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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1330602307548409X/2022-91640 生成日期 2022-12-19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越政发〔2022〕23号 统一编号 DYCD00-2022-0011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域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件编号: 越政发〔2022〕23号 有效性: 废止 打印

政策解读

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等相关活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减少空气、噪音等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全域范围内实行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管辖所有区域。

二、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自2023年2月6日(正月十六)零时起实施。

三、有关事项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并积极举报非法经营、燃放、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12345。

本通告自2023年2月6日起施行。2023年2月6日之前按照市政府2019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绍兴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绍政发〔2019〕4号)有关规定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20221219

(此件公开发布)

越政发〔2022〕23 号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域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doc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