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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11330602732402662H/2022-90349 生成日期 2022-09-22
发布机构 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统一编号 DYCD04-2022-0002

(政策解读)《绍兴市越城区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越城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发布日期: 2022- 09- 22 10: 36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 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课外体育培训行业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绍兴市体育局  绍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精神,推动我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经营,促进体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

二、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三、主要内容

“指引”分为九部分:

(一)适用范围。

指引适用于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为中小学生提供体育类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二)机构设置

1.举办者

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者自然人。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相关内容。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规定。

2.责任者

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由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行政负责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的相关培训管理经验,并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3.机构名称

机构名称应与其培训内容、登记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符合。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4.开办资金

应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开办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5.章程与规章制度

章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的其他相关规定。同时机构要健全行政、教学、安全等配套制度。

(三)场地设施及安全保障

1.场地性质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设施。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并符合安全、消防、质检等标准。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产权证明材料。

2.场地面积

培训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培训场所建筑面积的2/3。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人均培训场地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人均培训场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3.设施设备

应配有与培训相适应的设施。落实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机构应做好防护措施,隔音降噪措施。同地同时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需设置隔离带。

4.安全保障

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平面示意图、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建立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购买相关安全保险。

(四)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包括教练人员和教辅人员。

1.基本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培训能力。教练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体育教师资格证书;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人员配备

应配备专兼职教练队伍,人数不得少于3人。其中签订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教练、教辅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学员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教学人员。

3.人员管理

机构应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对拟招用从业人员应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应进行公示。

(五)培训内容

1.培训内容

应开展与培训对象相匹配的培训。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2.培训材料

制订配套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材料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编教材。采用正式出版物,应在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编教材的应建立培训材料内部管理制度。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3年。

(六)审批登记

越城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对准入前置审核工作的监管与指导。

1.递交申请

申请人取得《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或已取得含有体育类校外培训内容的法人主体资格,填写《越城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审核表》,向越城区教育体育局提出申请。如有登记为民办非营利性机构,须取得民政部门出具的《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2.受理核验

越城区教育体育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实地核查,填写《越城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实地考察审核表》,对符合条件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书,并让其签订《越城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备案承诺书》。

3.登记注册

举办者持审核意见书及其他材料,选择营利性培训的,到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登记;选择非营利性培训的,到区民政局办理登记。

4.发放证照

区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登记注册内容如需变更,应报区教体局核准。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区教体局。培训机构应将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书及《越城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审核表》进行公示。

5.注意事项

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其中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七)收费规定

应依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收费。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公示。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预收款纳入统一监管平台进行监管。利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培训的,应符合《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八)监管要求

区教体局负责准入审核与监管。推行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白名单”动态管理制度,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合力规范经营。

(九)附则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指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2022年4月30日前入驻统一监管平台进行资金监管,并且在两年过渡期内重新审核登记。国家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四、文件施行日期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越城区教育体育局

解读人:戴志根(局长)

联系电话:0575-85398077


信息来源: 区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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