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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发布日期: 2021- 02- 06 16: 42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绍政办综〔2015〕22号)的有关要求,现将绍兴市越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制定的《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以下简称《禁火令》)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森林火灾是当今世界发生面广、破坏性大、处置救助十分困难的自然灾害。在重点时段管住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是控制和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最为基础、最为根本的有效手段。在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禁火令》。

二、实施时限:禁火时间202126日至46

三、文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四、解读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三)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四)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六)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  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

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重要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

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二十条 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加强昼夜值班和应急力量,加大森林消防巡查密度,严格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检查落实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措施,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进出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森林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  开展森林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当对旅游者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教育,设置森林消防宣传牌、警示牌,营建森林防火隔离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并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常规的森林火灾扑救演练。

穿越林区的高压电缆、电线,业主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线路检查。

途经林区的火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五、解读单位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禁火令》由绍兴市越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读。

解读人:刘明华(局长)

解读联系电话:越城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科,联系电话:85730512。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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