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数据资料保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统计数据资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咨询参考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数据资料,指在定报、年报、调查、普查等统计工作中获得的基础基层数据及综合汇总数据,按载体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
第三条 统计数据资料保存、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专业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统计数据资料保存、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成立统计数据资料保存、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综合科任副组长,各专业科室和普查调查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局统计数据资料保存、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综合科是本单位统计数据资料的保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各专业统计人员负责本专业统计的数据资料的保存、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统计数据资料备份
第六条 统计数据实行分专业、按时间备份制度。各专业在定报、年报及调查数据定案后,应对基础基层数据、综合汇总数据分别进行备份,生成的电子文档以通用的Excel文本格式为主,保存载体可用光盘、磁介质或其他存储介质(移动U盘 、硬盘或磁盘陈列)。各专业的数据资料电子文档除自行保管外,可提供一份交综合科备份保存,做到双重备份,提高数据保管安全系数。
第七条 各普查数据和大型调查数据由数据管理中心按调查方案规定的时间及具体要求完成备份任务,分别由综合科和相应专业人员或处室保存。
第四章 统计数据资料归档
第八条 各专业应当于每年年报工作完成后,按综合表式打印一套报表资料,并按档案整理要求装订成册,存档保管。
第九条 记载统计调查对象基础数据的纸质报表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对外泄漏调查对象数据。
第十条 属于局统一保管的统计数据资料,各专业应按立卷原则进行分类、编制索引、组卷、装订成册,然后才与接受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五章统计数据资料保管
第十一条 各专业自行保管的统计数据资料应建立档案目录,方便使用人查阅。
第十二条 建立统计数据资料保管记录、交接记录。定期核查资料,保证资料齐全、完好无损。
第六章统计数据资料借阅
第十三条 本局工作人员可以查阅电子文档或借阅纸质数据资料;借阅人应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期归还借阅资料。
第十四条 本局以外的人员借阅纸质统计数据资料,必须经局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借出;备份保存的各类统计数据电子文档不对外提供拷贝服务。
第十五条 管理人员对借出的统计数据资料,应及时进行追缴。
第十六条 借阅的纸质统计数据资料,归还时应保持其原貌,不得有任何损毁。
第七章 统计数据资料鉴定销毁
第十七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或无保管价值的纸质统计数据资料,应进行销毁。
第十八条 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应经局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重要的统计资料要报局领导同意。销毁档案资料时应做好记录,严防失密。
第八章统计资料保存、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局统计数据资料保存、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局统计数据资料保存、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各专业和普查调查中心数据管理员对本单位统计数据资料保存、管理工作承担具体业务责任。各专业统计员对本专业统计数据资料保存、管理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