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中“加大稳岗支持力度”条款有关返还企业社保费政策精神,对于裁员率不高于5%的困难工业企业或受经贸摩擦影响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享受社保费返还(国有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和烟草加工业、石油化工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水泥业、造纸业企业不享受社保费返还政策),经区人社局、经信局、商务局、税务局、财政局联合摸排与审核,通过大数据比对、企业申报等方式,审核第五批1家企业具备享受社保费返还条件,合计返还金额为1152057.25元。现将企业社保费返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9月8日至9月12日),如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联系电话:0575-89102851。
绍兴市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