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三、适用对象
凡我区行政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一)源头预防更实际。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完成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
(二)工资支付更规范。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需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资金托管协议”,委托银行代发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应当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实现工程款和人工费分账管理,于协议中约定人工费分账比例,由建设单位按月足额打入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明确工程款优先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则;明确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它形式代替;
(三)实名管理更严格。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需订立实名制考勤协议;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与所招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计费形式,完成基本信息采集,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进行实名制考勤;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否则在发生相关工资争议后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清偿主体更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工资清偿主体,整体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违法谁负责”的原则。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总包单位先行垫付,因违法分包、转包、发包、挂靠等违法行为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由违法单位负责。
(五)处罚力度更严厉。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突出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责任单位处暂停竣备、新项目开工许可、限制招投标、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罚。
(六)部门监管更细化。明确区人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治安中心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部门协同,联防联控机制;明确政府投资或国有建设项目农民工欠薪处理主体。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政策由绍兴市越城区建交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解读机关: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胡淼华(局长)
联系电话:0575-85145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