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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592878027/2022-88575 生成日期 2022-04-01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越政办发〔2022〕22号 统一编号 DYCD01-2022-000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十八条举措的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 越政办发〔2022〕22号 有效性: 有效 打印

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十八条举措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条举措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十八条举措: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

(一)区安委办。区安委办承担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职责。每年组织召开全区性安全生产会议不少于2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不少于2次,每半年向区委常委会会议、每季度向区政府常务会议分别报告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作情况。每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不少于1次,视情对事故多发、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镇街和部门开展专项巡查。

(二)各专委办。各专委办承担专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职责。每年组织召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会议不少于2次,每季度组织开展专业领域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不少于1次,每半年向区安委办报告专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作情况。专委办履职和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所在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三)部门。区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负责。主要负责人每2个月至少主持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督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每月至少研究部署和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事权尚未下放或明确的行业部门,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由相应行业部门负责向上对接并做好落实工作。

(四)镇街。各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镇(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每2个月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政联席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督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研究部署和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每月至少研究部署和检查2次安全生产工作。

(五)网格员。各镇街要健全安全生产“网格员”管理、考核制度,充分利用基层治理“四个平台”,及时排查梳理风险隐患,形成“一镇街一清单”并动态更新。网格内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因安全生产问题突出被上级通报、曝光的,相关“网格员”当年度不得评优并视情追究相应责任。

(六)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健全台账资料并实现隐患整改闭环。各镇街每年要与辖区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诺书,同时要做好相关责任书和承诺书存档备查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监督执法

(七)邀请督查。定期邀请人大、政协、监委等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或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镇街、部门、领域开展督查,存在问题报区督考办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扣分。

(八)执法处罚。强化镇街委托式执法,严格按分解任务数落实各项措施。应急管理、消防、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持续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保持执法监管高压态势,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强化行刑衔接,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部门的对接协调,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九)挂牌督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省、市级挂牌隐患整改和闭环销号工作原则上由行业分管区领导牵头包干,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督促,镇街具体落实。区级挂牌督办每季度不少于10家企业(单位),由区安委办牵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隐患企业摸排上报;隐患整改和闭环销号工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镇街具体落实。超规定期限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单位),从严进行处罚。未完成隐患挂牌和销号任务的镇街、部门,取消当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优资格。

三、进一步强化整改闭环

(十)问题整改。在上级督查或暗访中被通报、曝光的,相关属地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须在1个工作日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并制定整改措施,对构成安全生产违法条件的,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严格按规定实施暂时停产停业等相关措施。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镇街、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

(十一)曝光警示。区安委办每月对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处罚情况进行通报。每两月通过主流媒体、公众号等公布、曝光一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典型事故。

四、进一步强化考核问责

(十二)事故通报。发生死亡1人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相关专委办牵头、属地镇街落实在2个工作日内召开现场警示教育会,并同步研究部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区安委办牵头落实。

(十三)事故检讨。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镇街,由区政府或区安委会定期实施约谈。当年度发生1起死亡1人生产安全事故的镇街行政主要负责人须在区政府常务会议上做检讨;当年度发生2起及以上每次死亡1人事故或发生1起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的镇街党(工)委主要负责人须在区委常委会上做检讨;当年度发生1起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的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须在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委常委会上做检讨。

(十四)责任追究。严格实施镇街、部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出现“一票否决”的,原则上所涉单位近两年主要、分管领导和相应中层干部不得提拔。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严格按要求开展“一案双查”,严格落实事故责任追究,根据事故等级及责任落实情况,分别对负有责任的镇街、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网格员等进行责任追究,相关人员在日常安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要求企业整改落实闭环的,严肃追究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从严从重进行处理。

(十五)考核通报。市对镇街过程性考核中,一次排名全市末十位的镇街,由区领导约谈行政主要负责人;连续两次排名末十位的镇街,由区领导约谈党(工)委主要负责人;连续三次排名末十位的镇街,视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区安委办研究制定镇街、部门安全生产指数,每月进行通报,并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排名的重要依据。区委政法委要将镇街交通事故指标纳入交警中队的考核内容并与考核奖励挂钩。

(十六)取消奖补。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企业,严格按规定实施暂时停产停业等相关措施,责令在主流媒体上公开道歉。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2起(含)以上亡人事故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存在安全生产涉刑犯罪的企业,取消当年度及下一年度各类政策享受、评先评优资格;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两次及以上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或被市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曝光或挂牌的企业,取消当年度各类政策享受、评先评优资格。各部门在实施各类政策奖补和先进评选、推荐时,须征求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意见。

五、进一步强化教育培训

(十七)机关干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纳入党委(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各级党委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区委组织部和区安委办每年组织安全生产干部学习和培训不少于1次,每3年完成全员轮训工作。各镇街、区级各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干部全员培训,镇街尤其要加强“网格员”教育培训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

(十八)企业人员。各镇街、区级各部门每年要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企业开展不少于2次的安全生产大培训。同时要把安全培训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必查内容,严查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行为。对所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格倒查安全培训责任。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十八条举措的意见》.pdf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