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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明确招标投标异议与投诉处理程序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07 15:51 浏览次数:

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于进入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所发生的异议与投诉活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异议与投诉处理主体

1、各工程项目招标人负责受理与答复异议。

2、越城区政务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务办)牵头负责进入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诉受理、调查及处理工作。

二、异议受理与答复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应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对招标人的书面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投诉人可再行提出投诉。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对开标有异议的: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异议,并书面告知异议提起人:

(1)异议提起人不是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2)未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的;

(3)异议未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方式提出的;

(4)异议书未按照要求签字盖章的;

(5)异议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

(6)开标现场已经投标人确认的事项,开标后投标人又就该事项提出异议的;

(7)招标人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无新的事实证据,又就同一问题提出异议的。

3、异议提起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异议程序终止。异议提起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

4、招标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理。如异议内容复杂,确需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组织专家评审或复核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但招标人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书面告知异议提起人最终答复期限。

5、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的,异议提起人可以向区政务办申诉,区政务办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

三、投诉受理与处理

1、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合法证明材料;

对本意见第二部分第1点所规定事项的投诉,投诉书还应包括向招标人事先提出的书面异议以及招标人关于异议的答复情况。

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当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2、区政务办收到投诉人或者其他部门转交的投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应当出具投诉受理通知书。(附表一)

(2)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向投诉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表二),其中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且仍在异议期限内的,告知投诉人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3)投诉事项有多项但有部分事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其中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4)对于投诉书形式要件有欠缺的,出具补正通知书(附表三)

(5)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未加盖公章的;

(3)投诉书内容不齐全,未按照本意见第三部分第1点规定提交的;

(4)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未事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

(6)超过投诉时效的;

(7)对投诉问题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8)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4、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应当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招标投标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造成泄密的单位和个人,属执法对象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按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属行政监察对象的,有关部门应依纪依法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区政务办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6、投诉处理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区政务办可以根据需要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2)组织专家评审或论证;

(3)组织召开听证会。

组织专家评审或论证时,原则上应在浙江省综合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以邀请相关行业的资深专家或学者。

7、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区政务办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1)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8、区政务办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2)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9、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10、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附表四),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3)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4)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5)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结论及依据;

(6)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四、其他

1、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如上级部门制定出台新的规定,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附表一 投诉受理通知书参考文书样式

          附表二 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参考文书样式

          附表三 投诉补正资料通知书参考文书样式

          附表四 投诉处理决定书参考文书样式

绍兴市越城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2年11月30日

进一步规范明确招标投标异议与投诉处理程序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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