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将部分区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塔山街道办事处行使,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自2022年7月1日起,越城区塔山街道办事处在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涉及消防救援、市场监管、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应急、林业、水利、地震、民防、档案、粮食和储备、气象、宗教事务、退役军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教育、发展改革等23个领域共613项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具体事项目录详见附件)。其中涉及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2022年7月1日前已立案未结案的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附件:塔山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越政发〔2022〕9号 DYCD00-2022-000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