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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绍兴市越城区人民医院1.5T核磁共振、60或62排CT供货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日期: 2022- 06- 15 10: 09 来源: 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投诉人: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

配件区三楼

被投诉人1:浙江卓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172号亿兆大厦18楼

被投诉人2:绍兴市越城区人民医院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平江路575号

相关供应商:绍兴市宇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中金大厦1幢2404室-4

投诉人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绍兴市越城区人民医院1.5T核磁共振、60或62排CT供货项目(编号:YCDL2022-02-0009,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4月29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我司质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医院1.5T核磁共振、60或62排CT供货项目编号YCDL2022-02-0009,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与评分标准设置不对应。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我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特此投诉。事实依据:我司质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医院1.5T核磁共振、60或62排CT供货项目编号YCDL2022-02-0009,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与评分标准设置不对应。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代理机构回复“本项目评标办法中已对技术指标进行了量化,结调研,在历来同类设备招标中均采用此类评审方式进行评审。评审库中专家有足够的资历和经验来公正判断,不影响招标的公平。故不作修改。”我司对此答复不满意,理由如下:1.招标文件P18-P43,采购需求中:设置来了标★指标5项:标▲指标11项目;一般性指标583项。而在招标文件P50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中“1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0分;打▲指标出现负偏离每项扣3分;其他一般性指标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打★指标负偏离的作无效投标处理。非量化类的,若是功能一样,表述方式不一样则为符合,量化类的由评委视情况讨论决定。30分”上述评审因素分值和扣分的设置,与相应的采购需求不对应。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查询财政部网站,国库司对此类情况有明确的回复:违反了《政府采购和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的规定。(财政部截图后附一)。采购人和代理人的回复充满艺术感,首先是回复已经量化,但不提对应。采购需求有616分,评分标准只有30分,请问怎么对应,这个应该在小学课本上就学过的。其二是历来同类设备招标均采用此类评审方式显然没错,都是公开招标,都是综合评分法,但答复人为什么不认真学习相关法律,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其三更是可笑,专家有足够的资历和经验,话谁没错,但答复人应该知道评审专家是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来评分,政策法规并未规定专家是凭资历和经验来评分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投诉事项2:我司质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医院1.5T核磁共振、60或62排CT供货项目编号YCDL2022-02-0009,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评审因素没有量化相应区间,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我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特此投诉。事实依据:我司质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医院1.5T核磁共振、60或62排CT供货项目编号YCDL2022-02-0009,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评审因素没有量化相应区间,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代理机构回复“本项目未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采购文件中对评审因素进行了细化。对于主观判断范围过大,结调研,在历来同类设备招标中均采用此类评审方式进行评审。评审库中专家有足够的资历和经验来公正判断,不影响招标的公平。故不作修改。”我司对此答复不满意,理由如下:1.招标文件P51评分标准中: (1)“4.为保障项目的供货、安装、调试,对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力量及供货安装进度安排的合理性、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行性等方面综合打分,拟投入的技术力量及供货安装进度安排合理、现场安全措施可行的得6-5分,拟投入的技术力量及供货安装进度安排基本合理、现场安全措施基本可行的得4-2分,拟投入的技术力量及供货安装进度安排不太合理、现场安全措施不太可行的得1-0分。6分”(2)“6.根据提供相应产品的培训,培训方案、时间、内容、地点、人员数等方面综合打分。培训方案合理、可行的得6-5分,培训方案基本合理、基本可行的得4-2分,培训方案不太合理、不太可行的得1-0分。6分”(3)“7.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响应情况(维修网点、维修人员、维修能力、定期巡检、故障响应等)及配件供应响应时间情况等方面综合打分:售后服务方案合理,故障及配件供应响应及时的得6-5分,售后服务方案基本合理,故障及配件供应响应基本及时的得4-2分,售后服务方案不太合理,故障及配件供应响应不太及时的得1-0分。6分”。(4)“7.保修期后的年保修费(包括配件价格、消耗品价格、人工费、利润、管理费、保险等一切相关费用)的合理性、经济性等因素综合打分。年保修费合理、经济的得7-5分,年保修费基本合理、基本经济的得4-2分,年保修费不太合理、不太经济的得1-0分。7分”2.上述评分标准不合理,经检索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对应评分标准和相关规定,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属于不合理条款。经查询财政部网站,国库司对此类情况的回复: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财政部截图后附二)3.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评分标准应道循以下原则1.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计分项;2.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3.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4.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质疑人发现招标文件标准存在以下问题:经过检索,发现问题(1):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并未规定供货、安装、调试,对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力量及供货安装进度安排的合理性、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行性评分标准。(2)评分标准中的供货、安装、调试,对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力量及供货安装进度安排的合理性、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行性等评分标准没有量化的标准。(3) 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没有明确对应评分项,在招标文件中有虽有四技术要求,但真的看不出哪一项可以作为评分项,哪一项是不能作为评分项,非常模糊,极易造成不公平因素。(4)供货、安装、调试无法量化。综上此项评分标准不规范,影响公平竞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策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投诉事项3:我司质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医院1.5T核磁共振、60或62排CT供货项目编号YCDL2022 -02-009,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设置有排他性此、倾向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特此投诉。事实依据:我司质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医院1.5T核磁共振、60或62排CT供货项目编号YCDL2022-02-0009,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设置有排他性此、倾向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机构回复“采购人经前期市场调研认为:参数要求合理,技术参数不作修改。”我司对此答复不满意,理由如下:1.招标文件第三采购需求一、货物清单及技术要求中:★2.2.6裸磁体长度≤155cm;★2.2.10磁体重量(包括液氦)≤3300Kg;▲2.3.4单轴最大梯度切换率(X、Y、Z轴)单轴最大梯度切换率(X、Y、Z轴);▲2.3.6等效最大梯度切换率≥217mT/m/ms;▲2.4.6发射功率≥15kW;▲2.5.12▲2.5.12系统线圈接口总数量≥6;★2.18.3最小二维采集层厚≤0.1mm:▲2.18.4最小三维采集层厚≤0.05mm;▲1.1.3要求原装进口。为保证整机稳定性和兼容性,要求影像链核心部件(球管、探测器、高压发生器)与CT为同品牌厂家;▲1.2.4.1高压发生器功率:≥75KW:▲1.2.4.9最小球管电压:≤70KV:▲1.2.4.10球管电压选择≥6种; ▲1.2.7.1最快扫描速度:≤0.33秒/360°; ▲1.2.7.13具备90kv管电压扫描技术:上述技术参数的要求虽表面上未限制其他产品,但实际上从整体上看本项目技术参数是为西门子品牌量身定制的,其他品牌无法参与公平竞争,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明显有倾向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信你可以找出几家可以有效竞争的品牌能有效竞争。 上述技术参数的设置实际上明显有倾向性的,在开标结束之前就有人与相关部门反映本项目是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典型代表,中标品牌为西门子,估计只有代理机构,采购人,监管部门不知道,专家是更不清楚有倾向性的,但我们能够准确地预测到中标品牌。中标结果可以证明一切。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第七十三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5.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2021〕22号第四条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6.第三十八条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存在无预算或者超预算采购、超标准采购、铺张浪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等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要求科学合理设定评分标准,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按政策法规要求每一项评审项目均应有对应的分值。2.评审因素量化相应区间,在区间内设置不同分值,有明确判断标准。3.取消或修改存在排他性、倾向性的技术参数,实现公平、公正。推荐三个有代表性,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可有效竞争的品牌作为参考。4.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理。投诉人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财政部网站截图等证据。

被投诉人绍兴市越城区人民医院辩称:我单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医院,下称“采购人”)已于2022年5月7日收到关于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项目投诉人、潜在供应商,下称“投诉人”)对绍兴市越城区人民医院1.5T核磁共振、60或62排CT供货项目(项目编号:YCDL2022-02-0009,下称“本项目”)的投诉书副本,现作出如下说明:一、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于2022年4月13日上午9:30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333开标室开标,313评标室评标,并于2022年4月13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示期间有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投诉人)发起质疑,质疑函及答复具体内容由投诉人在投诉书附后。本次投诉反映事项与该质疑函事项内容基本一致。二、采购人意见:采购人认为:本次招标采购活动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不存在投诉人在各投诉事项中反映的问题,并详细说明如下: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与评分标准设置不对应(投诉人声称“采购需求有616分,评分标准只有30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投诉人声称“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并提供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国库司”)在财政部官网的公开留言咨询答复截图(下称“答复截图”附一,共4张)作为佐证材料。采购人认为:国库司在财政部官网的公开留言咨询答复中,对类似问题除作出过投诉人所列情形外,也提供过其他解释(如附图1)。从时间线上来看,国库司在2020年10月尚认定该情形不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但2020年12月时已不再作出此类认定。在没有新的法规政策出台的前提下,可以据此认为,国库司在此类问题上并未作出(或至少是不再作出)明确属于违规的认定。因此,采购人认为投诉人针对本项目该投诉事项反映的“采购需求与评分标准设置不对应”问题,可以作为后续政府采购业务实践活动的合理化改进建议,但缺乏事实依据,不应当因此认定本项目违规。


附图1

2.投诉人认为:本项目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评审因素没有量化相应区间,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投诉人声称“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并提供国库司答复截图(附二)作为佐证材料。采购人认为:投诉人所提供附二经查,为国库司于2019年5月17日所作答复(附图2,为投诉人附二的完整截图,包含答复公示时间);而从国库司在2020年9月15日及2021年1月21日关于主观分设置(评分标准量化和细化)的问题答复中可以看到如“逐步明确主观分设置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等描述,可以认为,设置主观分本身并不等于未作量化和细化,而更应当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附图2.1


附图2.2

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形成过程中,根据《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 22号)的有关规定,先后于2021年11月11日至19日经实地考察(需求调查)2021年12月10日经公开市场征询(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调查对象5个且具有代表性)、2022年1月11日经专家论证(含对采购需求的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内容)、2022年2月22日经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专家委员会审核(含对采购需求的重点审查内容)、2022年2月21日和3月22日经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两次审核(含对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的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内容),并先后多次经采购人会同代理机构讨论、采购人单位内部会签审批及集体讨论(含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等,其中代理机构不参与审查相关工作),最终于2022年3月24按审查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形成正式采购文件并发布公告。根据《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规定,通过上述工作机制,采购人结合自身实际判断以及本项目代理机构、论证专家和审核机关等项目相关人的意见综合考虑,认为本项目采购需求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投诉人针对本项目该投诉事项反映的“评审因素没有量化相应区间,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问题缺乏事实依据。3.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设置有排他性、倾向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人声称“本项目技术参数是为西门子品牌量身定制的”)。

采购人认为:1.投诉人认为技术参数设置有排他性、倾向性但未对相应内容进行举证。2.本项目采购需求经采购人公开市场调研后形成,其中相关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技术参数条款等内容,均有三家以上(品牌)供应商承诺可以响应。3.关于质疑与投诉中所涉及部分技术参数条款设置理由如下:(1)要求原装进口中。本项目为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项目,经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批流程批准后实施;要求原装进口在采购需求中作为评审因素而未作为资格条件,符合政策规定;事实上经评审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所投产品(含中标产品)均为国产产品。(2)球管电压选择≥6种。球管电压是提供合理扫描辐射剂量的关键,球管电压降低节约的射线剂量,是降低电流的减少辐射剂量数据的平方,因此球管电压档位越多,说明能个性化地针对不同扫描个体、部位,实现更合理剂量的检查,对病患受到X射线剂量做到精准,减少不必要的收受辐射。同时不同体重病人根据不同的管电压选择,能更有利于图像的清晰度,更符合目前精准医疗的要求。(3)具备90kv管电压扫描技术。是精准话筒的要求,例如肥胖患者的血管CTA检查,在80kv穿透力不足情况下,100kv的高电压又过于强力,增加了辐射剂量,而90kv刚好满足要求。这类体重的患者就可以减少辐射剂量。同时匹配合理的管电压相对不同体重的病人才能保证最优的图像清晰度。其余质疑与投诉中所涉及部分技术参数条款均有三家以上(品牌)供应商承诺可以响应。4.采购需求经政府采购专家小组论证,未存在歧视性、排他性资格条件或唯一性、倾向性评审因素。在实际评审过程中,经评审委员会认定有三家以上(品牌)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5.参考财政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28号,应当可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相关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财政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28号:Z研究所修缮购置实验仪器采购项目举报案(财政部授权《中国政府采购报》独家发布,原文链接http://www.cgpnews.cn/articles/51344),相关内容如下:

基本案情:11月15日,财政部收到举报材料。举报人反映:1.代理机构X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举报人于7月20日提出的质疑。2.代理机构X公司9月7日、27日出具的《质疑回复函》存在答非所问等问题。3.招标文件相关技术参数存在指向性。4.中标金额与预算金额相接近,采购人Z研究所、代理机构X公司与各供应商涉嫌恶意串通。财政部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采购人Z研究所称:1.有三家以上品牌产品可以满足本项目相关技术参数要求,不存在品牌唯一性和排他性,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2.其不存在“控标”“恶意串通”等行为。代理机构X公司称:1.其于7月31日书面答复了质疑,并发送至举报人邮箱。2.其于9月7日、9月27日的质疑回复是根据客观事实回复的。3.本项目技术参数是经过多次调研、专家论证审核制定的,有三家以上品牌产品可以满足本项目相关技术参数要求,不存在倾向性。4.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各供应商称:因本项目产品成本较高,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低于项目预算的合理报价编制投标文件,投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整个投标过程中,与采购人Z研究所、代理机构X公司及其他供应商没有任何关联关系,没有任何串通行为。经查,举报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未参与投标。本项目共11个包,各包均有三家以上品牌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未发现各供应商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相互混装等情形。处理理由:关于举报人反映的代理机构X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质疑以及答复内容与事实不符的问题。经审查,代理机构X公司在收到举报人的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了质疑,未发现代理机构X公司质疑答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关于举报人反映的招标文件相关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的问题。经调查取证,采购人Z研究所称有三家以上品牌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认为有不少于三家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相关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关于举报人反映的中标金额与预算金额相接近,采购人Z研究所、代理机构X公司及各供应商涉嫌恶意串通的问题。经审查,中标金额与预算金额接近不属于法定恶意串通情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采购人Z研究所、代理机构X公司及各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处理结果: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均缺乏事实依据。其他应注意事项:潜在供应商只购买采购文件但未参加采购活动的,与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得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进行质疑投诉。根据该案例具体内容,结合本项目情形,采购人认为投诉人在本项目该投诉事项中反映的“技术参数设置有排他性、倾向性”问题缺乏事实依据。被投诉人绍兴市越城区人民医院提供了前期调研材料、采购文件、评审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页面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卓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我单位(浙江卓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采购代理机构”)已于2022年5月7日收到关于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项目投诉人、潜在供应商,下称“投诉人”)对绍兴市越城区人民医院1.5T核磁共振、60或62排CT供货项目(项目编号:YCDL2022-02-0009,下称“本项目”)的投诉书副本,现作出如下说明:一、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于2022年4月13日上午9:30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333开标室开标,313评标室评标,并于2022年4月13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示期间有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投诉人)发起质疑,质疑函及答复具体内容由投诉人在投诉书附后。本次投诉反映事项与该质疑函事项内容基本一致。二、采购代理机构意见: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本次招标采购活动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不存在投诉人在各投诉事项中反映的问题,并详细说明如下: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与评分标准设置不对应(投诉人声称“采购需求有616分,评分标准只有30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投诉人声称“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并提供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国库司”)在财政部官网的公开留言咨询答复截图(下称“答复截图”附一,共4张)作为佐证材料。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国库司在财政部官网的公开留言咨询答复中,对类似问题除作出过投诉人所列情形外,也提供过其他解释(如附图1)。从时间线上来看,国库司在2020年10月尚认定该情形不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但2020年12月时已不再作出此类认定。在没有新的法规政策出台的前提下,可以据此认为,国库司在此类问题上并未作出(或至少是不再作出)明确属于违规的认定。因此,采购代理机构人认为投诉人针对本项目该投诉事项反映的“采购需求与评分标准设置不对应”问题,可以作为后续政府采购业务实践活动的合理化改进建议,但缺乏事实依据,不应当因此认定本项目违规。


附图1

2.投诉人认为:本项目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评审因素没有量化相应区间,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投诉人声称“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并提供国库司答复截图(附二)作为佐证材料。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投诉人所提供附二经查,为国库司于2019年5月17日所作答复(附图2,为投诉人附二的完整截图,包含答复公示时间);而从国库司在2020年9月15日及2021年1月21日关于主观分设置(评分标准量化和细化)的问题答复中可以看到如“逐步明确主观分设置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等描述,可以认为,设置主观分本身并不等于未作量化和细化,而更应当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附图2.1



附图2.2

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形成过程中,根据《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 22号)的有关规定,先后于2021年11月11日至19日经实地考察(需求调查)2021年12月10日经公开市场征询(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调查对象5个且具有代表性)、2022年1月11日经专家论证(含对采购需求的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内容)、2022年2月22日经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专家委员会审核(含对采购需求的重点审查内容)、2022年2月21日和3月22日经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两次审核(含对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的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内容),并先后多次经采购人会同代理机构讨论、采购人单位内部会签审批及集体讨论(含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等,其中代理机构不参与审查相关工作),最终于2022年3月24按审查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形成正式采购文件并发布公告。根据《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规定,通过上述工作机制,采购人结合自身实际判断以及本项目代理机构、论证专家和审核机关等项目相关人的意见综合考虑,认为本项目采购需求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投诉人针对本项目该投诉事项反映的“评审因素没有量化相应区间,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问题缺乏事实依据。3.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设置有排他性、倾向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人声称“本项目技术参数是为西门子品牌量身定制的”)。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财政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28号:Z研究所修缮购置实验仪器采购项目举报案(财政部授权《中国政府采购报》独家发布,原文链接http://www.cgpnews.cn/articles/51344),相关内容如下:基本案情:11月15日,财政部收到举报材料。举报人反映:1.代理机构X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举报人于7月20日提出的质疑。2.代理机构X公司9月7日、27日出具的《质疑回复函》存在答非所问等问题。3.招标文件相关技术参数存在指向性。4.中标金额与预算金额相接近,采购人Z研究所、代理机构X公司与各供应商涉嫌恶意串通。财政部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采购人Z研究所称:1.有三家以上品牌产品可以满足本项目相关技术参数要求,不存在品牌唯一性和排他性,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2.其不存在“控标”“恶意串通”等行为。代理机构X公司称:1.其于7月31日书面答复了质疑,并发送至举报人邮箱。2.其于9月7日、9月27日的质疑回复是根据客观事实回复的。3.本项目技术参数是经过多次调研、专家论证审核制定的,有三家以上品牌产品可以满足本项目相关技术参数要求,不存在倾向性。4.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各供应商称:因本项目产品成本较高,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低于项目预算的合理报价编制投标文件,投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整个投标过程中,与采购人Z研究所、代理机构X公司及其他供应商没有任何关联关系,没有任何串通行为。经查,举报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未参与投标。本项目共11个包,各包均有三家以上品牌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未发现各供应商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相互混装等情形。处理理由:关于举报人反映的代理机构X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质疑以及答复内容与事实不符的问题。经审查,代理机构X公司在收到举报人的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了质疑,未发现代理机构X公司质疑答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关于举报人反映的招标文件相关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的问题。经调查取证,采购人Z研究所称有三家以上品牌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认为有不少于三家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相关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关于举报人反映的中标金额与预算金额相接近,采购人Z研究所、代理机构X公司及各供应商涉嫌恶意串通的问题。经审查,中标金额与预算金额接近不属于法定恶意串通情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采购人Z研究所、代理机构X公司及各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处理结果: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均缺乏事实依据。其他应注意事项:潜在供应商只购买采购文件但未参加采购活动的,与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得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进行质疑投诉。根据该案例具体内容,结合本项目情形,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投诉人在本项目该投诉事项中反映的“技术参数设置有排他性、倾向性”问题缺乏事实依据。

相关供应商绍兴市宇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述称:本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查阅到关于绍兴市越城区人民医院1.5T核磁共振、60或62排CT供货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本公司参加了该招标编号: YCDL2022-02-0009的项目投标,对该招标公告相关内容进行了仔细阅读,对该公告招标参数无异议,对该公告招投标评分无异议,对招标过程严格遵守,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努力尽职参加了此次投标,非常感谢,很荣幸取得了中标,公司承诺此次投标过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法律法规,及政府公告。特此说明!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YCDL2022-02-0009),2022年3月24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2年4月11日,被投诉人浙江卓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函,2022年4月11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医院与浙江卓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开标时间为2022年4月13日 上午9:00 ,3家供应商参加投标,4月13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绍兴市宇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尚未签订合同。

二、本项目有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投诉人未参与投标。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有3家,分别为绍兴市宇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鑫华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胜锐贸易有限公司。本项目预算金额2000万元,绍兴市宇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报价1799万元、杭州鑫华贸易有限公司报价1811万元、杭州胜锐贸易有限公司报价1607.7万元。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为绍兴市宇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价格1799万元。

三、本项目调研材料显示,采购人在项目前期进行了市场征询,杭州珺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大佳(杭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佳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明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递交了响应文件,五家公司分别提供了医疗器械注册证、设备的主要功能、技术参数及配置介绍等材料。

四、采购人于2022年2月23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意见征询,未收到供应商递交的修改意见或建议。

五、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布后,采购组织机构未收到投标供应商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

六、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0913-3489070回复时间:[2020-04-17]问:例如在某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条款采用倒扣分方式,技术参数条款设置的总分值为50分,共有120个详细参数要求,每一条不满足则扣一分,扣完为止。请问这种方式是否合法,是否需要将扣分的分值设置为50分才属于量化。答: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网址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gks/202003/t20200326_3489070.htm

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8429-3621487回复时间:[2020-12-09]问:技术分为30分,技术条款为150条。把分值平分到每项条款为0.2分,供应商的技术偏离在分值上基本体现不出差别,但是严重影响采购人的需求。技术分值表述如下合理么“技术分为30分,如有一项技术条款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答: 所建议的评审标准不违反87号令的规定。(网址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gks/202011/t20201112_3621487.htm

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虽然案涉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对招标产品的各项技术要求及主要性能参数达602项,设置总分值只有30分,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根据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力量及供货安装进度安排的合理性、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行性对评审条款“项目的供货、安装、调试”进行评分(0-1、2-4、5-6);根据培训方案、时间、内容、地点、人员数对评审条款“相应产品的培训”进行打分(0-1、2-4、5-6);根据售后服务的响应情况(维修网点、维修人员、维修能力、定期巡检、故障响应等)及配件供应响应时间情况对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方案,故障及配件供应响应”进行打分(0-1、2-4、5-6);根据保修期后的年保修费(包括配件价格、消耗品价格、人工费、利润、管理费、保险等一切相关费用)的合理性、经济性对评审条款“年保修费”进行打分(0-1、2-4、5-7)。前述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上述条款评审中存在不公正情况,投诉人也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证明评标委员会存在不公正的事实,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案涉项目采购需求确定前,被投诉人绍兴市越城区人民医院按规定开展了需求调查,技术参数是经过多次调研、专家论证审核制定的,招标文件并不存在排他性、倾向性。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提供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设置有排他性、倾向性的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根据投诉处理阶段双方举证情况(采购人开展采购需求调查中相关品牌技术参数和报价情况以及投诉人未提供投诉事项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结合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分值和本项目最终由三家供应商投标等具体情况,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绍兴市越城区人民医院1.5T核磁共振、60或62排CT供货项目(编号:YCDL2022-02-0009)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

2022年6月10日


信息来源: 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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