改,确保存在问题日查日清。

3.区级督查。区督考办要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的督查,对防控工作落实情况加大暗访力度,加密督查频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跟踪督办,对重点部位管控措施是否真严真实真落地、重点人员是否跟踪管控到位进行暗访和随机检查,注重发现和查处典型案例。

三、工作要求

1.各镇街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工作预案,成立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属地内企业疫情防控管理。对复工企业落实各项防疫措施提供必要支持和指导,确保管控到位、防疫到位、平稳复工。

2.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指导相关领域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区人社局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3.区纪委(区监委)要严格开展执纪执法,严肃疫期防控责任落实,对因思想麻痹、措施不力导致疫情输入和蔓延,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的,要严格问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凡隔离观察以外发现企业确诊病例的,一律实行责任倒查。对不认真开展防疫工作而造成疫情扩散的企业,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申报流程

 

 

 

 

 

越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24

 

 

 

 

 

 

 

附件: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申报流程

 

一、申报对象

(一)2924时前

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重点项目和个体工商户。

(二)2924时后

全区分批复工计划清单中所列企业、重点项目和个体工商户。

二、复工准备

1.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组成专班负责疫情防控工作。落实1名副总作为企业疫情防治具体负责人,重点负责安全生产、人员管控、环境消毒、防疫宣传、物资储备、信息报送等;

2.制定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明确用工计划安排、企业产能安排、疫情防控安排、员工医学观察安排、生产生活安排等;

3.制定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开展复工前隐患排查整治;

4.企业要通知湖北等重点区域员工在疫情正式解除前,一律不得返工;通知其他绍外员工分期分批返绍,积极创造条件实施包车接返,员工返绍后一律由企业负责隔离观察14天后才能返岗使用;

5.企业要设立测温点,并准备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可供绍外返工人员隔离观察的隔离用房,企业要落实接送车辆和专门看护人员;

6.企业要提前采购、储备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准备员工防疫宣传普及资料。

三、申报流程

1.申请复工企业完成复工准备后向属地镇街提出复工申请;

2.申请复工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属地镇街;

3.属地镇街联合卫健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组织现场验收;

4.规模以下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属地镇街、卫健部门组成人员共同审核、验收,由属地镇街批准,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规模以上企业、建筑工地由属地镇街、卫健部门初审、初验通过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

5.申请复工企业经批复后,方可复工。

四、申报材料

1.《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申请表(承诺书)》;

2.企业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文件;

3.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4.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5.隔离用房平面图、位置图;

6.企业防控物资储备清单(包括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宣传普及资料等);

7.企业符合区卫健局疫情防控要求的分批用工计划及用工人员名册;

8.确需提前复工的相关单位来函、相关部门文件等(仅针对2924时前申请提前复工的工业企业)。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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