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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绍兴市越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服务中心河道保洁项目
的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日期: 2021- 08- 26 16: 26 来源: 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投诉人:绍兴市蓝天清洁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马臻路439-2-303

被投诉人: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亿兆大厦13楼

相关供应商1:浙江卫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港新村2-102

相关供应商2:绍兴市长久保洁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滨海新城沥海镇民生村七组369号


投诉人绍兴市蓝天清洁有限公司对绍兴市越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服务中心河道保洁项目(编号:YCDL2021-05-0030,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1年7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7月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绍兴市蓝天清洁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招标代理机构在对于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第一条船只设备配备真实性有质疑的情况下,未组织招标人通知各投标单位对所质疑事项中提到的船只和发票进行现场取证,并且在2021. 06.23日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复评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在有质疑的情况下,也未组织招标人和相关投标单位进行询标。事实依据:1.浙江卫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我们在绍兴市河道保洁的同行都知道,该公司只有3只钢质船只存在的,因为我们都到该公司现在在服务的所有项目现场去做过考证,该公司根本不存在10只钢质船,而依据绍兴市园林绿化管理服务中心河道保洁项目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一项来推算,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必须自有10只钢质保洁船才能得到技术部分67.14的高分,所以我们肯定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信息和发票。2.我公司在质疑书中质疑的另一家绍兴市长久保洁有限公司根据招标文件和得分情况,我们也肯定对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10 只船的发票,事实同浙江卫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样是不存在的。投诉事项2:针对招标代理关于此次质疑回复的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即要求核实相关证据的真实性而专家不来做相关评定的答复,我公司不予认可,这样是不是意味着以后任何投标文件都可以制作虚假材料来进行投标,哪怕有质疑,也可以用一句专家不用来评判做为回复,那么这些所谓专家的专业性体现在哪里,无法体现合法供应商在招标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性。投诉事项3:对复评时我公司加的6分未做说明。事实依据:专家在对我公司进行所谓的复评后,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6分,代理机构也未对这6分具体做出说明,这分数是加的不明不白,专家的加分与扣分显得太过随意了,无法体现合法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得到的公平、公正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五十五、七十七条及《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8点。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对浙江卫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绍兴市长久保洁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使用的船只发票和提供的钢质机械打捞船只真实存在性进行查验,如属伪造,请依法处理。2.向我公司解释复评具体加分明细。投诉人绍兴市蓝天清洁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和质疑回复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受绍兴市越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服务中心委托,就绍兴市越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服务中心河道保洁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该项目于2021年5月27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及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发布采购公告,于2021年6月17日09:30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进行开评标。截止标书递交时间共有4家单位上传了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解密,详见《投标(响应)文件签收登记表》;评审专家按采购文件评审要求对4家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专家名单详见《评审专家签到表》,评审情况详见《资格审查记录表》、《符合性评审汇总表》、《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汇总表》、《得分汇总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经评审,浙江卫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21年6月18日,我公司收到绍兴市蓝天清洁有限公司的质疑,内容详见《质疑函》。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 18号,第三十二条:被质疑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一)向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二)委托专业机构或提请有关部门出具专业意见;(三)邀请专家论证并独立出具意见;(四)组织原评审小组成员进行复核;(五)组织质疑人、质疑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人员进行辩论、质证;(六)组织听证会进行调查论证;(七)其他合法的方式。根据财库(2012) 69号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根据财政部令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讼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2021年6月23日,我公司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在进行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复议。参会人员有业主代表、投标单位代表,详见《复议会议签到单》、《复议会议招标人签到单》;因原评审专家王一红女士因近期不在绍兴,不能参加绍兴市越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服务中心管理范围内河道保洁项目复评工作,特委托(姓名:冯志伟,单位:绍兴市环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身份证:33060219******0039, 职称:工程师)参加本次复评,原评审委员会名单详见《委托书》及《复议会议专家签到单》。复议评审会议中:一、我公司向原评审委员会说明各投标单位、招标人的现场参会情况,以便询标; 二、就绍兴市蓝天清洁有限公司质疑函请求事项:请求1、要求验证中标单位的船只真实存在性和船只发票的真伪;请求2:要求验证第二名绍兴市长久保洁有限公司的船只真实存在性和船只发票的真伪;请求3:要求复评绍兴市蓝天清洁有限公司的技术得分;我单位代理人员要求原评审委员会对以上3项请求的内容进行复议;三、我公司要求再次复核所有投标单位的商务技术评分,以免有审查失误的情况发生。原评审委员会专家复议决议:对于船只的真实存在性和船只发票的真伪,因无法做评审,故不做评审;对请求3事项:评审专家对绍兴市蓝天清洁有限公司的技术得分进行了复评;对于其他单位的商务技术得分未做复核。经复评,评审专家对绍兴市蓝天清洁有限公司的商务技术资信得分予以纠正,详见《复议报告》。评审过程详见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评标室视频影音资料。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 18号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如对评审程序或评审结果提出质疑的,被质疑人可以组织原评审小组成员进行复核。通过复核发现原评审过程或评审结果存在程序违规、审查失误、评分不当、统计错误或其他差错的,应当予以纠正。2021年6月24日,我公司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对绍兴市蓝天清洁有限公司的质疑进行回复,详见《质疑回复》。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及招标文件约定:“评审委员会不向落标方解释落标原因”,因此质疑回复中未明确详细的评审情况,只对评审结果做了回复。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回复函、评审专家的复核报告、采购文件、评审报告、投标文件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浙江卫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述称:本公司是一家具有20年历史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参与企事业单位及道路、河道的卫生保洁工作。就河道保洁而言,本公司有各类船只16艘。此次参与绍兴市越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服务中心河道保洁项目的投标,就本公司目前的实力而言,完全有能力完成项目所要求的一切事项。对于绍兴市蓝天清洁有限公司投诉我公司船只的真实性和船只发票的真伪问题作如下说明: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没有规定非要钢质机动船,而是规定要有10只机械保洁船。2、我公司除现有3艘钢质机动船外,还有7艘水泥机动船(附照片)。而本公司的水泥机动船都是向农户购入,无发票。3、本公司为了承接更多的河道保洁业务,也确实订购5艘机械保洁船。同时也开具了发票,但由于后来参加的几个标都没有投中,所以暂时没有把船款打到对方账户,这次中标后我公司准备把船款打给卖方,与对方联系后,对方告知我上次开具的发票已注销了,我与对方公司说,船还是要买的,叫对方公司再给我开具发票,开好后我再把船款打过去,所以说我购买船只是真实的,这次参加招标提供的发票也是真实的(发票还在我这里,只是对方没有催款和通知我的情况下私自把发票注销了。)

相关供应商绍兴市长久保洁有限公司述称:我单位绍兴市长久保洁有限公司已收到关于绍兴市蓝天清洁有限公司关于绍兴市越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服务中心河道保洁项目(项目编号: YCDL2021-05-0030)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文件,并对绍兴市蓝天清洁有限公司质疑事项要求2:要求检验第二名绍兴市长久保洁有限公司的船只真实存在性和船只发票的真伪做出回复:1、根据绍兴市越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服务中心河道保洁项目(项目编号: YCDL2021-05 -0030) 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评分细则船只配备项目要求投标时需提供船只购买发票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购买单位必须与投标单位一致,否则不得分。我单位提供船只购买发票彩色复印件附件,并承诺真实发票愿意承担责任。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YCDL2021-05 -0030),2021年5月27日发布招标公告,开标时间为2021年6月17日,4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经评审,浙江卫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6月18日,绍兴市蓝天清洁有限公司对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6月23日,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专家出具了复议报告。6月24日,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对绍兴市蓝天清洁有限公司的质疑进行回复。本项目尚未签订合同。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2:浙江卫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绍兴市长久保洁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经查询,发票票面信息真实,未发现提供虚假发票。根据浙江卫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述称,该公司有3只钢质机动船(提供了发票),7只水泥机动船是向农户购入,无发票。根据采购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2.评分标准:2.船只配备“投标人具有机械保洁船只9只(含)以上的,得9分,每增加一只船只加1分,最高加3分,本项最多得12分。投标时需提供船只购买发票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购买单位必须与投标单位一致,否则不得分”的要求,浙江卫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项得分应为0。绍兴市长久保洁有限公司提供了12只钢板船发票,该项得分12分。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的规定,本项目投诉人在质疑期间提出的质疑事项3“要求复评绍兴市蓝天清洁有限公司的技术得分”不属于启动重新评审的法定情形,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做出的复核加分缺乏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绍兴市越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服务中心河道保洁项目(编号:YCDL2021-05-0030)”的投诉事项,投诉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

                                                                                                                                                                  2021年8月10日


信息来源: 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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