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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592878027/2021-88670 生成日期 2021-12-30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越政办发〔2021〕92号 统一编号 DYCD01-2021-0021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越城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件编号: 越政办发〔2021〕92号 统一编号: DYCD01-2021-0021 有效性: 有效 打印

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越城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管理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30        

(此件公开发布)


 

越城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分配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政发〔202111号)文件精神,为严格执行“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林木采伐实际情况,现将“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依法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保护森林资源,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高水平建设美丽越城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以林长制体系建设为抓手,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管理,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消耗,深入推进国土绿化、森林质量提升,不断增加森林碳汇,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二、严格落实森林采伐管理

省政府批准的“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全区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集体林采伐限额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按合理公平限额分配制度统一调配使用,优先保障因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和林业重点工程等需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林农、林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根据其依法编制并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森林采伐限额予以单列保障。列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其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额;采伐非林地和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占森林采伐限额;自然灾害受害木、枯死木清理采伐可在全区范围内统筹使用森林采伐限额,不受限额分项限制。采伐古树名木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严格按照古树名木、野生植物保护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依法落实伐后更新造林任务,完善迹地更新保证金制度,确保采伐迹地及时复绿更新。

三、规范完善林木采伐审批服务

深化林木采伐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因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使用林地申请单位与林木所有者协商一致后,可由使用林地单位提出同步办理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申请,凭使用林地许可决定书,办理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对于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相连采伐地块可联户发证;对于同一建设工程、林业项目及自然灾害受害木清理除治等需要采伐林木的,可跨小班联户发证(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可在同一镇街范围内跨小班联户发证)。完善林木采伐公示制度,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及时将采伐限额分配、申请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强化天然林、公益林和松科植物采伐管理

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严格执行《浙江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管理办法》,省级以上公益林林木可以进行更新性质的采伐,但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25%,且一次连片皆伐面积不得超过1公顷。

从严控制松科植物采伐,除征占用林地、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和开设防火隔离带、实施省级以上森林抚育经营、森林质量提升以及其他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等特殊情形外,松科植物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采伐的松科植物严格按照疫木处置。简化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许可证办理,对防治松材线虫病需要采伐受害松木的,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告知林木所有者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所有者逾期不申请办证的,依法组织清理的单位可凭采伐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依法编制并批准的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含伐区合并调查设计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可延长至申请办理的次年331日。

五、建立森林资源管理长效监管机制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全面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把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森林碳储量以及公益林、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切实保障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加大林业执法监管力度,定期组织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落实林木采伐“双随机”检查制度,对采伐审批和伐后更新情况加强监管,坚决制止和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高新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管理制度>的通知》(越政办发〔2016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越城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附件

越城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单位:立方米

单位

合计

商品林

公益林

小计

抚育采伐

主伐

低产林改造

其他采伐

小计

抚育采伐

更新采伐

低效林改造

其他采伐

天然林

天然林

天然林

天然林

天然林

天然林

天然林

天然林

天然林

天然林

天然林

越城区合计

8780

4270

3640

1020

2690

920

560


10

10

380

90

5140

3250

3150

2740

1860

430

30

20

100

60

国有

880

380

470

260

340

260

130






410

120

120

110

290

10





会稽山林场

460

310

400

260

340

260

60






60

50

50

50

10






绍兴市茶场

150

50

40




40






110

50

40

40

70

10





龙虎山茶场

110


30




30






80




80






其他国有

160

20











160

20

30

20

130






集体和个人

7900

3890

3170

760

2350

660

430


10

10

380

90

4730

3130

3030

2630

1570

420

30

20

100

60

集体和个人

7900

3890

3170

760

2350

660

430


10

10

380

90

4730

3130

3030

2630

1570

420

30

20

100

60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