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为更好规范我区行政机关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绍兴市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绍政办发〔2013〕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以区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原则上由区政府确定涉及该事项的牵头部门为合同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区政府合同的起草、磋商、审查、履行、跟踪、争议处理、立卷归档、评估清理等全面工作。
以区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由区司法局开展合法性审查;以镇街名义订立的合同,由各司法所开展合法性审查;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监督职责。
二、以部门名义订立的合同,按照“谁签订、谁管理”的原则由部门全面负责。
以部门名义订立的合同,由部门指定其内设机构作为合同承办单位。
三、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调查核实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四、合同承办单位在磋商、起草等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单位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的作用,根据需要邀请其参与起草、磋商、审查、签约、履行、纠纷调处、诉讼等工作。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做好有关合同信息资料保密工作。
五、合同文本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合同标的;
(三)双方权利义务;
(四)合同生效、变更、终止条款;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约定管辖条款;
(七)合同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八)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合同条款应当围绕立约目的拟定,注重双方权利义务平衡,合理设置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避免合同履行不能或合同陷入履约僵局。
六、合同涉及财政、审计、税收、科技、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业务主管部门职权的,合同承办单位在报请合法性审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
七、以区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人员、法律顾问应当对合同文本的专业性、合法性以及规范性进行初审把关,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初审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送审函、合同文本、初审审查意见以及其他规定所需材料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并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八、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合同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经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审查期限可适当延长。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提请专家论证、评估的,论证、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间。
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限于区政府和部门内部使用。
九、合同通过合法性审查后,合同承办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在磋商的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或者订立补充协议的,应当将变更内容重新提请合法性审查。
十、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正式文本由区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
以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正式文本由该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由区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十一、合同磋商、起草、合法性审查、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资料原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保存。
十二、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履行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相关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三、本意见若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