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1年2月6日至4月6日。
二、禁火区域: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内,禁火区域严禁下列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和易燃品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田坎草;
(三)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四)严禁进山狩猎、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玩火自娱;
(五)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护下进入禁火区域;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灭火安全宣传。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当地镇(街道)和村(居)等基层单位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灭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立即向当地镇(街道)或森林防灭火部门报告,值班电话:0575-85128857。
七、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标语、宣传单等载体广泛宣传,让森林防火禁令家喻户晓。
八、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引起森林火灾、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