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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绍兴市越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05- 09 08: 59 来源: 区公管办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绍兴市越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7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越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越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绍兴市本级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各类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本区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及集体资金投(融)资或控股(含村居)的项目,且项目金额在规定额度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政府采购项目、国企采购项目;国有、集体资产产权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等。具体包括:

(一)工程类项目

1、工程类。凡国有、集体投资或国有、集体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交通、水利水电、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

2、货物类。凡国有、集体投资或国有、集体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项目;

3、服务类。凡国有、集体投资或国有、集体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服务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二)采购类项目

1、政府采购项目。区属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

2、国企采购项目。区属各类国有企业代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购或为行使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实施与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2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项目。

跨年度采购项目,是否为限额以下按多年度总预算计算并划分。

(三)产权类项目

1、年金额(评估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房产、水域、滩涂租赁权、经营权;

230万元(不含)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它依法有权处置的资产(包括各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转让);

3、年金额(评估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国有企业的各类资产(包括租赁权、经营权)处置项目;

4、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按《中共越城区委办公室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越委办〔2017194号)、《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越政办发〔20202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必要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  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有序、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坚持程序规范、工作高效、权力制衡和监管有力。

第五条  绍兴市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负责对各镇街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和各部门(单位)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各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国有直属投资公司应建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镇(街道)或部门(单位)纪检分管领导、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分管副职为成员的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对本辖区、部门(单位)及所辖范围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监管。其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

2)制定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配套管理规则、工作流程和实施细则;

3)审查批准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方案(包括项目申请、交易方式、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等);

4)对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各环节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5)受理与调查处理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投诉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违法违规的投标人、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上报区公管办;

6)对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根据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公管办督查意见要求,对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第七条  各镇(街道)应成立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分中心),各镇(街道)的交易分中心原则上设在城建办内,由分管城建的副镇长(副主任)任分中心主任,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国有直属投资公司等其他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分管负责的领导、科室及人员,其主要工作职责:

1)受理和发布本单位及所辖范围内各类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

2)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审查、核验;

3)负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系统相关操作,按照交易流程同步录入项目信息和有关资料;

4)负责做好交易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工作;

5)维护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做好开标、评标以及交易现场管理等服务工作;

6)协助交易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

7)负责统计交易数据,并定期将交易报表报送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

8)项目交易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有关资料收集、整理、移交或归档。

第八条  各镇(街道)、部门(单位)、国有直属投资公司应加强交易分中心的人员配备,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岗位培训,落实办公经费。

第九条  各镇(街道)交易分中心应落实开标室、评标室、档案室等交易必备的场所,并配备有计算机、投影仪、打印机、摇号抽签设备、监控摄像设施等必要的办公和监控设备。

第十条  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应统一进入交易分中心进行交易。限额以上的项目应按规定进入区交易中心。

 

第三章  交易准备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委托)单位应做好项目交易前的审批工作。工程类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采购类项目、产权交易项目应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

第十二条  交易项目必须具备交易所需的技术资料。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应当提供正式的设计图纸。采购类项目应当提供详实的采购需求或技术参数。产权交易项目应提供明确的权属证明及现状说明。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做好项目价格控制。工程施工项目应加强预算编审管理,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预算,并在编制预算的基础上委托另一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采购类项目应根据市场行情进行采价,合理确定上限价,上限价应当在经批准的预算或者修正预算范围内。

产权交易项目原则上应事先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委托的中介机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能力或资格。

第十四条  鼓励招标(采购、委托)单位引入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委托其办理交易事宜。招标(采购、委托)单位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应当从已在区交易中心注册企业基本信息的单位中择优确定。

 

第四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情况特殊,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发包)的,必须由交易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并提交所在镇(街道)、部门(单位)党(工、组)委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

国企采购情况特殊,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由交易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并提交所在镇(街道)、部门(单位)党(工、组)委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

对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或经二次公开招标失败的,交易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后认为需要变更交易方式的,报所在镇(街道)、部门(单位)党(工、组)委集体讨论同意后变更并实施。

第十七条  限额以下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由区财政部门审批决定;如确需采用入围方式的,须符合财政部门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类项目,应采用拍卖、招标、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在达到或超过底价的基础上,以报价最高原则确定成交人。采用拍卖方式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办理交易事宜。

第十九条  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一般应按以下招标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交易申请。招标单位向对应或所属的交易分中心提出交易申请,明确交易方式、交易资格、招标范围等内容,由交易分中心报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申报材料需附相关审批手续、图纸、预算等技术资料。材料不全的,交易分中心应要求其补充。政府采购项目应由采购单位依相关规定编报预算执行书或临时预算执行书,经区财政部门审批。

(二)确定交易方案。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确定交易方式(邀请招标或单一来源采购或直接委托(发包)应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获得批准,村级项目还必须事先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或村两委会审核通过(须事先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项目的具体金额或情形由各镇、街道自行确定),并在交易分中心协助下完成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的制定。交易公告、交易文件应报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核准。

(三)交易信息发布。交易信息公告须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系统分配的端口在区政府网站公共资源交易栏目“非中心交易”板块内统一发布,并同步在镇(街道)、部门(单位)、村政务公开栏上发布;项目如有特殊需要的,还可在其他指定场所或本地有知名度的媒体公开发布。

政府采购项目需在“政采云”平台中完成整个交易流程,发布采购公告的,采购文件需作为附件在“政采云”平台一同公开发布。

(四)交易报名。投标人按公告要求进行报名,发布公告次日即可报名,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报名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50-200万项目报名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经公开报名后,报名人数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发布第二次公告。第二次公告后仍少于3家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获得批准后,可采用其他交易方式。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均可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中获取采购文件即报名。国企采购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非招标方式采购的,不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资格审查。报名时间截止后,如采用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需对资格预审情况进行公示,公示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并报各交易分中心备案。

采购类项目除邀请招标外,均应使用资格后审。

(六)交易文件发放。招标人应及时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发放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工程类项目最短不得少于7日;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采购类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不得少于10日。采用“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采购的遵照《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七)澄清答疑。招标人收到投标提问书后,需要说明澄清或解答投标疑问的,应编制答疑纪要,如对投标文件编制有实质性影响的,应适当推迟开标时间。

采购类项目不得通过发布澄清、变更公告的形式改变资格条件,确需改变的,需要重新发布采购公告。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对采购文件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变更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5日;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不得少于5日;时间不足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变更公告发布网址应当与采购公告发布的网址一致。

(八)保证金缴退。

各镇(街道)应严格规范各类限额以下交易保证金缴存方式,通过基本账户或设立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统一缴存和退还。

工程类项目的交易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的2%,产权类项目的交易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评估价的20%。交易保证金不足1000元人民币的按1000元人民币交纳。政府采购类项目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最迟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退还

(九)投标。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要求密封完好,及时提交。招标人按规定进行签收并做好相关签收记录。

(十)开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应派员进行现场监督交易活动。开标过程应有专人记录,并鼓励邀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十一)抽签入围。抽签入围方式应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明确。抽签宜采用摇号摸球设备随机抽取,招标人、交易分中心做好现场抽签记录,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应派员监督。事后相关人员应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公开报名人数不足15家的,应全部入围;超过15家的,开标当日可通过随机方式确定不少于15家现场入围。采购类项目不适用抽签入围。

(十二)评标。不设技术标的,可由招标(采购)人、招标代理、公证机构(如有)、交易分中心工作人员组成清标小组,对投标人资格及投标文件有效性进行审查;设置技术标或进行谈判、询价、磋商的,应组建评标(谈判、询价、磋商)小组,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由项目实施单位及主管部门中熟悉业务的人员中随机抽取,专业性强或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参加,招标人最多可派1人参加评标但不得担任评标小组组长。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及排名顺序,当候选人出现并列时,应由招标人当场抽签选定第一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须经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政府采购项目需在“政采云”平台中自动随机抽取相关专业专家参与评标。采购类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评审小组(含1名采购人代表)人数在5人及以上单数,其余采购方式在3人及以上单数。

采购类项目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需使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设置最低限价(含最低单价限价),国企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置最低限价(含最低单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将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的80-90%设置为最低限价(含最低单价限价)。

(十三)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后,评标结果应在区政府网站公共资源交易栏目统一公示,并同步在镇(街道)、村政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采购类项目中标公告发布网址需与采购公告发布网址一致,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十四)中标通知书。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应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在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发包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经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招标人可以按候选人排名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人组织重新招标的,可以拒绝原中标候选人参加投标。

(十五)签订有关合同。招标人应与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签订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廉洁协议书和安全合同,合同条款须与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并依照相关规定或要求进行合同备案

府采购项目合同需要在“政采云”平台中备案并发布合同公告。

(十六)资料归档。交易完成后,交易分中心应将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条  各交易分中心应加强交易现场管理,制定相应的现场管理规定,明确相关的现场工作职责,维护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一条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国有企业采购、产权交易项目依法具备投诉资格的投标人(竞拍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有效时限内向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投诉。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应将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限额以下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投诉的受理与处理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8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书必须具备投诉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投诉书由授权代表提交的,需同时提交投诉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个人投诉的,必须要有投诉人本人签字,且表明其具备法定投诉资格。投诉书不符合要求的,交易领导小组应要求其补充完善。

第二十四条  受理投诉后,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最迟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交易分中心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交易工作领导小组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向区公管办提出申述,区公管办应按相关投诉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项目后续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工期、质量和安全。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以及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中标人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按合同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终止合同,并报告交易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道)、部门(单位)、国有直属投资公司应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交易项目的进度款、履约保证金、变更结算、质保金等的资金安全和规范使用。收支凭证、审核手续、款项往来必须符合相关财务规定。

第三十条  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作为结算依据。变更额超过合同价10%以上的,应有镇(街道)、部门(单位)党(工、组)委会议纪要批准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需编制预算执行书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一条  工程验收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进行。采购类项目的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镇(街道)、部门(单位)、国有直属投资公司应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对交易活动中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暗箱操作、肢解工程规避招标、虚假变更等行为的,按规定处理;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交易活动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区公管办报告。区公管办调查核实后,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列入越城区不良信用黑名单,限制其交易或从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  区公管办应加强对各镇(街道)、部门(单位)、国有直属投资公司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的业务指导,做好相关的制度制定、咨询培训、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生效。区级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信息来源: 区公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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