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实施,规范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特制定《绍兴市越城区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
3、《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
4、《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苏检会[2019]11号)
三、主要内容
《绍兴市越城区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办法(试行)》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即第一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及适用对象。
第二部分,即第二条至第四条,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活动范围(即越城区、上虞区、柯桥区三区)、请假外出的七种情形以及所需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
第三部分,即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的审批流程,不同管理等级的社区矫正对象按各自条款程序进行办理,以及销假、续假操作流程。
第四部分,即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应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并建立专门的请假外出电子档案,维稳安保期间的管理要求。
第五部分,即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针对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期间出现违规行为,以及出现脱管、下落不明、失联等突发情况,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调查取证、查找和核实情况,按规定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第六部分,即第十四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越城区司法局
解读人:宋伟良 (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大队长)
联系方式:0575-88316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