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的有效衔接,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在校从业人员的管理,预防利用工作便利侵害在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故联发此意见。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三、主要内容
主要做好四方面工作:
(一)加强职前审查
1.拟聘人员应向学校递交《入职承诺书》,如实报告相关情况。
2.学校对拟聘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进行审查。
3.学校要提前告知劳务派遣公司按规定做好派驻学校工作人员的职前审查工作。
(二)加强职中监管
1.学校对已在校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记录后,主动、及时向区教体局如实报告。
2.学校对已在校从业人员按期完成任职审查,包括直接招录的临聘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三)有关情况处理
1.学校在招聘录用工作人员时,对有违法犯罪记录或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不予录用或暂缓录用。
2.对已在校从业人员,如发现(发生)违法犯罪记录的,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3.事业编制人员发生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及时报告区教体局职能科室,并配合作出相应处理。
(四)其他
1.学校应当完善在校编外从业人员的信息采集和档案管理工作。
2.教体局、学校在与劳务派遣、劳务承揽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将越检发办字〔2020〕23号文件精神体现在招标(合同)文本之中,并对劳务派遣、劳务承揽单位的相关违约责任予以明确。
四、文件施行日期
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越城区教育体育局
解读人:戴志根(局长)
联系电话:0575-88342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