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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越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07- 17 14: 59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完成了越城区新一轮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按照浙政发[2020]8号文件2020年6月30日前公布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要求,起草了《关于公布越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四个部分:

1、征地区片综合价的内涵

明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仅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2、增加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 号)可以按照征地面积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方式,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精神,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区征收集体土地的实际,按征地面积另外增加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不再实施对部分区域给予土地平整、肥力培养、周边配套等农业投入的补偿及相邻地损害补偿。

3、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的要求,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确保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顺利实施,2020年1月1日后新的征地项目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4、地面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另行公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要求2020年9月30日前公布执行经省政府同意后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0]265号)要求以设区市为单位,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上报省政府审批。因此地面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将根据规定另行适时公布。

三、实施时间

从20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

解读人:金建兴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局长)

联系方式:0575-88738918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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