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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2002581101F/2022-9050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2-09-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绍兴市越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30 09:4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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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盛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号)精神,适应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打造覆盖畜禽养殖、屠宰环节的高水平无害化处理体系,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绍政办发〔2019〕29号)文件规定,我区病死畜禽处理实行跨区域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由位于上虞区的“浙江春晖固废处理有限公司”集中无害化处理。我区与浙江春晖固废处理有限公司需签订《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书》,由其作为我区病死畜禽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单位,负责我区养殖和屠宰等环节的病死畜禽及检疫不合格动物及产品收集和集中无害化处理事宜。

(一)属地管理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加强谋划,不断完善“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运行机制。对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及生猪保险政策落实负总责,负责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和生猪保险政策宣传工作,指导生猪养殖场做好投保工作,及时收缴保费,保障散养病死畜禽的统一处理以及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染疫和同群禽畜的无害化处理。

(二)生产经营主体职责。畜禽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报告病死畜禽情况,并承担病死畜禽委托或自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规模猪场对本场生猪政策性保险投保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能繁母猪和存栏量。对夸大和虚报者,一经查实,区财政和保险公司有权取消政策性保险理赔。

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无害化处理中心职责。承担我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集中收集的职责,负责从生猪养殖单位和其他集中收集点的收集、运输并按规定进行专业无害化处理,保证我区的病死动物及时收集和处理;负责日常收集、处理台账记录管理,并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止)的病死畜禽处理报区农水局(养殖环节联系人:韩彩虹,电话:15267020046;屠宰环节联系人:娄凯亮,电话:15715869669)。要加强对中心人员的教育管理,严禁收集的病死动物外流,做好车辆、人员消毒,杜绝车辆、人员带毒事件发生。

(四)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职责。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生猪养殖场(屠宰场)、镇(街)病死动物集中收集中心正常运转的监管,及时上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及时下拨无害化处理补助费和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落实。会同保险公司成立核查组,对无害化处理中心、生猪养殖场、屠宰场及镇(街)收集中心的病死猪处理进行监管检查,发现虚报等违法违规现象,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优化无害化处理体系

因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在2022年12月底前,允许生猪养殖场、屠宰企业选择自行无害化处理或由浙江春晖固废处理有限公司集中无害化处理。从2023年起规模养殖场、屠宰企业的病死畜禽全部委托浙江春晖固废处理有限公司集中收集专业化处理。力争到"十四五"末,实现猪牛羊禽等畜禽品种全部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范围,养殖环节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收集、专用冷库暂存,再委托浙江春晖固废处理有限公司进行集中处理。

(一)坚持集中专业化处理模式主导。坚持以集中专业化处理为主导、自行处理为补充、移动应急处理为辅助的模式。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当地无法实施就地深埋处理时,可向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将待处理畜禽送往浙江春晖固废处理有限公司,浙江春晖固废处理有限公司难以满足应急处理需要的,向市级部门申请移动应急处理等资源予以辅助支持。

(二)支持无害化处理体系改造提升。各镇(街)要将无害化处理体系改造提升纳入当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养殖(屠宰)主体新建冷库暂存病死畜禽和建立专业病死畜禽收集队伍,逐步从当前的化尸窖处理向集中收集处理机制转变。为确保病死动物运输的安全性,要将本场集中收集点的冷库温度调到-10℃以下,用于暂存病死畜禽,原则上病死畜禽冷冻超过24小时后可装载运输。同时,养殖(屠宰)主体负责将病死畜禽装载上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车辆。

(三)严格主体自行处理管理。申请实施自行处理的必须具备省规定的无害化处理条件,并通过区农业农村部门、环保部门评估验收,经得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认可。鼓励大型规模主体研发推广适用自行处理并符合规范要求的集成化、模块化、自动化处理设施。

三、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和补助范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所需资金由省级以上和区级财政分担落实。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区分养殖、屠宰环节和不同处理方式拨付给浙江春晖固废处理有限公司、养殖场和屠宰企业等。

(二)指导意见和补助标准

在全区范围内规模猪场和屠宰场建设与生产相配套的冷库,冷库容积能存放1月病死畜禽,千猪场和屠宰场建设20立方米以上的冷库,万猪场建设30立方米以上的冷库,其他畜禽场相应配套。冷库建成并通过验收后,区财政按800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规模养殖场、屠宰场一次性补助(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对实行跨区域集中专业化处理的生猪养殖场,按当期检疫合格数2元/头奖补无害化运作费。按照规定对实施跨区域集中收集处理的病死猪按照每头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他畜禽按倍比酌情折算(成年牛5、羊和犬1、猫和家禽0.5),动物产品及未提及的动物按2000元/吨处理费标准执行(包括规模猪场的死胎、木乃伊和胞衣)。屠宰环节病死(害)猪及病害产品(加工废弃物)处理费由屠宰企业与浙江春晖固废处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并结算。区财政补贴跨区域规范收集的车辆包干费10万元/年(其中沥海片4万元/年、其余6万元/年)。对继续实行化尸窖自行处理的生猪养殖场,2021—2022年补助资金根据省下拨及区级配套后,给予不低于50元/头但不超过80元/头包干使用,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上级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为强化基础产能保护,夯实生猪产业根基,根据省、市有关引种补贴、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等文件要求,按相关补助标准等额予以配套保障。

(三)数据统计和报送要求。畜禽养殖场(户)和屠宰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病死(害)畜禽死亡、委托送交处理或自行处理台账;浙江春晖固废处理有限公司处理我区的病死畜禽应当建立收集、转运、入场接收、处理以及处理后产物流向等台账,对病死猪、牛、羊等病死畜应当有清点头数并有计重记录,对病死家禽和家畜死胎、胎衣、木乃伊等应当有计重记录。区农水局每月应对镇(街)上报的病死畜禽收集、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处理中心病死动物收集车到养殖环节收集点装运,保险公司业务员、镇(街)动物防疫监管员一起到现场核实确认,填写《病死动物跨区域无害化处理专用交接单》,场(点)管理人员、处理中心业务员(运输员)、镇(街)动物防疫监管员、保险公司业务员四方核实后签字才有效,一式五份,场(点)、处理中心、保险公司和镇(街)各执一份,交区农水局一份。镇(街)动物防疫监管员对装运数量、签字人员进行现场拍照,电子照片电脑存档。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每月30日前填写《病死动物跨区域无害化处理专用通知书》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处理数量报告区农水局,区农水、财政联合文件上报市和省。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按照补助资金拨付流程,省级以上财政资金下达后,区级在3个月内将资金给付到位。

四、全面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一)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管机制。各镇(街)要以区域内的规模养殖场、屠宰企业和病死畜禽收集处理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窖、暂存冷库、病死猪中转区)监管为重点,对自行处理场严格审核,不断完善畜禽死亡、暂存送交、转运处理等凭据记录以及数据核实等制度,逐步推行无害化处理数量第三方定期审计制度。区农水局要配合上虞区农业农村局对浙江春晖固废处理有限公司病死畜禽处理数量和动物防疫等情况实施监管;要完善突发疫情、自然灾害以及移动跨区域处理等病死畜禽应急处理的协调监管机制和建立完善对屠宰企业派驻监管制度;要强化畜禽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对运往浙江春晖固废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的病死畜禽数据核查,实行镇(街)动物防疫监管员、保险公司、养殖场业主和浙江春晖固废处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四方联动,做到数量核对一致。

镇(街)要加强对区域内的动物疫情监控,发现规模化养殖场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区农水局报告,区农水局对定期统计评估发现的病死畜禽处理数据异常等情况,要及时研究分析,做好督促整改工作。

(二)提升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浙江数字畜牧应用系统作用,整合打造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浙农码信息化监管体系,切实提高监管效率。自行处理的养殖场、屠宰企业和委托处理公司浙江春晖固废处理有限公司,应对病死畜禽送交收运、现场处理等重点环节或场所,实施视频监控或留存视频,开展实时监管;专业运输车辆应安装GPS定位和视频监控,按照设定路线收集运输;浙江春晖固废处理有限公司、自行处理的养殖场、屠宰企业、社会化集中收集处理队伍和监管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准确书面和网上报送无害化处理数据和相关情况,相关数据和情况作为申领补助的依据。

(三)加强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审核。各镇(街)和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监管,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以及不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发生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要认真做好数据审核、资金分配拨付等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核实和开展绩效评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按实施情况和上级有关要求作调整完善。


绍兴市越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

2022年9月23日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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