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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793361876H/2021-8692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21-08-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越城区统计局定密解密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 2021- 08- 05 16: 25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定密解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密和解密工作要遵循依法操作、准确界定、严格管理、有序运行、责任清晰,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充分利用信息资源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定密和解密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并授权涉密信息审核人员负责局机关定密和解密工作的日常管理。审核人员在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保密局的指导和监督。局审核人员经局领导正式授权后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单位定密范围(《局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

(二)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单位国家秘密的定密和解密工作;

(三)负责审核、确定以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四)负责变更以本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等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负责解密工作;

(五)负责局机关信息公开、信息提供、信息上网的保密保障工作;

(六)参与泄密事件的密级鉴定和对信息公开有争议事项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  定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定密工作包括确定家秘密的等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在相关载体上做出标志四项内容。

(一)确定秘密等级。局审核人员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其他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为依据,及时确定和调整《局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生效;各科室负责人按照《局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确定本科室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和密级;以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由拟稿科室负责人初定密级后报局审核人员审核,并填写《国家秘密定密解密审核登记表》。对泄密事件中涉密内容的鉴定工作由局审核人员组织实施,其鉴定意见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

(二)确定保密期。保密期限有两种方法确定:1、对能够预见具体解密时间的国家秘密,可以根据国家秘密产生时间至解密时间的长短确定保密期限或根据某事件发生、截至的时间确定保密期限:2、对无法预见具体解密时间的国家秘密,可以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的规定确定保密期限。科室产生的国家秘密,其保密期限由科室负责人确定,以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保密期限由局审核人员确定。

(三)确定知悉范围。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已具备了相应等级国家秘密的涉密资格;

2、因工作需要必须知悉该国家秘密的。科室产生的国家秘密其知悉范围由科室的负责人确定。以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其知悉范围由局审核人员或审核人员报请局分管领导确定。因离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涉密岗位的人员,不得再列入知悉国家秘密的范围。确因工作需要知悉某份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需经局审核人员提议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上级另有要求的除外)。

局机关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即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保密审查工作,由局审核人员牵头组织或负责实施,保密审查意见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后生效。

(四)标志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确定后必须在其载体上做出标志。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除在其封面或者首页按已确定的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做出明显标志外(如机密★3个月)需要在较大范围传达贯彻或有可能对外提供相关信息的文件资料,应当在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具体部位做出标注(如“注:本页第四行和第七行的数据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又如,“注:本页第三自然段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含有几种国家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应当按其中最高的秘密等级、最长的保密期限在文件上做出明显标志。局审核人员和科室负责人负责实施或监督标志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条  解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解密工审查、解密审查、解密通知、公布内部信息的审查四项内容。

(一)科室负责人根据情况变化,可以向局审核人员提议变更局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知悉范围或保密期限,局审核人员负责对科室的提议进行审查,提出变更意见,也可以根据局领导的要求主动审查局机关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提出变更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的意见,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后实施。

(二)局审核人员应定期对局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进行解密审查,列出解密目录,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后生效。

(三)局审核人员负责对批准解密的文件资料加盖解密章并向各国家秘密的收文单位制发解密通知。

(四)局机关内部信息需要向申请人或社会公开,需要在新闻出版物上发表、出版或需要在公共计算机网站、网页上披露的,必须经局审核人员进行信息公开前的审查并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

第七条  对定密工作和解密工作的监督。

(一)局审核人员每年年初要将本局定密、解密工作情况,定密范围调整、变更情况填《国家秘密定密工作年度统计报表》,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任批准后,报保密局备案并接受保密局的指导和监督。

(二)局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对本机关应该保密的信息而未被列入定密范围,或者应该公开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开的问题,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议。局审核人员应根据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的要求,参与处理复议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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