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要求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备注 |
申请报告 | 电子文档 | 符合公文格式 | 一式一份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电子文档 | 应包含项目批准文件(实现数据共享后可取消),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大纲要求。 | 一式一份 |
三、批准流程
受理—审查/核准—决定—送达
四、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2.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收费标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一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2元/吨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六、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七、咨询途径:
联系电话:0575-88614900
八、监督投诉电话:
联系电话:0575-88718251
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惠利街20号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40号投资项目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7月1日至9月15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9月16日至次年6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网上申请地址:“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zjzwfw.gov.cn)
注:1、本事项完整版标准请登录浙江政务网http://www.zjzwfw.gov.cn)查看或下载。
2、标☆的申报材料可容缺受理。
3、该指南按省统一印发的办事指南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