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592878027/2021-80056 | 生成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失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编号 | 越政办发〔2021〕20号 | 统一编号 | DYCD01-2021-0003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滨海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越城区、滨海新区重点建设项目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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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对越城区、滨海新区重点建设项目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对越城区、滨海新区 重点建设项目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革开放与民营经济发展”指导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调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要求,进一步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更好地开展招商选资工作。现对越城区、滨海新区重点建设项目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提出以下意见: 一、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按绍市建设计〔2012〕68号文件规定,住宅60元/平方米,非住宅110元/平方米,住宅改经营性非住宅50元/平方米。参照越政办发函〔2019〕14号复函精神,对由越城区、滨海新区征收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上收费标准的70%征收。 二、减免对象 1.绍市建设计〔2012〕68号文件规定可减、免征项目。 2.越城区、滨海新区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列入市级及以上的重点项目、重大产业项目。 4.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属于境内外上市企业(含新三板上市企业)投资的其主营业务范围内项目。 5.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其主营业务范围内项目。 6.实到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 7.列入“市县长项目工程”。 8.列入市级及以上重大服务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 9.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规上工业企业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 10.经越城区政府或滨海新区管委会讨论同意减免的项目。 三、审批程序 越城区项目审批程序: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减免对象(以下简称“减免对象”)第三条(列入发改系统项目)、第七条的项目由区发改局出具审核证明(详见附件1,下同);符合减免对象第三条(列入经信系统项目)、第九条(内资)的项目由区经信局出具审核证明;符合减免对象第四条的项目由区招商部门出具审核证明;符合减免对象第五条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审出具审核证明;符合减免对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外资)的项目由区商务局出具审核证明。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立项(备案)明确的投资额为准。区建设交通局根据相关审核证明材料,在项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减免。 滨海新区项目审批程序:招商项目由属地街道初审,新区招商一局、招商二局根据职能分别进行复审,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委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产业项目、政府投资性项目、技改项目由属地街道初审,新区经发局复审,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委主要领导审批;其他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减免项目,由属地街道初审,投资服务中心进行复审,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委主要领导审批(详见附件2)。 四、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越城区、滨海新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属于本意见规定的减免对象为第一类的按照绍市建设计〔2012〕68号文件规定进行减免,第二至第九类减免对象之一的项目予以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越城区政府或滨海新区管委会讨论同意减免的项目,按相关会议精神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市有新政策出台的,按国家、省市新政策执行。
附件: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对象的审核证明 2.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
附件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对象的审核证明
附件2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
关于对越城区、滨海新区重点建设项目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实施意见越政办发〔2021〕20号 DYCD01-2021-0003.doc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