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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塑胶跑道更新项目
的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日期: 2021- 04- 26 17: 47 来源: 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投诉人:绍兴市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城东秀水苑桃李阁4幢504室

投诉人一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涂山路1号

被投诉人二:浙江天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405号国茂大厦712室

 

投诉人绍兴市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塑胶跑道更新项目(编号YCDL2020-08-0088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10月16日收悉投诉材料,即日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副本被投诉人提交了相关答辩材料。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01标商务技术标中:

序号

评分项及分值

最高得分

5

投标供应商类似工程经验:

投标供应商自2017年1月1日(中国田径协会验收日期)以来承建过的400米田径场,且通过中国田径协会二类及以上场地验收合格(官网可查),每个得4,最高8分

【业绩证明资料需同时提供(1)中标通知书;(2)施工合同;(3)中国田径协会验收合格证书;(4)符合GB/T14833-2011GB/T22517.6标准的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业绩证明资料须体现评分要素,标书中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提供资料缺项或未体现评分要素的将不予认可

8

6

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经验:

2017年1月1日(中国田径协会验收日期)以来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承建过400米田径场,且通过中国田径协会二类及以上场地验收合格(官网可查),每个得3,最高6分

【业绩证明资料需同时提供(1)中标通知书;(2)施工合同;(3)中国田径协会验收合格证书;(4)符合GB/T14833-2011GB/T22517.6标准的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业绩证明资料须体现项目经理等评分要素,否则不予认可,标书中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若当时项目负责人非投标人员工的,则提供复印件扫描件或图片),提供资料缺项或未体现评分要素的将不予认可】

6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

事实依据:1、用投标供应商、项目负责人特有的业绩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四)、(六)、(八),应取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01标商务技术标中:

序号

评分项及分值

最高得分

7

投标供应商管理体系:

(1)投标供应商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必须包含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或塑胶跑道施工)认证证书的得2分,;

(2)投标供应商具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必须包含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或塑胶跑道施工)认证证书的得2分;

(3)投标供应商具有ISO45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必须包含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或塑胶跑道施工)认证证书的得2分;

【上述证书均需要在有效期限内,标文中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未在有效期内或覆盖范围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认可】

6

8

(1)投标供应商具有AAA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得2分,AA1分,其余或没有不得分;

(2)投标供应商具有省级体育场地建设行业协会能力认证一级证书的得2分,二级证书的得1分,其余或没有不得分。

【提供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

3)项目负责人为市政或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的得2分,中级得1分,其余不得分。

提供证书彩色扫描件或图片】

6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

事实依据:1、用投标供应商管理体系认证证书、AAA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四)、(六)、(八)及财政部财库2019(38)号通知,应取消。

2、用具有省级体育场地建设行业协会能力认证证书来设置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现在国家已取消了体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所谓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行业协会是民间组织,国家不承认,是没有公信力的,所谓的一级、二级能力认证是他们几个人自己说说的,纯粹是为某一项目操作设定的,是非法操作行为,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五)、(七)、(八)的规定,应取消。(在绍兴、青田、宁波也有相同的操作行为,现在都被取消)

3、用项目负责人为市政或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限制小微企业。上述项目负责人如用高级工程师来加分必须用市政或建筑来招标。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政府采购三原则:

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

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

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库2019(38)号文件第一条中的第(一)点: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投诉事项3.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01标商务技术标中:

序号

评分项及分值

最高得分

10

投标样品:

(1)投标供应商随投标文件提交(1)一块13mm厚天蓝色水性全塑撒粒型塑胶样品,样品规格为400mm长*300mm宽*13mm厚,并附由相关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全塑型塑胶成品的物理性能、500H老化性能、有害物质含量、有害物质释放量、气味等级、无机填料含量的全套检测报告复印件(所有检测项目和检测结果必须符合本采购文件第三章中“13mm厚水性全塑撒粒型塑胶技术参数强制要求”);

(2)随样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具有CMA或CNAS标识,样品检测项目和检测结果须按GB/T14833-2020和GB36246-2018较高要求检测(即符合★要求,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3)样品检测报告满足★要求后,样品才能参与评分。评标委员根据各投标供应商所提供样品的质量、检测报告中性能参数优于合格标准值的程度、外观色泽等进行综合评分;未提供样品的得0分。

优秀:12-18分;良好:6-11.9分;一般:0-5.9分。

18

上述样品评分内容违法

事实依据:样品不能代表该工程实地取样的塑胶材料的检测数据,与采购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所谓的CMA或CNAS标识,样品检测项目和检测结果须按GB/T14833-2020和GB36246-2018较高要求检测,纯粹是为操作加分非法设定,只有极少数单位有,况且样品采用明标形式,有明显的倾向性,完全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政府采购三原则:

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

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

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投诉请求:请求依法终止该工程的招标,追究操作行为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重新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和质疑答复相关资料等证据。

被投诉人一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被投诉人二浙江天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一、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承担着国内大型体育赛事和日常群体活动开展的任务,是区内群众健身锻炼的主要场所之一,对该场地改造的招标工作,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平、公开、公正进行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由于近年来毒跑道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社会反响强烈,以及为满足承办国内大型赛事需为一类场地要求和中国田联验收标准的要求,在制定招标文件前,我单位邀请了省内外专家对场地改造进行了技术论证,征求了相关施工工艺及技术要求,综合各方意见后编制招标文件。我们希望通过政府采购,能招到优质的企业来承担施工任务,确保工程质量,杜绝毒跑道事件发生,使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绩效。

二、对绍兴中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塑胶跑道更新项目采购文件投诉函》,我单位申诉如下:

(一)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评分标准第5、第6条用投标供应商、项目负责人特有的业绩来加分设置门槛,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四)、(六)、(八)内容,应予取消。

我们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对业绩的评分设置,是对企业履约能力的评定,是对企业是否具有施工能力的最基本要求,评分内容与项目实际需求存在关联,且未以合同金额大小、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奖项来设置评分内容,故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设计要求为一类场地,为吸引更多国内有能力的潜在供应商前来投标,在评分标准中以二类场地业绩作为得分条件,已经放宽了标准。同时我们查询了中国田径协会公布的通过验收一类、二类场地情况,仅2019年12月至今国内就有73个(详见附件,查询网址:http://www.athletics.org.cn/event/cdqcwyh/mlhz/2020/0929/359587.html),追溯到本项目设定的2017年1月以来,数量是众多的,不存在某个潜在投标人所“特有”或“设置门槛”来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投标。

(二)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评分标准第7、第8条用投标供应商管理体系认证证书、AAA信用等级证书来加分设置门槛;用具有省级体育场地建设行业协会能力认证证书来设置门槛;用项目负责人具有市政或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加分来设置门槛,限制了潜在投标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四)、(六)、(八)内容,应予取消。

我们认为,对投标供应商的管理体系认证、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能力进行量化评审,是评审择优的体现,上述内容均只是作为评分项,而非资格条件,是对投标人综合实力和施工能力的评价,与项目实际需求存在实质性关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1.评审因素的ISO9001质量、ISO14001环境、ISO 45001职业健康等管理体系认证和AAA企业信用评级是目前应用相当广泛的管理认证体系和信用评级,具有以上证书的企业并非唯一,在评标评审中广泛应用。同时上述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均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内,也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作出限制;而信用等级高低是对企业信用程度,履约能力、投标信誉、综合实力与竞争力等方面的体现。

2.根据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的通知》,行业协会“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承担本行业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取消资质不等于放宽要求与标准,行业协会针对企业的能力认证是对企业的诚信、职业道德、履约能力等的综合评价,是行业自律的具体化。没有违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内容。

3. 项目负责人是现场施工管理的具体执行人,对项目终身负责,是决定施工安全与质量合格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职称进行加分,是对企业综合实力和参与本项目重视程度的体现,并非苛刻或特定的条件;该职称在施工企业领域内十分普遍,即使很多小微企业也都具有此类人员。

(三)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评分标准第10条要求开标时提供样品与采购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有倾向性,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八)内容,应予取消。

我们认为:

1.本工程是为群众和运动员提供一个安全、放心、环保的活动场地,招标文件对样品进行评分,衡量的是样品色彩鲜艳饱和度、厚度、表面喷涂颗粒均匀程度、是否有异味、抗老化等化学及物理性能有关的质量因素,无法完全通过文字描述体现,且与项目实际需求存在关联,采购文件中也明确规定了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相关检测报告及评审标准。因此在样品要求上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在招标阶段要求提供样品,并封存作为投标人履约验收的参考,是本项目为保证质量、防止投标人以次充好的一个简单有效的措施。且提供样品只是评分项,而非资格条件,是对投标人综合实力和施工能力的评价,与项目实际需求存在实质性关联,是从源头上确保工程质量的一个有效措施。

考虑到冬季气温下降将对塑胶施工产生不利因素,上述意见请贵局复核,及早恢复招标。

 被投诉人一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被投诉人二浙江天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田联2020年田径场地验收合格名录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塑胶跑道更新项目(编号YCDL2020-08-0088),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为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为浙江天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述采购项目于2020年9月30日发布采购公告,10月8日投诉人对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提出质疑,10月16日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所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该项目已于10月20日暂停采购活动。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标供应商类似工程经验:投标供应商自2017年1月1日(中国田径协会验收日期)以来承建过的400米田径场,且通过中国田径协会二类及以上场地验收合格(官网可查),每个得4分,最高8分;【业绩证明资料需同时提供(1)中标通知书;(2)施工合同;(3)中国田径协会验收合格证书;(4)符合GB/T14833-2011或GB/T22517.6标准的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业绩证明资料须体现评分要素,标书中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提供资料缺项或未体现评分要素的将不予认可】。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经验:自2017年1月1日(中国田径协会验收日期)以来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承建过400米田径场,且通过中国田径协会二类及以上场地验收合格(官网可查),每个得3分,最高6分;【业绩证明资料需同时提供(1)中标通知书;(2)施工合同;(3)中国田径协会验收合格证书;(4)符合GB/T14833-2011或GB/T22517.6标准的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业绩证明资料须体现项目经理等评分要素,否则不予认可,标书中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若当时项目负责人非投标人员工的,则提供复印件扫描件或图片),提供资料缺项或未体现评分要素的将不予认可】。本机关认为中国田径协会二类及以上场地验收合格的业绩不具有广泛性,该评分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之规定,投诉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1、投标供应商管理体系:(1)投标供应商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必须包含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或塑胶跑道施工)认证证书的得2分;(2)投标供应商具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必须包含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或塑胶跑道施工)认证证书的得2分;(3)投标供应商具有ISO45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必须包含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或塑胶跑道施工)认证证书的得2分;【上述证书均需要在有效期限内,标文中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未在有效期内或覆盖范围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认可】该评分项设置的评审因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均要求覆盖范围必须包含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或塑胶跑道施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之规定,投诉成立。

2、投标供应商具有AAA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得2分,AA得1分,其余或没有不得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该评分项设置是对企业信用的评定,与项目实际需求存在关联,且具有以上证书的供应商并非唯一,故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投诉人要求取消该评分项,本机关不予支持。

3、投标供应商具有省级体育场地建设行业协会能力认证一级证书的得2分,二级证书的得1分,其余或没有不得分。【提供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该评分项中要求投标供应商具有省级体育场地建设行业协会能力认证证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之规定,投诉成立。

4、项目负责人为市政或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的得2分,中级得1分,其余不得分。【提供证书彩色扫描件或图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该评分项设置是对企业履约能力的评定,与项目实际需求存在关联,且具有以上职称的人员并非唯一,故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投诉人要求取消该评分项,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采购文件关于投标供应商提供样品的设置,评审的是样品色彩鲜艳饱和度、厚度、表面喷涂颗粒均匀程度、是否有异味、抗老化等化学及物理性能有关的质量因素,与项目实际需求存在关联,无法完全通过文字描述体现,采购文件中也明确规定了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相关检测报告及评审标准。故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投诉人要求取消样品性能质量的评分项,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一)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

                                                                                                  2020年11月4日


信息来源: 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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