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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592878027/2022-89061 生成日期 2022-03-25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越政办发〔2022〕12号 统一编号 DYCD01-2022-0003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越城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越政办发〔2022〕12号 统一编号: DYCD01-2022-0003 有效性: 有效 打印

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越城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25        

(此件公开发布)


 

越城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我区四好农村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农村公路是指辖区内纳入公路数据库的县道、乡道(含专用公路)及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做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资金筹集、监督考核等工作。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深入推进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农村公路年度养护与管理计划,监督检查养护与管理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安排上级农村公路补助资金和区级配套资金;制定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考核办法并指导实施;牵头推进农村公路三级路长制管理。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县道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各镇街乡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农村公路管理站建设及运行工作予以技术指导;负责做好全区农村公路数据库的维护更新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乡道、村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负责乡村道养护与管理配套资金的筹措与落实,规范使用养护资金;负责编制辖区范围内乡道、村道年度养护与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乡道、村道路长制管理;负责镇级农村公路管理站的建设和运行,明确专职管理人员,落实管理养护力量,建立完善的乡村道养护管理台账,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配合做好辖区范围内县道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辖区范围内农村公路数据库的年度更新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承担辖区范围内村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负责村道养护与管理配套资金的筹措与落实,规范使用养护资金;负责落实村道路长制管理;负责制定农村公路爱路护路村规民约、积极发动群众参与路域整治等爱路护路行动,落实村级护路员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九条 公路养护分为公路日常养护和公路养护工程。

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对公路各组成部分(包括附属设施)每年按需要进行频繁的日常作业,包括小修保养、公路保洁、绿化养护、桥梁隧道检查、公路设施设备维护、汛期防洪排涝、冬季除雪除冰等。

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公路改扩建工程。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

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第十条 农村公路列养率应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应不低于6%、村道应不低于5%,全区中等以上农村公路占比应不低于85%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县道公路应实行市场化专业养护,并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养护单位,乡道、村道鼓励实施市场化养护。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应定期开展路况指标评定,其中县道公路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乡道公路评定频率每两年不少于一次,村道公路评定频率每三年不少于一次。路况指标评定宜采用自动化检测设备。评定结果为次、差的路段原则上必须纳入次年公路养护工程计划。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桥隧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应由管养单位负责实施,桥隧经常性检查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及恶劣天气应增加检查频率。桥隧定期检查频率三类桥隧和特大、特殊结构、特别重要桥梁每年不少于一次,二类桥隧每两年不少于一次,一类桥隧每三年不少于一次。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和程度及其他必要时应进行特殊检查,四类、五类桥隧应及时列入改造计划,做到发现一座处置一座,四类、五类桥隧在改造前应加强日常监管,四类桥梁和隧道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限速限载标志等,五类桥梁和隧道应封闭交通。

第十五条 公路农村的临水临崖高落差路段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公路安全设施,公路养护工程实施时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相应的安全防护、排水等设施,鼓励同步建设亮化设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县道公路的日常养护经费应列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由区财政每年按每公里不低于8万元全额保障(含省级补助资金每公里0.4万元);县道公路养护工程实行项目制管理,由区公路管理机构提出次年养护工程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区级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工程列入政府投资计划,资金除省市补助外,其余资金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全区县道公路在养护工程上的年均投入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公里6万元(含省级补助资金每公里3万元)。

第十七条 乡村道公路的日常养护经费由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自筹为主,乡道公路区财政每年按每公里0.75万元予以补助(含省级补助资金每公里0.2万元),村道公路区财政每年按每公里0.45万元予以补助(含省级补助资金每公里0.2万元);乡村道公路养护工程实行项目制管理,由镇(街道)提出次年养护工程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区级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工程列入政府投资计划,资金由各镇街自筹解决,区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其中乡道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统一按照项目完工审计审结建安费的70%予以补助,村道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实行差异化补助,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按照项目完工审计审结建安费的70%予以补助,其余按照项目完工审计审结建安费的50%予以补助,全区乡道公路在养护工程上的年均投入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公里3.6万元(含省级补助资金每公里1.8万元),全区村道公路在养护工程上的年均投入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公里1.6万元(含省级补助资金每公里0.8万元)。

第十八条 镇(街道)为建设主体在农村公路上新建(改建)公交候车亭的,由区财政按照5万元/只进行补助。

第十九条 镇级农村公路管理站按照省、市要求进行六个一规范化建设并有效运行的,相关运行和人员经费支出由区财政按照10万元/年的标准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镇(街道)自行承担。

 

第五章  公路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全面实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管理。县、乡两级分别设立总路长,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级总路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乡级总路长,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具体县道路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担任具体乡道路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担任村道路长。

第二十一条 县级总路长负责统筹全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路域环境整治及安全管理等工作;组织研究并确定农村公路发展目标、发展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保障机制、考核督查机制,检查督促落实人员、资金等要素保障;定期听取县级路长及乡级总路长的履职汇报等。

第二十二条 乡级总路长负责镇(街道)路长制的组织领导,协调、统筹解决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涉及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完成县级总路长交办的任务,定期向县级总路长汇报履职情况,听取乡、村级路长的履职汇报。

第二十三条 县、乡级路长分别在两级总路长的领导下开展检查、巡查或抽查,监督、协调、解决县道、乡道的建设养护、路域环境、路产路权保护、运营管理等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管理职责;完成县、乡两级总路长交办的工作任务,定期向县、乡两级总路长汇报履职情况。

第二十四条 村级路长负责监督协调相应村道公路的日常巡查、路域环境整治和运营管理等工作;完成乡级总路长交办的任务,定期向乡级总路长汇报履职情况。

第二十五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快推进镇级农村公路管理站建设,根据实际需要招募乡村道专管员,乡村道专管员具体负责落实农村公路管理的各项制度,负责农村公路日常管养巡查、安全隐患排查,灾害信息核查、上报,监督工程实施,及时制止并报告侵害路产路权行为,协助交通执法部门现场执法和涉路纠纷调处等工作。鼓励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为低收入农户提供就业机会。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擅自占用农村公路。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依法赔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村规民约。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具体由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强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区财政部门和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区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