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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23077002985/2022-9004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2-08-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08- 15 08: 56 浏览次数:


各科室、所、直属机构及事业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4日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

 

一、原则

(一)审核和审批

审核和审批以“办审分离、办批分离”为原则,即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办案机构不得作为审批机构。

(二)受理和归档

受理和归档以“统一受理、统一归档”为原则,即一个单位统一受理、受理单位负责归档。

区市场局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区局消保中心)为重大举报奖励受理、告知、发放和复核受理等的统一实施单位。

二、适用范围

(一)举报人的适用范围

《越城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为《细则》)所指的适用对象是指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暂行办法》)(附件六)中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以及第十五条所规定要求的举报人。

(二)案件的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指的办案机构是指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区市场局)相关业务科室、各辖区所、区市场局行政执法队(各辖区执法队及直属执法队)实际负责重大违法行为举报案件查办的办案机构。

本《细则》所指的办案人员是区市场局负责办理重大违法行为举报案件的办理人员。

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后按照《暂行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审核(批)的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指的办案机构负责人是指区市场局相关业务科室科长、辖区所所长及直属执法队队长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辖区执法队办案机构负责人为辖区所所长或实际履行所长职责的人员。

本《细则》的审核是指区市场局的办案机构负责人对于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案件在申请举报奖励审批前对相关事项的审核。

本《细则》的审批是指区市场局对办案机构递交的审批表进行相关业务科室审批、分管领导审批、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批)。

本《细则》所指的核审是指区局行政财务科(以下简称区局行财科)在举报奖励金发放前和发放时按照财务相关制度对金额数量的核对。

三、受理

(一)举报人举报时已明确举报奖励诉求的。

区局消保中心应根据举报人身份、申请情况及具体举报事项进行初步分析研判,符合或者基本符合“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受理条件的,应当填写《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违法行为举报线索登记表》(附件一)。受理登记后区局消保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受理当天),将《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违法行为举报线索登记表》随同相关举报材料移交至相应办案机构。

区局消保中心经初步分析研判无法确定是否符合“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受理条件的,应当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告知其举报事项的奖励需经查证属实后再决定是否符合奖励条件。无需查证即能辨别其不符合举报奖励要求的应当当场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告知举报人。

(二)举报人举报时未明确举报奖励诉求的。

区局消保中心按照一般举报受理程序进行处置。经查证后符合《暂行办法》所规定奖励条件的,办案人员按照《暂行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

应当承诺不属于《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并签署承诺书(附件五样稿)。匿名举报的约定事项和承诺书由区局消保中心落实专人保管,不得交至办案机构。

四、审(核)批和讨论

(一)填报和审核

办案人员应对照《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并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提出意见并填写《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二)。审批表应包括但不限于举报奖励所涉案件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奖励的初步认定意见、金额等内容。

办案人员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结案或者在知晓移送案件追究刑事责任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填写《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并连同相关材料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并交至相关业务科室。

(二)审批和讨论

(1)审批金额的分类

根据《暂行办法》经相关业务科室审批和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拟发放金额小于10000元的(不含本数),相关科室和分管领导审批即为完成审批;拟发放金额大于10000元的(含本数),相关科室和分管领导签批后还应递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其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暂行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执行。属需要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应经区市场局局长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

业务科室为办案机构的由直属执法队作为审批单位进行审批、出具审批意见并进行与之对应的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签批,需要递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并递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2)审批疑难情况的处置

相关业务科室或者直属执法队在审批时发现疑难情况的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做好讨论记录。讨论记录作为审批表附件并在审批表备注栏内予以注明。

同一举报人涉及多个举报事项的举报奖励,按照作出的罚款金额最多或者最终追究刑事责任的业务线确定牵头审批业务科室。

(3)审批时限

相关业务科室或直属执法队应当自收到办案机构递交的审批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含收到审批材料当天),出具审批意见并完成区市场局内相应的业务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签批,需要递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并递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相关业务科室或者直属执法队应当自举报奖励决定作出之日3个工作日内(含当天)相关材料移交至区局消保中心。

区市场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批意见或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的意见为举报奖励标准和金额等认定意见。业务科室审批意见出具之日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为举报奖励意见作出之日。

五、告知和发放

(一)举报奖励的告知

举报奖励意见作出之后,应当告知举报人。告知可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的应当做好相应记录。

(1)举报人举报时已提出奖励诉求的

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区局消保中心自知晓或收到举报奖励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含当天)将符合举报奖励情况告知举报人,同时还应告知《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领取时所应携带的身份证明、时限、复核权力等情况。

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区局消保中心自知晓或收到举报奖励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含当天)将不符合举报奖励情况告知举报人。

(2)举报人举报时未提出奖励诉求的

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区局消保中心自知晓或收到者举报奖励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含当天)将符合举报奖励情况以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依申请启动情况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的,应当自被告知其享有获得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附件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奖励申请。

(二)举报奖励的发放

举报奖励金发放由区局消保中心统一实施,区局消保中心为举报奖励具体实施单位,区局行财科予以配合。

发放前区局消保中心应再行告知其《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领取时所应携带的身份证明、时限、复核权力等情况。

发放时按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及本《细则》填写《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附件四)。

(三)匿名举报的告知和发放

匿名举报的由区局消保中心专人负责拆封并按照约定方式联系举报人进行身份核对、告知、举报奖励发放、填表等工作。相关告知时限和具体要求与实名举报一致。

匿名举报的相关材料在拆封和再密封时应当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另行密封后一并归档。

(四)特殊情况的告知和发放

因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较大罚没款金额尚未确定、不可抗力及其他原因暂时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原因并待符合条件时按《暂行办法》以及本《细则》相关规定予以恢复执行。

六、举报奖励金额的复核

举报人对举报奖励金额有异议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请的由区市场局政策法规科(以下简称为区局法规科)根据相关材料对金额作出复核。

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区市场局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含收件之日)内作出,特殊情况经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经复核后维持原决定或者经复核后奖励金额变更幅度未超过10000元(不含本数)的以区局法规科意见为最终复核决定。经复核后奖励金额变更幅度超过10000元(含本数)的应递交区局长办公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的意见为最终复核决定。区局法规科出具复核决定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为复核决定作出之日。

复核决定作出后,相关材料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含决定作出当天)退回至区局消保中心。区局消保中心应在知晓或收到复核决定之日(不含当天)3个工作日内将复核决定意见告知举报奖励金额复核申请人。

举报奖励复核的时间不计入举报人领取期限内。

七、归档和统计

(一)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档案的管理

发放举报奖励金后,区局消保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违法行为举报线索登记表》《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以及相关材料移交进行归档保存。区局消保中心按年度将归档材料交局档案室统一管理。

匿名举报的约定事项和承诺书应当自举报人以及区消保中心专人核对、领取后再行密封。密封应当做到有效的防拆封和窥视并在外标明不得拆封字样后随卷归档。

(二)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统计

区局消保中心应当建立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统计制度制定格式统计表。统计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举报人、举报内容、案件经办人、处罚决定书号或者刑事判决书、奖励金额、奖励发放时间等。

匿名举报的可根据情况缺项登记。

八、其他

(一)材料移交

相关材料移交时应当列明移交清单并由移交双方签字写明移交日期及签收日期。

(二)人员调整

区市场局案件承办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或调离本单位时,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举报奖励审批负责人员并在审批表上注明。

负责审批的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或调离本单位时,由科(队)长指定人员承办。

办案机构负责人、科(队)长岗位发生变动或调离本单位时,由接替上述岗位或实际履行上述岗位职责的人员承办。

(三)经费保障

区局行财科负责与区财政局相关科室做好举报奖励经费的衔接工作,不得因经费问题而出现的无法发放现象。

(四)关于结案

本《细则》所指的结案是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要求。

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自我局知晓司法判决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结案。

(五)纪律要求

除举报人明确表示可将其举报信息公开外,举报受理、案件办理、举报奖励审核(批)等过程中不得泄露至其他人员。

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应审未审、应批未批或者超过规定时限导致工作失误、疏漏,按照《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以及相关问责办法等执行。

(六)其他说明

本《细则》在实施中遇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制度或特别规定与本《细则》有冲突之处按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本《细则》中引用的相关文件如遇更新以更新后的文件为准。因科室(队)职责、名称变更时由承接相应职责的科(队)执行,不再另行发文(相关职责划出区市场局外的除外)。

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联系区市场局直属执法队。

其他现行有效的相关举报奖励办法从其规定。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区市场局局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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