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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K15007008F/2021-8801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公安分局 发文日期: 2021-10-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公安直通车”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28 16: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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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各单位:

现将《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公安直通车”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

2021年7月22日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公安直通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加及时高效地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最大限度、最快速度、最佳质量地为企业群众答疑解惑、解决实际难题,保障“公安直通车”规范、有序地运作,结合分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直通车”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服务企业更高效、服务群众更到位、服务基层更精准为目标,广泛听取民声、深入了解民意、切实解决民需,着力打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条 “公安直通车”工作按照二级架构闭环运作,一级单位为分局督察(民意感知)中心,负责群众来电来件的接收、答复(流转、交办)、审核、办结;二级单位为局属各单位以及办件涉及的各区直属单位有关部门,负责对一级单位通过“公安直通车”系统平台、社会基层治理“四个平台”以及局长交办单形式流转的办件进行接收、办理、反馈。

第三章  办件来源

第四条 “公安直通车”办件主要通过以下渠道收集群众、企业的咨询、投诉、问题反映、意见建议等信息。

1. 公安直通车开设的服务专线;

2.“越城公安”微信公众号“公安直通车”在线咨询模块;

3.社会基层治理“四个平台”;

4.民警走访以及其他平台转接等其他渠道。

第四章  办件类别

第五条 按照群众、企业向“公安直通车”反映情况的具体内容,将收集到的信息分为以下类别:

1.业务咨询类:对户政、出入境等各类公安政务服务类、非公安部门的政务服务类以及其他类业务咨询信息。

2.案件办理类:对案件办理进度以及执法办案法律法规等内容的询问类信息。

3.举报反映类:对于需要公安整治、处理的社会治安热点问题以及其他类求助类信息。

4.投诉信访类:涉及公安业务的各类投诉信访类信息。

5.意见建议类:群众、企业对公安工作良性发展所提供的意见建议类信息。

6.其他类:除以上五类信息以外的群众企业反映的其他类信息。

第五章  办理方式

第六条 公安直通车对于通过以上渠道收集到的民意、民情、民需,根据不同办件类别、办件内容按照当场办结、本部门研究办理、跨部门协同办理、流转其他部门办理、局领导交办等五种方式结合实际区别化接收办理。

(一)业务咨询类

“即时答复”为原则,由工作人员按照当场办结以及本部门研究办理的方式给予答复。对确实无法当场答复的,由工作人员在当日经“公安直通车”平台流转至相关警种或所队级单位进行跨部门协同办理。

如办件在工作日15时之前生成的,责任警种、部门须在当日进行答复;办件在15时之后生成的,责任警种、部门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当事群众进行答复。

(二)案件办理类

1.一般类案件:对于涉及群众个人关于了解案件办理进展等简单情况,由工作人员在收件当日经“公安直通车”平台流转至二级单位进行跨部门协同办理,由责任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当事人。存在疑难情形,有延长办理期限必要的,经分局督察(民意感知)中心主要领导审批后将办理期限延长至5个工作日。

2.涉众型、涉企型案件:一般件由分局督察(民意感知)中心将相关办件以“局长直通车”交办单的形式提交至分管局领导或值班局领导批示交办,重大复杂件由局长批示交办。交办单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存在疑难情形,有延长办理期限必要的,经交办单批示局领导审批后将办理期限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三)举报反映类

由分局督察(民意感知)中心按照简单件、一般件的类别分别以“公安直通车”平台流转、交办单交办的形式下发至相关单位办理,办理期限为2个工作日,如存在疑难情形,有延长办理期限必要的,由责任领导审批后将办理期限延长至5个工作日。如存在办理不及时、不到位的,由局长批示交办,办理期限为2个工作日。

(四)投诉信访类

通过“公安直通车”平台流转至警务督察大队或信访科,由警务督察大队或信访科根据投诉信访工作要求督促相关单位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反馈至“局长直通车”。存在特殊情形,有延长办理期限必要的,经分局督察(民意感知)中心主要领导审批后将办理期限延长至10个工作日。疑难、重点信访投诉的,由局领导批示交办,通过重点信访投诉流转督办机制办理(批示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办理情况)。

(五)意见建议类

“公安直通车”平台流转的形式下发至相关单位办理,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存在疑难情形,有延长办理期限必要的,由分局督察(民意感知)中心主要领导审批后将办理期限延长至15个工作日。如存在办理不及时、不到位的,由局长批示交办,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六)其他类

以及时、高效、优质为原则,根据办件具体情况,视轻重缓急选择最为合适的办件方式以及办理期限。

第七条 第六条办理方式中需要以“局长直通车”交办单形式办理的,交办单须在收件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局领导批示(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纸质件提交的,以电话或者钉钉方式先请示相关局领导,事后再补充纸质批示材料),并在批示后的当日内,根据批示意见以平台流转和电话、钉钉提醒的方式下发相关单位办理。

第八条 涉及公安外单位业务范畴的办件均由工作人员在收件当日经分局情报指挥中心社会基层治理“四个平台”流转其他部门办理。

第六章  工作要点

 第九条 “公安直通车”工作人员在接收群众或企业的来电来件时,如非公安职责范畴内事务,应首先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并及时将相关办件流转外单位责任部门。

第十条 二级单位应及时接收办件,同时按照办件“三必联”要求在办件接收日、延长决定作出后以及办件完结后电话联系当事群众,告知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通过“局长直通车”平台在规定时限内将办件情况反馈上报,同时提交办件完结后电话联系群众的录音材料。以交办单形式交办的件,二级单位需在办件完结后将反馈单原件上报至“局长直通车”。

第七章  领导值守

第十二条 “局长直通车”由分局党委班子成员每个月轮流值守2次(间隔一礼拜一次);“所长直通车”由所领导每周至少值守1次。

第十三条 局领导、所领导坐班值守期间负责接听、答复群众来电,对来电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本规范中“办理方式”要求对来电来件进行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局长批示交办的件,在办件完结后,相关局领导要牵头责任警种、所队级单位及时上门回访当事人、当事企业。

第八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日小结、周总结、月通报制度,定期汇理数据、总结经验、剖析问题、整改提升;建立疑难办件会商研判制度,根据办件疑难程度,按照本部门内部会商、多部门联席会商的方式提高疑难件的办结率。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由单位“一把手”任“公安直通车”工作的责任领导,同时明确一名责任民警,确保“局长直通车”下发的各类工作任务落地到位。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要切实加强本单位本部门“公安直通车”宣传,加强值班值守,确保群众诉求能及时接听、切实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如实向群众反馈,实现民意感知工作闭环。

第十八条 分局督察(民意感知)中心每周五汇总本周办结件数据,由民意访评岗对“公安直通车”来电来件群众进行满意度回访,并将访评结果纳入民意感知月度通报(通过反馈单形式评价的不纳入访评范围)。

第十九条 “公安直通车”办件以及满意度情况纳入分局“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考核。

第九章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分局督察(民意感知)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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