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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592878027/2021-85864 生成日期 2021-05-18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越政办发〔2021〕34号 统一编号 DYCD01-2021-0007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滨海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绍兴市越城区(滨海新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文件编号: 越政办发〔2021〕34号 统一编号: DYCD01-2021-0007 有效性: 有效 打印

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越城区、滨海新区有关部门:

《绍兴市越城区(滨海新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越城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滨海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518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越城区(滨海新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版)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合理认定集成电路企业,根据《越城区关于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越委办〔2018110号)和《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引进培养的暂行办法》(越委办〔2018120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以及产业链相关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越城区(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集成电路制造、封测、下游应用以及装备、材料等配套支撑的法人单位。

(二)当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技师以上职称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度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度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当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其中,企业在越城区(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当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二、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软硬件设计(含设计工具、解决方案等)为主营业务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越城区(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法人单位。

(二)当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技师以上职称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度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度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当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越城区(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当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备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三、上文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四、认定及相关管理制度

(一)区经信局每年5月底、10月底前各开展一次认定工作,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在区经信局发出认定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认定申请。

(二)区经信局负责统一受理本地区企业申请,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初审通过的企业资料递交由区人才办、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绍兴集成电路产业园管委会、滨海新区招商服务二局等相关部门和专家组组成的联席会议进行评审。

(三)对评审通过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间,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经信局递交异议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公示无异议的,归入越城区(滨海新区)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名录。

(五)已通过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不通过的,撤销集成电路企业认定。

(六)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经信局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

(七)新招引企业需提前认定为集成电路企业的,由滨海新区招商服务二局或集成电路产业园管委会统一上报,并提供相关依据,经相关部门联合评审无异议后,予以提前享受集成电路企业相关政策。享受提前认定的企业必须在登记注册后三年内提交认定资料,若未通过认定,则需退回已享受的所有相关补助,由上报部门(单位)负责追回,区财政局配合。

(八)两年内享受过国家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认定,可由区税务局提供企业名单,直接列入越城区(滨海新区)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名录。

(九)本管理办法修订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绍兴市越城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越经信〔20202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越城区(滨海新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资料明细表

2.越城区(滨海新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申请表

 

 

 

 

 

附件1

 

越城区(滨海新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资料明细表

 

企业类型

备案资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集成电路

制造企业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区发改或区经信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申报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授权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或者专项审计报告);

6.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8.认定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集成电路

设计企业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申报年度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183天以上本地公司工资发放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授权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或者专项审计报告);

5.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

6.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IC设计企业需提供设计版图缩略图,流片证明(合同及发票)

8.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照片;

9.认定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提前认定

企业

1.与越城区(滨海新区)签订的落户入驻协议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职工社保缴纳证明

4.财务报表(已产生销售收入)

 

附件2

 

越城区(滨海新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统一信用代码


注册时间


注册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简介

(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主要成就等)


申报类型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企业申明

 

本单位所提供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申请企业(盖章)

       

镇街初审意见

 

 

(盖章)

       

联席会议意见


 印发稿  关于印发《绍兴市越城区(滨海新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docx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