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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592878027/2022-90085 生成日期 2022-08-22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统一编号 DYCD01-2022-0014

(政策解读)《关于对越城区、滨海新区重点建设项目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2- 08- 22 11: 54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1.落实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37号)第二部分第十五条要求,延续实施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8号)第五部分第二十条要求,进一步减免涉企收费,持续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执行期限:长期)。本实施意见属于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政策的减免要求,和进一步减免涉企收费要求。同时越政办发〔2021〕20号《关于对越城区、滨海新区重点建设项目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实施意见》于2021年12月31日已结束,故申请延期。

2.满足适应新形势工作需要。今年新冠疫情反复出现,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增大,需要进一步坚定市场和企业投资信心,而减免配套费是落实企业减负降税政策、促进招商选资工作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更好地开展招商选资工作,激活市场活力,年初,我局已多次与滨海新区规建局沟通对接,并基本达成一致,建议继续由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滨海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联合发文,延长《实施意见》执行时间2年,即自202211日至20231231日止。

二、制定过程

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8号)精神,结合我区和滨海新区实际,形成了《关于对越城区、滨海新区重点建设项目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于6月15日征求区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政务服务办意见,各部门均无意见

三、主体框架

与原越政办发〔2021〕20号《关于对越城区、滨海新区重点建设项目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实施意见》相比,相关配套费征收标准、减免对象、审批程序、适用范围等内容不变,如政策执行期间有国家、省、市新政策出台的,按照国家、省 、市新政策执行

四、内容要点

(一)确定征收标准:征收标准按绍市建设计〔2012〕68号文件规定,住宅60元/平方米,非住宅110元/平方米,住宅改经营性非住宅50元/平方米。对由越城区、滨海新区征收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上收费标准的70%征收。

(二)明确10类减免对象:

1.绍市建设计〔2012〕68号文件规定可减、免征项目。

2.越城区、滨海新区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列入市级及以上的重点项目、重大产业项目。

4.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属于境内外上市企业(含新三板上市企业)投资的其主营业务范围内项目。

5.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其主营业务范围内项目。

6.实到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

7.列入“市县长项目工程”。

8.列入市级及以上重大服务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

9.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规上工业企业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

10.经越城区政府或滨海新区管委会讨论同意减免的项目。

(三)明确适用范围:根据征收标准,对越城区、滨海新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属于减免对象为第一类的按照绍市建设计〔2012〕68号文件规定进行减免,第二至第九类减免对象之一的项目予以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越城区政府或滨海新区管委会讨论同意减免的项目,按相关会议精神执行。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政策由绍兴市越城区建交局会同绍兴市滨海新区规建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解读机关: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王宝金(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局长)

联系电话:0575-85223917

解读机关:绍兴市滨海新区规划建设局

解读人:阮利平(绍兴市滨海新区规划建设局局长)

联系电话:0575-8918285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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