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 号)及市政务服务办《关于切实做好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公示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招标文件的公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依法必需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前,自行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公示稿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 3 日。在区交易分中心公示的,请联系交易分中心建设项目交易科(联系电话 0575-89116915,89116926)。
(二)招标人应如实登记公示情况,吸收合理意见,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工作。
(三)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公示结果登记表》(详见附件)及征集的意见在备案时一并递交,并应当与其他招标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五)国家、省对招标文件的公示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越城区政务服务办(区公管办)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