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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越城区民政局关于建立越城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9- 08 15: 07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切实维护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2015年1月,绍兴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市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绍市民福〔2015〕5号)。2月,区民政局出台了《关于建立越城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上述分类保障政策的配套文件。《通知》基本精神是,在我区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基础上,按照福利层次和满足儿童正常生活需求的定位,优先面向部分生活需求问题突出的重点困境儿童群体,建立生活保障制度。

二、框架内容

《通知》共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保障对象。明确了具有本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重残儿童二类保障对象。二是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费标准按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现行标准发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低保、低边家庭的重残儿童按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现行标准的70%发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对困难家庭外的重残儿童,按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现行标准的30%发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三是发放程序。分别规定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残儿童的申请渠道、方式、提供资料和注意事项。四是工作要求。对组织领导、动态管理、监督指导等三方面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要点解读

1、界定了困境儿童的保障对象。明确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社会或自身等原因陷入困境,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和重残儿童。

2、规范了申请方式。明确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儿童本人或者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提出书面申请;在坚持“便民”原则下对申请材料提交做了分类要求。

3、规定了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方式和标准。规定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支付到困境儿童个人或监护人账户,主要应用于困境儿童的食品、衣着、生活日常用品、文化娱乐教育、交通通讯等方面,不包括儿童大病医疗费、寄养家庭劳务费。

4、明确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终止发放的条件。文件要求镇街儿童督导员要为每一名困境儿童建立一人一档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了解和上报补助对象的困境动态变化情况,对死亡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困境儿童及时上报停发基本生活费。对困境加重的要通过变更增发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5、对失踪、服刑(含强制戒毒)、重残、重病等名词进行了解释。

(1)失踪:指查找联系不到父母,没有提供抚养费且不照料儿童2年以上,形成事实弃养。

(2)服刑:含强制戒毒,刑期(或强制戒毒期)在1年以上,目前正在接受监狱改造或强制戒毒措施。

(3)重残:指持有二代《残疾证》,显示残疾等级是一级或二级的。

(4)重病:参照《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2〕14号)确定的病种范围(恶性肿瘤、尿毒症门诊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治疗、脏器功能衰竭症(心、肺、肾、肝)、脑血管意外恢复期或脑瘫(限未成年人医疗保障)、高血压病(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者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血友病、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慢性丙型肝炎),且患病已1年以上。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越城区民政局

解读人:陈继瑞(局长)

联系人:0575-85122830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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