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06020025810649/2022-91682 | 生成日期 | 2022-11-25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编号 | 越民〔2022〕42号 | 统一编号 | DYCD10-2022-0001 |
绍兴市越城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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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盛镇,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民政局 2022年11月25日
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中共绍兴市越城区委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越委〔2020〕36号)精神,高质量推进新时代大救助体系建设,弘扬诚实守信风尚,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实施”原则,区民政局履行实施管理的主体责任,各镇(街道)履行具体落实责任。本办法适用于越城区户籍或困难发生在越城区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新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的诚信激励认定和管理,以及对个人守信行为的激励。 二、诚信评价告知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建立诚信评价告知机制。凡申请民政救助的对象必须签署承诺书,明确承诺其提供所有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的,视作自动放弃或自愿停止社会救助申请。 三、守信行为激励 各镇(街道)应当对民政救助对象履行承诺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没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且主动报告家庭经济状况变化退出社会救助的对象,报区民政局后经认定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予以实施激励: (一)对新申请低保、低边救助的守信对象,按照有关社会救助法规要求,简化程序,从优从快办理。对主动退出低保、低边救助的守信对象,纳入守信管理,以后生活因紧急情况需立即救助的,可先行救助。 (二)在册困难对象主动申报后退出低保对象的,按照现行政策的渐退期规定执行,在退出时可按1 个月低保标准进行临时救助。 (三)在册困难对象主动申报后退出低保对象或低保边缘对象的,可实施以下激励: 1.公益岗位。3 年内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各镇(街道)应优先推荐。 2.临时救助。符合政策救助的,自退出之日起,1年内享受原对象身份的临时救助。 3.慈善救助。符合政策救助的,自退出之日起,6 个月内享受原对象身份的慈善临时救助。 4.其他优惠。自退出之日起,1 年内享受原对象身份的春节困难慰问。 (四)在册困难对象主动申报家庭经济情况,经调查属实且已不符合困难保障的家庭,每户一次性激励慰问200元价值的物品,12 个月内不超过1次。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商定后实施。 四、失信行为认定 (一)区民政局对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的失信行为予以认定和记录建档或录入相关信息数据库,并实施数据共享。 (二)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包括: 1.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期间,故意隐瞒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财产等真实或变化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获取基本生活救助或专项救助的; 2.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依法依规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失信行为认定实行积分制,初始分为 0 分,以上行为每出现1 次计 1—2 分。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 3 个等级,1—5 分(含 5 分)为一般失信行为,6—10 分(含 10 分)为较重失信行为,10 分以上为严重失信行为。 (三)民政救助对象失信行为实行告知制度,由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负责送达。 (四)依托浙江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失信对象数据库,将有失信行为的社会救助对象列入“失信名单”。记录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 年,有效期满后,民政救助对象在“失信名单”中的失信行为记录转为存档记录。 五、信用修复 符合失信行为修复条件的民政救助对象,各镇(街道)应当向区民政部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已经完成失信行为修复的,各镇(街道)应当在社会救助对象完成失信行为修复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记录上传至浙江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异议处理 (一)民政救助对象认为失信信息不当的,可以向作出该失信行为认定的区民政局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予以更正,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二)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实,失信信息确有必要更正的,应及时更正,并将核实更正意见归档备案。 (三)经区民政局确认的失信更正信息,应在浙江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修改和标注。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