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推进我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市场环境,促进我区建筑业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
3.《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建﹝2017﹞20号)
三、适用对象
越城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全过程)咨询、检测等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活动,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工程及人防工程。
四、主要内容
信用考评每季度一次,在建筑市场信用考评中,对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一周年内信用考评得分排名作如下处理:
1、一次得分排名末三位或综合得分≤80分的给予约谈;
2、二次得分排名末三位或综合得分≤50分的,提请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越城区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3、三次得分排名末三位或综合得分≤20分的,提请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限制其在6个月内不得参加越城区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政策由绍兴市越城区建交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解读机关: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胡淼华(局长)
联系电话:0575-85145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