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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绍兴市越城区富盛镇2019年垃圾清运车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日期: 2021- 04- 26 17: 44 来源: 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投诉人:浙江东胜车业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桐琴工业区纬六东路7

被投诉人:绍兴市奋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景都花园1

 

投诉人因对绍兴市奋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关于绍兴市越城区富盛镇2019年垃圾清运车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XFJ-2019-GK-006评审过程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95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对投诉材料进行补正后,本机关于2019530日收到补正投诉材料,即日正式受理,并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和参加本项目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副本。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东胜车业有限公司诉称:

绍兴市越城区富盛镇2019年垃圾清运车采购项目编号【SXFJ-2019-GK-006】的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并无提及“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的有关政策”及同类相关内容,然而评审专家与招标代理公司强制作为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提出投诉请求:该采购项目重新招标。

被投诉人绍兴市奋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预中标供应商如皋市招财牛车业有限公司述称

一、在项目名称:绍兴市越城区富盛镇2019年垃圾清运车采购项目,招标编号:SXFJ-2019-GK-006的招标文件第9页“2.1商务文件资料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2.1.4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2.2.12未尽事宜请各投标单位按相对应标项相关要求制作”“2.2.13投标人情况介绍”“2.2.14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第10页中“3.4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3.7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就这几项来说,我司在投标文件中放入“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的有关政策”合情合理,各投标人为了中标展示对各自公司最有利的资质条件,这是无可厚非的,即使招标文件里没提到“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的有关政策”,但招标文件很多地方都提到了“格式自拟”“投标人认为必需的”等等字眼,而浙江东胜车业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放入政策,视为放弃了这一项权利,并且这项政策也不是评估这个标的决定因素。

二、在招标文件中第13页“5.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并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竞争择优的原则”“5.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5.5评标委员会不向落标方解释落标的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第152.中标条件“2.5招标人将把中标通知书授予最佳投标者,但最低价不是中标的绝对保证”依据这几条,评标委员会也是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根据采购人的需求,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择优评选出对采购人最适合的供应商,并不是以“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的有关政策”这一因素确定我们公司中标,招标文件中很明确的说明了最低价不是中标的绝对保证,要综合各方面的实际考量。

采购单位绍兴市越城区富盛镇人民政府及其他供应商无相关答辩材料

经本机关审查查明:

一、本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于2019422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513日正式开标,共有浙江东胜车业有限公司、如皋市招财牛车业有限公司、江苏亘德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明诺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明玛西尔电动车有限公司、海盐佳兴五金有限公司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经评审,评审小组推荐如皋市招财牛车业有限公司为预中标供应商,尚未签订合同浙江东胜车业有限公司2019514对该项目评审过程进行质疑,被投诉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答复521日对质疑进行了回复。浙江东胜车业有限公司因对质疑回复不满,于5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二、经审查招标文件,绍兴市越城区富盛镇2019年垃圾清运车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XFJ-2019-GK-006的招标文件中未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作出规定,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本项目因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导致中标结果改变。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绍兴市越城区富盛镇2019年垃圾清运车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XFJ-2019-GK-006)的投诉事项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或者绍兴市财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

                                                                                                                                201972


信息来源: 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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