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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塑胶跑道更新项目
的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日期: 2021- 04- 26 17: 52 来源: 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投诉人:绍兴市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城东秀水苑桃李阁4幢504室

投诉人一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涂山路1号

被投诉人二:浙江天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405号国茂大厦712室

 

投诉人绍兴市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塑胶跑道更新项目(编号YCDL2020-08-0088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12月30日收悉投诉材料,即日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副本被投诉人提交了相关答辩材料。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该项目第五次更正公告开标时间定为2020年12月31日9时,而这个更正公告发布时间是2020年12月25日16:39分,离开标时间只有3个工作日(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规定,该项目开标时间不足15日,违法,应暂停开标!

投诉事项2:该项目更正公告内容中:

序号

评分项及分值

最高得分

8

“投标供应商自2017年1月1日验收合格的标准田径场项目(验收标准:《中国田径协会田径场地验收办法》;日期以中国田径协会验收日期为准),每个得3分;未经中国田径协会验收的标准田径场,每个得1分;提供业绩数以两个为上限;

【业绩证明资料需同时提供(1)中标通知书;(2)施工合同;(3)验收合格证书;业绩证明资料须体现评分要素,标书中提供复印件扫描件或图片,提供资料缺项或未体现评分要素的将不予认可】”

6

9

“自2017年1月1日(中国田径协会验收日期)以来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承建过标准田径场,每个得2分,最高4分;上述业绩中有通过中国田径协会田径场地验收的,再加1分。本项最多得5分;

【业绩证明资料需同时提供(1)中标通知书;(2)施工合同;(3)验收合格证书;业绩证明资料须体现项目经理等评分要素,否则不予认可,标书中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若当时项目负责人非投标人员工的,则提供复印件扫描件或图片),提供资料缺项或未体现评分要素的将不予认可】”

5

上述更正评分内容违法

事实依据:1、2020年11月10日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越财采[2020]3号针对该项目上述事项1就作出处理决定“本机关认为中国田径协会二类及以上场地验收合格的业绩不具有广泛性,该评分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之规定,投诉成立。”用投标供应商、项目负责人特有的业绩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四)、(六)、(八),应取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该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内容中:


投标供应商在施工班子中配备下列岗位人员的,每岗位得1分(1人多岗和1岗多人只能计1分):体育场地划线员(师)、塑胶机操员、施工员、质量员,本项最高不超过4分。【上述证书均须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标文中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同时提供该人员在本单位2020年6月~8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或电子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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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评分内容违法

2、事实依据:1、用行业协会颁发的体育场地划线员(师)、塑胶机操员证书来设置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现在国家已取消了体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所谓的一级、二级能力认证是他们几个人自己说说的,纯粹是为某一项目操作设定的,是非法操作行为,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五)(六)(七)(八)的规定,应取消。(在绍兴、青田、宁波也有相同的操作行为,现在都被取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政府采购三原则:

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

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

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库2019(38)号文件第一条中的第(一)点: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投诉事项4:该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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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样品: (1)投标供应商随投标文件提交(1)一块13mm厚天蓝色水性全塑撒粒型塑胶样品,样品规格为400mm长*300mm宽*13mm厚,并附由相关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全塑型塑胶成品的物理性能、500H老化性能、有害物质含量、有害物质释放量、气味等级、无机填料含量的全套检测报告复印件(所有检测项目和检测结果必须符合本采购文件第三章中“13mm厚水性全塑撒粒型塑胶技术参数强制要求”); (2)随样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具有CMA或CNAS标识,样品检测项目和检测结果须按GB/T14833-2020和GB36246-2018较高要求检测(即符合★要求,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3)样品检测报告满足★要求后,样品才能参与评分。评标委员根据各投标供应商所提供样品的质量、检测报告中性能参数优于合格标准值的程度、外观色泽等进行综合评分;未提供样品的得0分。 完全符合项目需求的:12-18分;基本符合项目需求的:6-11.9分;部分符合项目需求的:0.1-5.9分;不符合项目需求的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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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样品评分内容违法

事实依据:1、样品不能代表该工程实地取样的塑胶材料的检测数据,与采购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所谓的全套检测报告及CMA或CNAS标识,样品检测项目和检测结果须按GB/T14833-2020和GB36246-2018较高要求检测,纯粹是为操作加分非法设定,只有极少数单位有,况且样品采用明标形式,有明显的倾向性,完全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政府采购三原则:

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

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

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根据上述的评分标准,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了中标单位,更正公告完全是换汤不换药,存在恶意操作行为,完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财库2019(38)号文件。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为了杜绝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为了杜绝人为操作、串标、哄抬投标价格的情况出现,根据政府采购法五十三条(二)规定:“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节之日”,要求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依法终止该工程的招标,追究操作行为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重新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我公司保留向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纪委、绍兴市检察院投诉、举报的权利。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和质疑答复相关资料等证据。

被投诉人一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被投诉人二浙江天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收到贵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2020第7号)》,现对《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塑胶跑道更新项目(编号:YCDL2020-08-0088)》的招投标过程说明如下:

一、本项目的采购过程

《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塑胶跑道更新项目(编号:YCDL2020-08-0088)》经贵局批准实施,采购人为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由我单位承担采购代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在正式公告前,本项目按规定于2020年9月8日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发布征求意见。

2020年9月30日,本项目正式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发布采购公告,预定开标时间10月22日。

2020年10月9日,绍兴中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中个若干评标条款提出质疑,2020年10月15日,我单位予以回复。

2020年10月20日,我单位接到贵局《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2020年第3号)》,因贵局收到绍兴中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要求本项目暂停。本项目于10月20日发布暂停公告。

2020年11月20日,我单位及采购人在对招标文件作出更正后,经贵局同意,发布更正公告,开标时间延迟至12月7日。

2020年11月24日,我单位再次收到绍兴中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再次对第一次质疑的内容提出质疑,我单位于11月25日进行回复。

2020年12月4日,因绍兴中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再次就原来事项提出投诉,我单位再次接到贵局通知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并于12月4日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发布暂停公告。

2020年12月25日,经与贵局说明,未对招标文件作其他修改,我公司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发布公告,继续本项目采购活动,并顺延开标时间至12月31日。

2020年12月28日,我公司第三次收到绍兴中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对开标时间和其他之前已经回复的问题提出质疑。我单位于12月30日回复,解释开标时间顺延至12月31日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并对其他已经回复的问题不再作出回复。

根据原计划,我单位将于2020年12月31日上午9:00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对本项目进行开标,并已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

二、关于我方对绍兴中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12月28日的质疑函的回复

我方对绍兴中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回复:根据质疑人引用的法规依据,“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0年12月25 发出的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未作改动,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因此,该法规条款不适用于本次情况。

且本项目自2020年9月30日首次发布招标公告,迄今已经90天。最近一次对招标文件具体内容有更正的公告发布于11月20日,至12月4日发布暂停公告,已有14天;12月25日发布公告对招标文件未作任何变更,推迟开标时间为12月31日,两者累计已达20天,投标人均已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本次投标。质疑不成立。

对绍兴中驰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质疑事项,我单位表示因已经多次回复,按之前发出的质疑回复和更正公告执行,质疑不成立。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塑胶跑道更新项目(编号YCDL2020-08-0088),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为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为浙江天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述采购项目于2020年9月30日发布采购公告,10月8日投诉人对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提出质疑,10月16日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所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该项目于10月20日暂停采购活动。本机关于11 月10日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11月20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对招标文件作出更正后,发布更正公告,开标时间延迟至12月7日。11月24日投诉人对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再次提出质疑,12月4日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所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该项目于12月4日暂停采购活动。本机关于12月25日驳回投诉。12月25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发布继续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公告,并顺延开标时间至12月31日。12月28日,投诉人对开标时间和其他之前已经回复的问题提出质疑。12月30日,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所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该项目已于12月31日开标。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12月25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发布继续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公告,未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投诉人认为该项目开标时间不足15日,应暂停开标开标的要求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3、4:本机关已于12月25日对这3项投诉事项作出投诉处理,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四)之规定,本机关不予受理。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绍兴市越城区体育中心塑胶跑道更新项目(编号YCDL2020-08-0088)”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二十九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

                                                                                              2021年1月12日


信息来源: 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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