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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23077682840/2022-89553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 发文日期: 2022-07-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征收绍兴市越城区“十四五”期间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07- 04 11: 45 浏览次数:

各工业排污单位:

  凡越城区行政区域内拥有排污权指标的工业排污单位,现就征收十四五期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通知如下:

一、核定方式。十四五期间初始排污权按照现行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核定(化学需氧量80mg/L氨氮10mg/L;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现有许可证核定。排污单位须按照排污权核定量注册并录入“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系统”。

二、征收标准。征收标准按《关于绍兴市区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绍市发改价〔2012〕36号)文件执行,即化学需氧量(COD)每年4000元/吨,氨氮(NH3-N)每年4000元/吨;二氧化硫(SO2)每年1000元/吨,氮氧化物(NOx)每年1000元/吨。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年排污权指标×基准价格×缴纳年限,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以月为最小征计单位,不足1月的按1月计。

三、缴纳方式。排污单位原则上应一次性缴纳5年的有偿使用费,有效期延续2025年12月31日。对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申请分期缴纳,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最多分3期缴纳。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统一受理并由税务部门完成收缴。请各排污单位于2022年9月底前成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理。

联系人:王萍 89105196;朱潋滟 85203303

 址:胜利东路600号 综合服务大楼1206办公室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

2022年7月4日   


信息来源: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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